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 年9 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了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的政策原则: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11月24日至12月9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次全国税务会议。会议研究决定:(1)农民负担已经很重,不能再加,今后增加税收主要应该在城市工商税收上多想办法。(2)为简化税制,税种、税目应尽量减少。(3)税率一般可按原有规定,不使其降得过低。全国范围的税收确定为十四种: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金报酬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屠宰税、房屋税、地价税、牌照税。这次会议还讨论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草案)、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草案)等。12月17日政务院第11次会议通过任命李予昂为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崔敬伯为副局长。12月财政部召开了首届全国盐务会议。会议为统一盐政、保证民食与国家收入,讨论了1950年盐务工作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