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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桂林市砖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砖厂的环境监督管理,巩固砖厂整治的成果,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砖厂”为桂林市五城区及临桂县(区)、灵川县、兴安县、永福县范围内所有砖厂。第三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五城区范围内砖厂进行监管,其它各县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砖厂监管工作。第四条 对砖厂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一)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当设施停运时,必须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报告并取得同意。(二)污染防治设施需由专人负责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并建立规范的运行台账。(三)污染防治设施须配备专用电表,便于核实其运转情况。(四)厂容厂貌保持整洁,厂区道路硬化。(五)原材料堆场必须加蓬加盖,禁止露天堆放。(六)定期对厂区进行清扫保洁、洒水。(七)规范修建厂区内和厂区周边雨水沟渠。(八)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第五条 环保部门对砖厂的现场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现场检查采用集中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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