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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doc

1、 1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 例题一:我某公司以 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 这个安全涉及 FOB术语总是根 据 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

2、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 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 1、 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 本案例涉及 FOB术语,在 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 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 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

3、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 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例题二: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的合同,按 FOB条件成

4、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标准版答案: 1、 在 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 这个案例涉及 FOB术语问题。根据 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2 通知。 3、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

5、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我 某公司以 CFR 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 单据 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 这个案例涉及 CFR 术语,根据

6、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有鉴于 此, 买 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 CFR 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3、 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

7、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 卖方的索赔。 例题四:有一份 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 450 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试答答案: 1、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 2、 此案例涉及 CIF 术语, CIF 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 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

8、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CIF 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 CIF 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 例题五:某公司以 CIF 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3 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

9、,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试答 1: 1、 我方可同意买方的要求加保战争险,但需由买方支付此笔保险费或另作商定。 2、 此案例涉及 CIF 术语中的保险问题,在 CIF 术语条件下成交,按照国际一般的做法,在签订买卖 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按照合同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投保。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 具体规定,那就根据国际惯例来处

10、理,即: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并由买方承担费用,但在买方要求时,可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加保战争险。 3、 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的港情况特殊,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是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也就是说合同中没有订立需要加保战争险,是买方事后要求的。根据通则惯例,买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战争险的保费,故而,对于买方加保战争险的要求,我方可以办理,但我方有权 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保费。 标准版答案一: 1、 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加保 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 2、 根据 2000 通则的解释, CIF 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

11、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3、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的港经常发生暴乱,而要求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签订以后,也就 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标准版答案二: 1、 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 2、 按 2000 通则的解释,按 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

12、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 例题六: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 FOBS 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 船 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 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标准版答案: 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 FOBS广州,即 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 买 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例题七:有一份 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 4

13、 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 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标准版答案 : 1、 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2、 此案例涉及 CIF 术语, CIF 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 CIF 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

14、 行 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 4小时的事情 ,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 CIF 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例题八:某公司按 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 标准版答案: 1、 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 2、 此案例涉及 FCA 术语,根据 2000 通则,在 FCA 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承担货物交 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

15、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 3、 结合本案例,在 FCA条件下, 2000 通则曾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及其它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例题九:我某公司按 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 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 10 万

16、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 10 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的 10 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 2、 这个案例涉及 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3、 结合本案例, 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 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 5 案例十:我某公司按照 FAS 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 国 外卖方来电要

17、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2、 按照 2000 年通则的解释,采用 FAS 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 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3、 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案例十一: 某公司以 CFR 术语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

18、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 标准版答案: 1、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卖方索赔。 2、 此案例涉及 CFR术语, 案例十二:某公司按 EXW 条件 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1、 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 本案例涉及 EXW 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 EXW 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

19、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 做出 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 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洽商部分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 2月 1日向美商电报出口某家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必要条件外,还表示: packing in 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 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20、 in new 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家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 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1、 我认为双方之间合同已经成立。我某出口公司应坚持美商接受货物,支付货款。 2、 本案例涉及合同洽商发盘的有条件接受问题,所谓有条件的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的发盘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添加、限制或修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有条件接受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则 构6 成还盘,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使原发盘失效。同时,还盘还构成一

21、个新的发盘,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原发盘人的态度,若 原发盘人同意,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若原发盘人表示反对,则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另一种情况是: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示反对,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修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3、 结合本案例:我方向美商发盘, 美 商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条件作了变更,变更了包装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 定:包装条件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22、, 此 时我某出口公司对美商的这种变更并未加以拒绝,而是着手备货以实际行动对美商的变更加以确认,所以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美方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我方应坚持美商接受货物,支付货款。 第二题: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 3月 10 日复到有效, 3月 9日意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 11 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急升。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 1、 我方应迅速通知意商其逾期接受 无效,按新的市场价格向意商重新发盘。 2、 这个案例涉及到逾期接受问题,所谓逾期接受就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

23、盘人的发盘时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若发盘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的接受超过了合理的期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如果发盘人愿意按照逾期接受与对方达成交易,他必须迅速通知受盘人;因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接受原则上有效;若发盘人不愿意按照因邮递原因产生的逾期接受与对方达成交易,他也必须迅速通知受盘人;由此可见,逾期接受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发盘人的态度。 3、 本案中, 我出口企业对意商发盘,因邮递延误,导致意商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我出口企业的态度,而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急升,所以我出口企业应迅速通知意商其因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接受无效。按当时上升

24、的国际市场价格重新发盘给意商。 第三题: 某星期二上午我方用书信 电报 向德国某进口商发盘报供某种大众商品有效期定了本周星期五(我方时间),复到有效。但发电后两小时,我 方 发现计算错误,报价过低,于是立即用加急电报通知客户撤回前电。然而到了星期五上午却又收到了客户复电,表示接受我星期二上午发盘。在这段时间内双方电讯联 络一切情况正常。试问:应如何处理客户复电,为什么? 答: 1、 我方应立即通知德国进口商其接受无效,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 2、 此案例涉及发盘撤回的问题所谓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发盘兼而有之受盘人之前,由发盘人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发

25、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条件是:发盘人以更迅捷的通讯方式,使撤回通知比原发盘先行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3、 结合本案例:我方周二上午用书信电 报 发盘需 24 小时到达(即次日上午到达);但已于当天发加急电报撤回,加急电报 7小时到达( 即当日下午到达),可见撤回的7 通知是 早 于发盘到达德国进口商的,撤回有效,而德国进口商的接受无效。 第四题: 法商于 9月 5日向我某外贸公司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有效期到 9月 10日,我公司于 9月 6日收到该项发盘,法商在发出发盘后,发现该项商品行情趋涨,遂于 9月 6日以加急电报致辞电我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我公司于 9月 7日收到其撤销通知,

26、认为不能同意其撤销发盘的要求, 2 小时后,我公司回电法商,完全同意其 9月 5日发盘内容,法产收到我接受通知的时间是 9月 8日,请问: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简述理由。 答: 1、 买卖双方 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法商撤销其要约无效。 2、 此案例涉及发盘撤销问题发盘的撤销是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后,受盘人表示接受前发盘人可以将发盘撤销,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例外:1、发盘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明此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 2、受盘人本着对发盘人的信任已对该项发盘采取了行动则发盘不能撤销。 3、 结合

27、本案例:法商向某外贸公司发盘时规定了有效期,所以在有效期内,法商是不能撤销其发盘的,而我某外贸公司表示接受的通知 是在法商规定的发盘有效期内到达法商的,所以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第五题:我出口企业于 6月 1 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 6 月 7 日复到有效。 6月 2 日 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 提出必须降价 5%, 我 方正研究如何答复进,由于该商品国际市场发生了对英商有利 变 化,该商又于 6月 5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 6月 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 在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对英商有利变化情况下,我方应立即电告英方:其 6月 1日接受无效。 2、 这

28、个案例涉及有条件接受问题,所谓有条件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发盘时,对发 盘的条件作 了添加、限制、修改。根据公约,有条件接受分两种情况:一种为实质 性变更发盘条件,实际性变更发盘条件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使发盘失效,同时还构成一新的发盘,若原发盘人同意,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若原发盘人表示反对,则双方间合同不成立。另一种情况是:非实质性 变 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示反对,则双方间合同关系依然成立。公约还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 变更发盘条

29、件。 3、 结合本案例:我出口企业于 6月 1日向英商发盘,那么 6月 2日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是变更了价格条件,属于 实质 性变更了发盘条件,已构成还盘,使我出口企业于 6月 1日的发盘失效,同时 6月 2日的还盘构成一个新的发盘,双方之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我出口企业的态度,在商品国际价格对英商有利的条件下,我出口企业应立即电告英方:其 6 月 5 日的接受无效,双方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当然,我出口企业愿意发不利价格与英商交易也应立即通知英商,其接受有效)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部分案例分析 1、 我某外贸公司与某港商 做成一笔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 D/P90天,我发货。代收行

30、找客户办理了见单(提示)和在 远 期汇票的承兑手续。不久,货物8 到达香港,客户出具信托收据( 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提货并且出售。汇票到期时,客户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转告我公司,要我公司直接联系客户解决,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 1) 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 2) 案例涉及跟单托收中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D/P.T/R)问题 , D/P.T/R是指在无期付款奖章的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取货运单据,先得提货。根据 D/P

31、.T/R,在无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若在无期汇票的期限内,进口商在市场街市看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 D/P.T/R,若代收银行未经出口商授权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代收银行承担,或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托收前授权给代收行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则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 3) 结合本案例,我方与港商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支付方式为 D/P90天,并 未涉及有关 D/P.T/R,客户出具 T/R 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是未经我方同意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之所以出现钱货两空,完全是由于代收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而导致的,故此损失应完全由代收行承担。故我方应该拒绝

32、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 我国向 M公司向港 G 商出售货物一批,价格条件为 CIF 香港,付款条件为 D/P见票后 30 天。 M公司同意 G 商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后,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 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 G 商收取货款, 5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情看涨, 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货,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 G 商遂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 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请

33、说明理由。 答:( 1) 我方应该拒绝 M 公司的无理说法,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 2) 案例涉及跟单托收中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D/P.T/R)问题 , D/P.T/R是指在无期付款奖章的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人,允许 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取货运单据,先得提货。根据 D/P.T/R,在 远 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若在 远期汇票的期限内,进口商在市场 看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 D/P.T/R,若代收银行未经出口商授权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代收银行承担,或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托收前授权给代收行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则到期收不

34、到货款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 3) 结合本案例,我方与 G商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付款条件为 D/P 见票后 30 天,由香港汇丰银行代收,之所以出现追不回货款,是由于代收银 行 未经我方同意而擅自给进口商借 单信用。故此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另本案例涉及的完全为借单信用,故 G商缺少保险单而拒付货款的说法也没有道理。故我方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9 3、 我方某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P 即期付款的方式推销商品。日商答复: 我方接受D/P90 天,并通知他指定的代收行收取货款即可接受,日商提出的这些条件对他有何好处? 答: D/P90天比 D/P即期有 90 天长的付

35、款期限,而且是以日商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这样日商可利用自身与代收行的关系,争取到无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D/P。T/R),可以取得与 D/A的同 等条件,实际上可获得融资的好处。 4、 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客户开严把不右撤销信用证一份,并按来证要求装货出运,但尚未将单据交广州中行议付之前,突然收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为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试问: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 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 2) 这个安全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

36、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故用证的有此特点: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另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 3) 结合本案例,虽说开证人倒闭,但我们采用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开证行承担 付 款责任,另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只要我方提供 符 合 信用证的各种单据,开证行是不得拒付的。故我出口公司应坚持向开证行索取货款。 5、 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突

37、然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请简述理由。 答:( 1) 我方应坚持由保兑支付货款。 ( 2) 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

38、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意气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 3) 结合本安全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加以了保兑,故保兑行在开证行倒 闭的情况下必须支付货款,故我方应支持向保兑行索取货款。另保兑行所说的向直接收取货款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从风险的角度来说: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我方应坚持由保兑行支付货款。 6、 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购买一批智利产全鱼粉,价格条件为 CFR ,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跟单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证内规定的议付单证中,提单必须是空抬头运费已付的提单,品质证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 70%。但卖方

39、10 向银行提交的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证明含蛋白质最低为 67%,发票中所用的商品名称为“鱼粉 ”而非“全鱼粉”,单证寄到开证行后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证,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单证到开证行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试问:开证行有无付款的义务。 答:( 1) 我认为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的责任。 ( 2) 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三:信用证是一种

40、纯粹的单据业务,实行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做到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那么银行必须付款,反之银行有权拒付。另外信用证是有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信用证,银行有权拒付。 ( 3) 结合本案例,钟灵毓秀经一次拒付是由于卖方提交的单据与证内规定的不符,故银行有权拒付,后虽卖方提供了相符的单证,但由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故银行亦无付款责任,故:开证行两次均无付款责任。 7、 天津某公司与日本商人成交出口某商品 2000 公吨,合同规定货物从 6到 10 月分 5批装运,日商于 5月 20 日电报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10 月份,允 许分批,其它条件详见

41、合同。”天津某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即时与船公司联系洽订船舱,洽逢 6月份有两班轮驶进日本港口,天津公司为了早日收汇,于是将货物 2000公吨分装两船运往日本,并向银行议付了货款。 7月初日商来函称:货物即 2000 公吨已收到并提出索赔 1600 公吨货物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 5.6万美元。试问:天津公司应作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 天津公司应赔偿日本公司 1600 公吨货物的仓租费资金及利息损失 5.6 万美元。 ( 2) 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 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

42、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信用证有三个特点,根据其特点二: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公司双方既要受信用证的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 ( 3) 结合本案例,天津公司与日本公司是买卖关系,故买卖双方的契约是买卖合同,双方交易时应按合同办理,而银行只受信用证约束,故银行支付货款是无误的。在本 案例 中,有误之处是日本和天 津公司受合同及信用证双约束,天津公司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货物装运规定,导致了日本公司的损失,故应赔偿日本公司的损失,如若不然,日本公司必然提起诉讼,根据本 案例 我方必然会败诉,故对于日文提出的索偿,天津公司应予以接受。 8、 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 CIF 某江口即期信用证的方式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运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 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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