1、1硕士学位论文(20 届)清代提刑按察使司述论姓 名学 科 、 专 业 法 律 史 ( 全 日 制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中 国 法 制 史指 导 教 师论文提交日期2清代提刑按察使司述论(硕士论文摘要)按察使司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到了清代,按察使固定成为省一级专门的司法、监察机构,负责一省徒以上刑案的复核与对官员的监察考课。清代按察使司的主要职能有司法审判(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司法复核职能) 、秋审职能、监察、治安管理、监狱管理、驿站、风俗教化等。笔者将清代按察使司定性为省一级专门司法、监察机关。这是因为按察使的绝大部分时间和工作都是围绕案件的复核来进
2、行的,并且按察使司行使监察职能绝大多数情况也是在案件复核中发现官员存在的问题,继而行使监察权的。秋审能、治安管理及监狱管理职能也是古代大司法职能的一种自然延伸,可被司法职能所囊括。因而清代按察使司性质之一即为专门的司法机关。清 按 察 使 司 行 使 监 察 职 能 时 , 除 了 在 案 件 复 核 中 发 现 某 案 存 有 疑 点 或 有 其 他违 反 程 序 的 情 形 从 而 对 官 员 进 行 监 察 外 , 还 能 主 动 行 使 监 察 权 。 这 种 主 动 行 使 的监 察 职 能 又 可 分 为 三 种 方 式 : 按 察 使 主 动 明 察 暗 访 , 行 使 监 察
3、职 能 ; 通 过 对 案 件的 复 核 , 发 现 案 件 中 存 在 的 不 合 理 之 处 , 然 后 具 详 请 参 ; 对 在 省 官 员 进行定期考核。按察使 主 动 行 使 监 察 职 能 并 不 能 被 司 法 职 能 所 涵 盖 。 所 以 笔 者 将 其 列 为 独 立于 司 法 职 能 之 外 的 一 项 重 要 职 能 。按察使司行使的其他行政职责,如驿站管理、风俗教化等所占用的按察使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把他们统归到一般行政职能之中。清代按察使司为省一级专门司法、监察机关,但是,它却不是省一级最高的、独立的司法、监察机关。省一级最高的司法、监察机关为总督,总督拥有着
4、徒案审理的决定权和流案、死刑案件的地方最高复核权。千百年来,中国古代的司法权始终是附着于行政权力而存在的,按察使的司法权也附着于总督、巡抚的行政权而存在。总督、巡抚对案件的意见和态度往往决定着按察使对整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笔者认为清代按察使司的性质为省一级的专门司法、监察机关,但非省一级最高的、独立的司法、监察机关。关键词 按察使 按察使司 司法职能 监察职能1An Cha Shi is a provincial official in traditional China and it is roughly equivalent to todays chief prosecutor of
5、a high court. This system was a very important component in the legal history of ancient China. It came to the most glorious period in Tang Dynasty, which was in charge of local monitoring and military power at that time. Since then, its power began to be divided gradually. To the Qing Dynasty, An C
6、ha Shi were fixed as special justice, monitoring agencies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taking responsible for crime reviewing and supervision on officials above a provincial level. Its major functions in Qing Dynasty included judicial sentencing (more precisely, is a function of judicial review), the fa
7、ll trial, security management, prison management, monitoring functions, station management, and education and other custom functions. Owing to the majority of time and jobs spent on the reviewing cases, I would like to consider this system as a special agency in charge of justice and monitoring at t
8、he provincial level. Besides, the majorities of monitoring functions were relating to supervision of officials in the process of the case reviewing. Also, the Autumn trial function and the security management function as well as the prison management function were all the natural extension of the hu
9、ge judicial function in traditional China. Therefore, one of the natures of the An Cha Shi agency was specific judicial agency. In Qing Dynasty, when exercising the monitoring power, the An Cha Shi could not only supervise the officials because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cases, such as some complicate
10、d doubts, extension of judicial time limit, and ganging up for selfish interests, but also take the initiative to supervise them.This initiative monitoring functions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types: actively conducting a thorough investigation; reviewing the case and then making correction by referr
11、ing to detail; testing officials at the provincial regularly. The initiative monitoring function could be covered by the judicial functions, and that is why I separated them in this article.2The time they spent on the other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such as station management, customs and education,
12、 is very limited. Accordingly, they were unified into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However, the agency of An Cha Shi is not the highest judicial or monitoring institution at provincial level. What accounts for the highest judicial and supervisory authority at provincial level was the Govern
13、or, who was the only one to have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on imprison cases, and the highest reviewing power relating to the penalty of banishing the criminals to do forced labor in a remote place, as well as cases in which a death sentence has been passed by a local court. At the same time, the ag
14、ency of An Cha Shi is not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of, to monitor bodies. For thousands of years, the judicial power in ancient China has always been subjected to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For the same reason,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An Cha Shi was also attached to the Gove
15、rnor, whose views on the case and the attitude often determined the outcome of the whole case made by An Cha Shi. Therefore, I think the nature of the agency of An Cha Shi in Qing Dynasty was the specific judicial and monitoring institution at the provincial level of expertise, but not the highest i
16、ndependent judicial and monitoring body at this level.key words An Cha Shi the agency of An Cha Shi Judicial function Monitoring function 1目 录导 论 .1第一章 清代按察使司制度的历史渊源 .3一、按察使司制度的萌芽时期: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3二、按察使司制度的发展时期:唐宋辽金元 .4三、按察使司制度的定型时期:明清 .5第二章 清代按察使司的人员构成及组织状况 .6一、按察使司的人员构成 .6二、按察使司的组织状况 .7三、按察使的惩处规定 .8第
17、三章 清代按察使司的司法职能 .8一、司法审判职能 .8(一)审级及受案范围 .9(二)案件的复核内容及方式 .10(三)案件复核的审理结果 .11(四)对驳斥案件的一般处理程序 .22(五)复核案件的审限规定 .22(六)清代按察使司对案件行使复核权的特点 .23(七)与审理职能相关的司法职能 .30二、秋审职能 .32(一)负责核办招册 .33(二)负责秋审案犯的审录工作 .33三、治安管理职能 .34(一)治安预防职能 .34(二)事后的管理职能 .35四、监狱管理职能 .35(一)负责监狱的安全保卫 .362(二)负责管理囚犯的日常生活 .36(三)禁止私设变相监狱 .36第四章 按察
18、使司的监察职能 .37一、按察使司采取的主要监察方式 .37(一)主动方式 .37(二)被动方式 .39二、按察使司行使监察职能的特点 .39第五章 一般行政职能 .40一、驿站管理职能 .41二、乡试时作为监试官 .41三、组织候补官员学习法律 .41四、组织戒烟 .42五、以刑辅教 .42六、伦理教化 .42第六章 清代按察使司与总督、巡抚及道、府之间的关系 .43一、按察使司与总督、巡抚之间的关系 .43二、按察使司与道之间的关系 .46三、按察使司与府(厅、州)之间的关系 .47第七章 结论 .48附 录 .53参考文献 .69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71后 记 .721清
19、代提刑按察使司述论导 论提刑按察使司也称按察使司、臬司,是古代省一级的专门司法、监察机关。历史的脚步进入清代,提刑按察使司曾经拥有的权力巅峰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法律制度史研究领域,法律史及历史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更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清代县级及省一级的总督、巡抚制度上面,对于提刑按察使司的研究,目前还很少有比较成熟的成果。陕西省社科院的高春平在晋阳学刊发表的论明代的提刑按察使司 1一文中,主要论述了明代按察使的设置、职责及按察司官选用、考察、回避制度。台湾学者那思路的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 2一书虽然主要讲述的是清代县一级地方政府的审判制度,但是也附带性的提到了按察使司在行使司法职能时的一些问题,如受
20、案范围、审理期限、秋审时具体的工作程序等细节问题。郑秦在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3一书中简要介绍了按察使司的职能。日本织田万在清国行政法 4一书中也对按察使司有所提及,介绍了按察使的职务、对按察使惩处的法律规定及直隶省按察使司的内部组织。这些著作可谓“珠玉在前” 。然而,对按察使司的研究,特别是对清代按察使司的研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较为成熟、系统的研究成果问世。其对按察使司制度的涉及,大多都是在论及其他制度的同时,捎带对按察使司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的。因此,本文欲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之上,对清代按察使司制度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的研究重点是清代按察使司的职能,特别是其司法审判职能。以期对相关
21、问题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的主体资料为国家图书馆藏历史档案文献丛刊清臬署珍存档案(全六册)和西江视臬纪事 。国家图书馆藏历史档案文献丛刊清臬署珍存档案 5(以下简称清臬1 高春平:论明代的提刑按察使司 ,载晋阳学刊1992 年第 3 期。2 那思路: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3 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湖南教育出版社 1988 年版。4 织田万:清国行政法 ,李秀清、王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5 国家图书馆藏历史档案文献丛刊清臬署珍存档案 (全六册) ,由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于2004 年 9 月制作,本文所使用的是收藏于华
22、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的精装版本。以下简称清臬署2署珍存档案 )一书收录了清光绪九年(1883 年)至十二年(1886 年)湖北臬署衙门内部律令、各府上报民事、刑事案、重大案件案宗全卷、臬署往来书疏稿、往来公文、上行禀稿、平行移文、下行行文、臬署看语等,是研究清代按察使司制度的珍贵史料。西江视臬纪事 6由清代江西按察使凌燽所著。凌寿在江西任按察使十余年,经历雍、乾两朝。本书主要是凌寿任江西按察使期间的文折总汇,主要包括条奏、详议、文檄、条教四大类文书。本书是笔者对其文折进行整理后刊印的,虽然文折的真实性不容怀疑,但是毕竟经过作者本人凌寿整理和筛选,对当时臬署的整体反映也应当是打了一定折扣的。
23、本文首先分两个部分简单介绍了清代按察使司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清代按察使司的人员构成、组织状况。本文的重点为文章的第三、第四部分,即清代按察使司的司法、监察职能。文章第三章详细介绍了清代按察使司的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司法审判、秋审、治安管理及监狱管理职能。第四章介绍了清代按察使司的监察职能,探讨了按察使司采取的主要监察方式及其行使监察职能的特点。除了司法及监察职能,按察使司还肩负着其他一些职能,这些其他职能非常的琐碎凌乱,不容易对其进行归类,并且这些其他职能相较于司法、监察职能,所占用的按察使的工作时间和精力确实是微不足道的,因此,我把它们统归到第五章“一般行政职能”中去。本文第六章主要在前文分析的基
24、础上,论述了清代按察使司与总督、巡抚及道、府之间的关系。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为结论,结论部分通过前文清代按察使司职能的分析,最后得出对清代按察使司的定性:清代按察使司的性质为省一级的专门司法、监察机关,但是并不是省一级的最高的司法、监察机关和独立的司法、监察机关。正文之后的“附录”是笔者在查阅国家图书馆藏历史档案文献丛刊清臬署珍存档案的过程中整理而出,以期为此后相关领域学者的研究提供某一角度的参考。珍存档案 。文章中如无特殊标注的案件,均出自清臬署珍存档案 。6 凌燽:西江视臬纪事 , 清史资料第 3 册,中华书局出版社 1982 年版。本资料根据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清乾隆八年剑山书屋刻本影印,原书
25、版框高 179 毫米,宽 268 毫米。以下简称西江视臬纪事 。3第一章 清代按察使司制度的历史渊源按察使司制度源于中央监察机构派出的巡察地方的官员,这些派出官员巡察地方的制度开始时都是临时性质的,具有不固定性,经过逐渐的发展,这些巡察官员逐渐有了自己的监察区,成为地方最高一级的监察官。各代对行使地方最高一级监察权力的官员名称不同,职责范围也有大有小。直至唐代,第一次出现了“按察使”这一官职名称。唐肃宗乾元元年改采访使为观察使,并兼任节度使,此时观察使兼任着节度使。这时期,相当于按察使的观察使,其权力达到历史的巅峰,统掌监察、军事大权,已经变为一级独立的行政长官。自宋而始,提点刑狱使除行使监察
26、之责外,还负起司法之责,并且承担的司法职责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是,按察使的权力却再也没有再现唐朝的高度,到了清代,成为省一级的专门的司法、监察机构。一、按察使司制度的萌芽时期: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并没有出现“按察使”这一职官名称,但是类似的机构已经出现。按 察 使 司 制 度 最 早 可 以 溯 源 至 秦 代 的 监御史制 度 。 秦朝设监御史一职监察地方,秦始皇分天下为 36 郡,后增为 41 郡,每郡派遣一御史巡察,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监御史,秦官,掌监郡。 ” 西 汉 承 秦 制 , 设 监 御 史 监 察 地 方 。 西 汉 武 帝 在 位 时 , 于 元
27、封 五 年 设 置 刺 史 制度 , 刺 史 每 年 秋 分 巡 视 州 内 地 方 官 吏 和 强 宗 豪 右 。“首 都 周 围 诸 郡 由 司 隶 校 尉 所 辖 ,其 他 郡 国 则 分 属 13 个 刺 史 部 , 每 部 设 刺 史 1 人 ”。 “刺 史 的 品 秩 只 有 六 百 石 , 而 郡太 守 的 品 秩 却 是 二 千 石 。 夫 秩 卑 而 令 之 尊 , 官 小 而 权 重 , 此 大 小 相 制 , 内 外 相维 之 意 也 。 ”7东 汉 仍 设 刺 史 巡 察 地 方 , 但 相 比 西 汉 时 地 位 提 高 很 多 。 西 汉 刺 史 的 主 要 职 能
28、是 巡 察 郡 县 , 然 后 把 情 况 上 报 到 中 央 , 东 汉 刺 史 不 仅 可 巡 察 郡 县 , 还 可 代 行 地 方政 权 。7 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0 页。4三 国 时 期 , 曹 魏 、 蜀 汉 、 孙 吴 京 师 以 外 的 地 区 皆 设州牧或刺史巡察诸郡,查举非法。孙吴政权京畿地区的监察由国都所在地的扬州刺史掌领,曹 魏 、 蜀 汉政权京畿地区的监察都由司隶校尉负责, “掌察举百官及京师近郡犯法者” 8。西晋由司隶校尉掌京畿地区的监察、行政、军事之权,其他州置刺史。东晋罢司隶校尉,由扬州刺史负责监察京畿地区。其他州
29、仍置刺史或州牧,掌地方监察、行政、军事之权。南朝承东晋之制,京畿地区多以扬州刺史负责监察,州一级置刺史,掌监察、行政、军事之权。北朝置司州牧或雍州牧,掌京师附近州的监察、行政、军事之权。其他州设监察官员刺史。二、按察使司制度的发展时期:唐宋辽金元唐 初 中 央 派 遣 巡 察 使 、 巡 抚 使 对 地 方 官 员 进 行 监 察 。 但 此 时 巡 察 使 、 巡 抚 使对 地 方 官 员 的 监 察 , 没 有 固 定 的 监 察 区 , 并 且 这 种 监 察 也 不 是 一 种 常 置 性 的 制 度 。唐 睿 宗 景 云 二 年 , 巡 察 使 更 名 为 按 察 使 , 并 且 将
30、 原 来 的 差 遣 制 变 为 常 置 制 。“玄 宗开 元 二 十 二 年 ( 734 年 ) 在 分 十 道 为 十 五 道 的 同 时 , 在 每 道 置 采 访 使 ( 全 称 采访 处 置 使 ) 检 察 非 法 , 如 汉 刺 史 之 职 。并 让 采 访 使 兼 各 道 要 州 的 刺 史 , 因 此 而 定下 正 式 的 监 察 区 体 制 。 天 宝 末 年 , 采 访 使 又 兼 任 黜 陟 使 , 掌 握 着 地 方 官 吏 的 黜 陟权 。 ”9这 样 , 采 访 使 就 变 为 专 司 监 察 职 能 的 地 方 要 员 , 位 居 州 之 刺 史 之 上 。 安
31、史之 乱 后 , 地 方 军 政 、 民 政 大 权 实 际 集 中 于 节 度 使 , 采 访 使 的 权 利 其 实 已 经 被 架 空 。唐 肃 宗 乾 元 元 年 改 采 访 使 为 观 察 使 , 并 兼 任 节 度 使 。 观 察 使 本 来 是 为 监 察 州 县 官员 而 设 立 的 , 但 此 时 观 察 使 兼 任 着 节 度 使 , 统 掌 监 察 、 军 事 大 权 , 已 经 成 为 一 级独 立 的 行 政 长 官 。 此 时 , 相 当 于 按 察 使 的 观 察 使 已 经 达 到 历 代 按 察 使 的 权 力 巅 峰状 态 。宋朝废除了节度使制度,并把唐代转运使变为固定官制, “以之经度和转输地方财赋” 10,其下设置负责司法、监察的提点刑狱使,负责治安、边防的安抚使,负责平抑物价、储备粮食的提举常平使等官员。后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等诸监司独立于转运使之外,起到节制转运使的作用。因此,宋代并没有8 杨晨:三国会要 ,卷十职官下 ,中华书局 1956 年版,第 176 页。9 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66 页。10 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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