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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研究.doc

1、1硕士学位论文(20 届)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研究姓 名学 科 、 专 业 法 律 硕 士 ( 全 日 制 法 律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知 识 产 权指 导 教 师论文提交日期2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研究(硕士论文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在 2001 年修订著作权法时新增的一项赋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该权利可以使著作权人阻止他人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并没有达成一致,不利于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即从三组案例引出的问题出发,对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文章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导言部

2、分,说明撰写本文的动机,即希望通过对该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若干问题的研究,提出正确理解和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思路,以便为实践中正确适用该权利提供参考。正文部分由三章组成:第一章从选取的两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例进行了评析。笔者首先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背景出发,指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一种交互式传播,这是该传播行为与其他传播行为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不满足这一条件的传播行为都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然后分析了法院误判的原因:一是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质特征的误解;二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广播权”定义的缺陷。第二章笔者根据两个案例所折射的问题

3、,先分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个人选择的地点”的涵义,指出“个人选择的地点”中的地点并不是公众可以任意选择的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在封闭场所内也可能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法院对案例误判的原因:一是法院没有准确理解“个人选择的地点”的涵义;二是法院混淆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和放映权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第三章也是从案例出发,针对案例所反映的问题,首先阐述了构成发行行为的核心要件,即必须体现作品的有形物质载体的转移,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则不涉及作品有形物质载体的转移,因此是不能用发行权来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然后指出法院误判的原因是由于混淆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发行行为的应有界限。

4、3最后一章是结论部分。在这一章中,笔者根据前三章的分析,对正确理解和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归纳总结。关键词 交互式传播 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1Study on Issues of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on Networks(Abstract)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on networks is a new right granted by the amended Copyright Law of China to the copyright owner. Accor

5、ding to this right, copyright owner can prevent others from communicating their works 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s without their permission so as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interest. But in practice, peoples understanding to this right is inconsistent, which is adverse to protect copyright owners i

6、nterest better. Therefore,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selects three cases involving in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on networks, and then stands in the issues that the three cases reflect, tries to find solutions to these issues by combining with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other count

7、ries laws.The paper consists of three sections.In the part of preface, the first section, the text expatiates on its writing cause, purpose, and significance.The second section includes three chapters: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legal background of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on n

8、etworks, and then points out that interactive communication is the innate character of the exclusive right, which is the most notable character different from other exclusive right. On this basis,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the wrong judgment. One is that the judge didnt understand the innat

9、e character of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on networks; the other is that the definition of broadcasting right in the Copyright Law of China is defective. The second chapter firstly analyses the meaning of “place”, which is a word i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ight. On this basis, the auth

10、or points out two reasons of the wrong judgment. One is that the judge didnt understand the meaning of “place” accurately; the other is that the judge didnt distinguish the difference among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on networks”, “the right of reproduction” and “the right of showing

11、”.2The third chapter firstly expounds that the behavior of distributing a work must transfer the material original or reproductions of the work or it will not belong to the behavior of distributing. However, communicating works via information networks does not transfer the material original or repr

12、oductions of the work, so the right of distribution cannot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communicating work via information networks.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above, the author of the paper points out the reason of the wrong judgment is the judge didnt underst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right of dist

13、ribution and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on networks.The last chapter is the conclusion of the paper.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sums up the conclusion of understanding and applying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on networks. Key Words Interactive Communication, the Right o

14、f Distribution, the Right of Communication of Information on Networks1目 录导 言 .1第一章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分析 .1第一节 案例介绍及折射的问题 .2一、案例介绍 .2二、案例所折射的问题 .3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特征 .4一、我国立法新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背景 .4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在于它是“交互式传播” .6第三节 造成“奋斗案”误判的原因分析 .8一、法院误判的原因之一在于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质特征的误解 .8二、法院误判的另一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对“广播权”定义的缺陷 .10第二章 信息网络传

15、播行为发生的地域范围分析 .12第一节 案例介绍及折射的问题 .13一、案例介绍 .13二、案例所折射的问题 .14第二节 封闭场所内传播作品能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问题 .14第三节 “亿兆先锋网吧案”误判的原因分析 .15一、 “亿兆先锋网吧案”的判决误解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地点”的含义 .15二、 “亿兆先锋网吧案”误判的另一原因在于混淆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和放映权之间的界限 .16第三章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之辨析 .18第一节 案例介绍和折射的问题 .19一、案例介绍 .19二、案例所折射的问题 .20第二节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不构成“发行”行为 .202一、构成传统“发行”

16、行为的核心要件 .20二、各国对是否用发行权来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不同做法 .20第三节 对两案例法院判决的评析 .23第四章 结论 .25一、 “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传播行为必须是“交互式传播”行为 .25二、对“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的理解 .26三、网上传播作品不构成“发行”行为 .27参考文献 .28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30后 记 .311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研究导 言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通过网络向广大公众传播电影、电视等影视作品已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与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传播影视作品等传统传播方式不同的是,某些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可以使广大公众主动按需点播作

17、品,这种传播行为已经超出了广播权、放映权等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为此,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来对该种行为进行规制,但由于法律条文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的抽象性以及这种传播行为传播过程的复制性,使得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在认定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时出现了对相同性质的行为定性却不同的判决,表明了一些法院对该项权利的理解和正确适用仍存在不全面甚至不正确的地方。鉴于此,本文以三组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为切入点,分别探讨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个人选择的地点”的理解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区别这三方面的问题,以期能够为实践中正确理

18、解和适用该项权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第一章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分析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有其特定的含义,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并非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明白这一点就很容易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都当作是受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从而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错误判决。本章以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两则案例为出发点,结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国际国内立法背景,深入探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特征,指出“交互式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特征,不满足这一条件的行为都不能称之为受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然后再在此基础上评析法

19、院误判的深层原因。2第一节 案例介绍及折射的问题一、案例介绍案例 1: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奋斗”案)被告北京时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悠视网上提供奋斗电视剧的在线播放。对此,原告宁波成功公司一纸诉状将北京时越公司告上了法庭,诉称北京时越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被告北京时越公司辩称:宁波成功公司只享有奋斗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其经营的网站对奋斗剧进行的是网络电视播放,也即奋斗剧是按照网站指定的时间逐集顺序播放的,在某一个时间点,网络用户只能观看到正在播放的奋斗剧的某一集,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观看到未播放的其他

20、集的内容。宁波成功公司并不享有奋斗剧的网络电视播放权,因此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只要网络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在其选定的时间可以获得作品的部分内容,作品传播者就构成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所规定的“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法律并未规定要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的全部或任意部分内容,本案公证书表明,虽然网络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不能够获得奋斗剧的全部或任意一集的内容,但却能够获得网站正在播放的那一集的内容,据此,法院判决北京时越公司败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 15 万元。 1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审理认为:鑫宝源公司将电视剧奋

21、斗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宁波成功公司,期限为 3 年,故宁波成功公司自 2007 年 6 月 22 日至 2010年 6 月 21 日期间享有该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时越公司未经宁波成功公司许可,在其所有的悠视网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电视剧的在线播放,侵犯了宁波成功公司对该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关于北京时越公司主张其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二审法院认为,互联网用户通过悠视网能够观看该电视剧的内容,即使悠视网的1 参见刁云芸:奋斗网络电视播放权遭侵 网络公司赔 15 万元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85039&k_title=宁波成功&k_content=宁波成功&k_author=,2008 年 5 月 23 日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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