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08 年 4 月 11 日,征求意见稿)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以下称认定办法 )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以下称重点领域 )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含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以下称工作指引 ) 。依照认定办法 、 重点领域 ,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 、 重点领域 ,结合本工作指引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2、工作。一、组织与实施(一)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 ,其主要职责为:1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适时修订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 确定认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12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3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其认定工作; 4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5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6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二)领导小组办公
3、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其主要职责为:1. 向领导小组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2. 提出修订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方案;3. 受理认定机构提交的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争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4 受 领 导 小 组 委 托 检 查 全 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及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实 施 情 况 ; 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出 现 重大 问 题 的 地 区 ,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报 领 导 小 组 , 并 负 责 落 实 领 导 小 组的 决 议 ;5组建全国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2对认定管理工作给予指导;6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建议取消其相应资格;7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认定工作的专家及中介机构实施备案管理;8. 向领导小组提交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 (草稿)9.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网 址 :) 的建设和日常管理;10负责组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11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认定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5、” ) ,根据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主要开展下列工作:1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企业;2 根 据 本 工 作 指 引 所 规 定 专 家 的 条 件 和 要 求 , 负 责 本 地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专 家 库 的 建 立 和 维 护 ;33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4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5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经
6、查实后在网上公告,且五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6. 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科技部门) ,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二、 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一)认定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附件 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4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3准备并提交材
7、料。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 2);(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
8、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组织认定(1)审查及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 5 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重点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以及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重点领域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件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 4),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5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5公示及颁发证书经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在 “高 新 技 术
9、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上 公 示 15 个 工 作 日 。 认 定 机 构 应 及 时 处 理 有 关 举 报 , 属 实 的 应取 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 对 无 异 议 的 企 业 填 写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定 机 构 审 批 备 案 汇 总 表 , 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 在 “高 新 技 术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上 公 告 认 定 结 果 , 并 由 认 定 机 构 颁 发 “高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加 盖 科 技 、 财 政 、 税 务 部 门 公 章 ) 。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
10、进行查实处理。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2、网上注册登记3、准备并提交材料4、审查认定备案、公告、颁发证书5、公示 核实处理无异议有异议1、自我评价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6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二)复审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复审时应重点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颁发“
1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7受税收优惠。(四)复核对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及 其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落 实 产 生 争 议 的 ,凡 属 于 认 定
12、办 法 第 十 四 条 、 第 十 五 条 情 况 的 企 业 , 按 认 定办 法 规 定 办 理 ; 对 第 十 条 ( 四 ) 款 产 生 争 议 的 , 应 组 织 复 核 ,即 采 用 企 业 自 认 定 前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 企 业 实 际 经 营 不 满 三 年 的 ,按 实 际 经 营 时 间 ) 至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累 计 总 额 与同 期 累 计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之 比 是 否 符 合 认 定 办 法 第 十 条 ( 四 )款 规 定 , 判 别 企 业 是 否 应 继 续 保 留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和 享
13、 受 税收 政 策 。三、中介机构和专家(一)中介机构1.中介机构的条件( 1) 具 备 独 立 执 业 资 格 , 成 立 3 年 以 上 , 近 3 年 内 无 不 良 记 录 ;(2)财务中介机构中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 20 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2中介机构的职责(1)接受企业委托,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销售收入以及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2)接受认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相应的监督,并承担其委托8的相关事宜。(二)专家1专家条件( 1)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资 格 , 在 中 国 大 陆
14、 境 内 居 住 和 工作 。(2)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2专家职责和纪律(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认定机构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2)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5)不得收受申请
15、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3专家库9(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专长,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 3 倍。(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四、 研究开发活动及有关费用归集(一)研究开发费用的评测要求测 度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强 度 是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中 的 重 要 环节 之 一 。 企 业 须 按 规 定 如 实 填 报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项 目 )情 况 , 正 确测 度 研 发 经 费 , 并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对 其 研 发 经 费 审 计 。(二)研究开发费用测评程序1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申报: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研发费用测算:企业按要求测算研究开发投入情况,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中介机构依据企业研发项目和投入测算申报材料对其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意见) 。(三)研究开发活动确认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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