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13 合同编号: 号 债 权 转 让 协 议 (适用于收购银行单户 债权 资产项目)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分公司 2 / 13 债权 转让协议 转让方 :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 邮 编: 电 话: 受让方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分公司 负 责 人 :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债务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 邮 编: 电 话: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 : 转让方 对 债务人 拥有一定数量的 金融不良 债权 ,且 转让方 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转让 、 受让方 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受让上述“ 债权 ”3 / 13 (定义见下
2、文)之上的所有权利、权益, 三方 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就本 协议 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1 “ 债权 ” ,系指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 转让方 对 债务人 享有的 债权 ,包括但不限于主 债权 、与主 债权 相关的担保权利等从权利、 转让方 在资产文件项下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追 索诉讼费用的权利),以及由该等权利转化而成的相关权益。 债权 的具体信息 见本协议附件 债权 信息表。 1.2 “ 债权 文件” ,系指与 债权 有关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借据、保证合同(含保证条款,下同)、抵押合同(含抵押条
3、款,下同)、他项权证、催收凭证、生效裁 判 、和解协议等,以及与上述文件有关的任何修改(如展期等)或补充文件。 1.3 “义务人” 系指债务 人、 担保人 及 其承继人。 1.4 “双方” 系对 转让方 与 受让方 的共同称谓 。 1.5 “转让日” 系指 受让方 向 转让方 支付转 让价款之日 【注: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应为 受让方 向 转让方 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之日】 。自该日起, 与 债权 有关的全部权利自 转让方 转移至 受让方 , 受让方 由此替代 转让方 享有 债权 并承担与 债权 有关的风险。 1.6 “基准日” 系 年 月 日。 【使用前应注意妥善填写】 1.7 “ 担保人 ”
4、系指在 债权 转让前和 /或转让后为 债权 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8 “ 重大事项 ”系指以下任一事项: 4 / 13 ( 1)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发生 或可能发生 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或所做的一切声明和保证在主要 方面不真实准确。 ( 2)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为避免歧义,“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指“ 转让方 及其、 债务人 及其或 担保人 及其”,下同)控股股东出现重大股权变更,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控股股东或 关联方 破产、重整、关闭、撤销、经营严重恶化,主要财产被查封、处置,对
5、金融机构违约或对其他债权人重大违约。 ( 3)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的关键经营管理人员涉黑、涉赌、涉黄、涉恐、涉毒或涉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死亡、患严重疾病、存在严重健康问题或生命 危险,被调查或被要求协助调查、限制出境、被采取强制措施,取得外籍身份、失联、列入失信名单,成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 4)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涉嫌非法集资或涉自然人的多项民间借贷且问题尚未解决。 ( 5)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具有严重负面影响
6、的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安全事故,发生负面报道不能合理解释或无法即时消除。 ( 6)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为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其股价非正常下跌,或存在退市风险 ,或连续 个交易日被停牌,或连续 个交易日因非正常情形的主动申请停牌及非例行停牌, 【根据境内外不同情况自行设定】 ,或被调查、被处罚、被公开谴责,或违规减持股票、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未依法履行程序及其它严重违规情形。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为新三板上市公司的,适用前述约定。 【具体可相应调整相关内容】 5 / 13 ( 7)担保协议 (含
7、债权 转让后相关担保协议) 项下抵质押物严重贬值或抵质押率不符合初始抵质押率要求。 ( 8)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主要原料或产品价格非正常波动, 影响其生产 经营或履约能力。 ( 9)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涉嫌违法犯罪、非法经营,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和履约能力。 ( 10) 转让方 、 债务人 或 担保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出现其他影响其正常经营或履约能力的情形或事件。 第二条 债权 的转让 2.1 债权 金额 截至 基准 日, 债权 本金余额 为 人民币 元(小写: 元) , 欠息 元(小写: 元)。自基准日至 转让日之间的利息、费用等均由 转让方
8、享有,由债务人于转让日前付清;自转让日起, 与债权 有关的全部权利自 转让方 转移至 受让方 , 受让方 由此替代 转让方 享有债权 。 2.2 债权 转让 价款 (1) 转让方 及 受让方 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 债权 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 (2) 受让方 应于 下列 条件成就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 分 次 支付至 转让方 指定的账户 中 【请根据方案及批复要求填写付款条件】 : a. b. (3) 转让方 的指定账户为: 开户 银 行: 户名: 6 / 13 账户: 2.3 转让 税费 转让方 与 受让方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项下 债权
9、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 3.1 共同的陈述和保证 三方 有权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代表 三方 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已得到合法授权签订本协议。 3.2 转让方 的陈述和保证 转让方 就 债权 向 受让方 所作的下述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均属真实和 准确 : (1) 权利人 转让方 是 债权 的唯一合法权利人。 转让方 向 受让方 转让其 债权 时不 附带 任何 债务 负担,不 存在 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权益或有效的主张。 (2) 转让权 转让方 完全有权转让本协议项下的 债权 ,无需任何义务人或第三方 同意。该 债权 可以由 受让方 及 其承继人进一步转让。 (3) 债权 效力 和诉讼
10、时效 债权 项下的 合同 构成 转让方合法有效的权利主张,构成对该 合同项下的 债务人 的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其条款针对该 债务人 申请执行,且各自的诉讼时效没有终止,也不会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终止。 (4) 抵押担保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 项下的 抵押合同 构成该合同项下抵押人的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在该抵押合同中所描述的 抵押物之上设置了有效的担保权益。如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相关的抵押已妥为办理了登记。 不存在任何其他优先于或等同于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权人拥有的抵押权的情形。 (5) 质押担保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 项下的质押合同构成该合同项7 / 13 下出质人的合法、有效
11、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在该质押合同中所描述的质物之上设置了有效的担保权益。如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相关的质押已妥为办理了登记。 不存在任何其他优先于或等同于质押合同项下质权人拥有的质权的情形。 (6) 保证担保效力 债权 项下的 保证合同 构成对该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人的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按约定的条款针对保证人申请执行,并且仍在各自相关的保证期间内或各自相关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没有终止,且在协议签订后的一年内不会超过或终止。 (7) 不曾放弃权益 转让方 未曾放弃过 债权 文件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曾就 债权 文件 的全部或部分达成和解、取消,或使任何 债权 文件 的全部或部分
12、处于次于其他 债权 的地位, 未曾放弃过 债权 文件 项下 转让方 权益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也未曾签订过任何放弃、取消或和解协议。 (8) 无贷款发放义务 债务 人 无权就 债权 获得任何进一 步贷款,并且转让方 在 债权 文件项下没有重大的责任或义务或重大违约。 如 债权 项下对应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则最高额担保项下的 债权 已确定,可以随 债权 转让而转移。 (9) 未被 征收 征用 担保物 未被 征收 征用, 转让方 也从未收到可能对使用 担保 物 产 生不利影响的 征收 征用程序的通知。 (10) 无不利诉讼 不存在与 债权 或 担保物 有关的、会对申请执行
13、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判决和裁决。 担保 物没有被扣押 、 查封 和冻结 ,但是为 转让方 的利益作出的法院命令除外。 (11) 破产 担保 物未成为任何破产(包括政策性 破产,下同)程序中的标的,任何义务人未成为任何破产程序的主体。 (12) 无保留 债权 转让方 未保留 与 债权 相关的 任何 权益 。 3.3 债务人 的陈述和保证 (1) 真实性 债权 真实存在, 债权 金额准确无误, 债务人 按照原8 / 13 合同的约定合法地使用资金;且在 债权 转让后按照 受让方 的要求履行偿付债务。 (2) 放弃追索及抗辩 债务人 放弃 债权 项下任何已有的及可能的进行追索及抗辩的权利。 (
14、3) 对转让方承诺和保证事项确认 债务人 确认已对 转让方 在第 3.2条的承诺和保证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承诺和保 证事项均属实 , 转让方 的承诺和保证事项视同 债务人 的承诺与保证。 第四条 债权 文件的 交付 4.1 交付 债权 文件 债权 文件 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在 进行 交付 。 4.2 转让方 应向 受让方 交付如下 债权 文件 (如适用) : (1) 合同原件; (2) 抵押合同 原件; (3) 质押合同 原件; (4) 保证合同 原件; (5) 贷款借据原件; (6) 对义务人的催收文件原件; (7) 诉讼 文件 原件; (8) 和解协议、法院 裁 判文件、仲裁裁决
15、的原件; (9)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原件; (10) 房屋他项权证 原件; (11) 其他财产他项权证 原件; (12) “土地使用权文件” 原件; (13) 其他与 债权 有关的文件的原件。 【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9 / 13 第五 条 其他规定 5.1 债务人 确认 债务人确认本协议项下的 债权 真实存在, 债权 金额准确,且 本协议的签订视为 转让方 已经履行 债权 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务人 已知悉 转让方 将 债权 转让给 受让方 的事实, 自转让日起向 受让方 履行相应债务。 5.2 合作 债权 转让后,经 受让 方 要求, 转让方 应与 受让方 就以下事宜进行真诚合作: (i
16、)涉及 债权 、担保 物等的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行动 (包括代表 受让方 提起并采取法律行动或申请财产保全,在必要的法律文件上签字盖章及/或出庭 ); (ii)为 受让方 的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经 受让方 要求,为进一步 明确 债权 已转让给 受让方 ,或 受让方 在处置 债权 过程中需 转让方 配合的其他事项, 转让方 应立即签署、盖章并向 受让方 交付 受让方 可能要求的 、必要的文件及 受让方 要求的必要的协助。 债权 转让后, 转让方 应在收到 债务人的还款,及 与 债权 或 担保 物有关的任何帐单、发票、信函或其他文件后,立即转 交给 受让方 。 5.3 违约救济 (1) 任何一方违反
17、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造成另一方 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若 债权 不存在或 债权 金额低于本协议列明的金额, 受让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 转让方 赔偿相应损失,并 要求 转让方 按照 的标准 支付违约金。 (3) 债权 转让后, 转让方 不解除原 债权 对应的担保措施,或 其他 因 转让方 不履行配合义务 而 影响 受让方 行使权利的, 受让方 有权 要求 转让方 赔偿损失并按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 自基准日至 转让日 之间 的利息由债务人向 转让方 支付,若因该部分利息产生 纠纷影响 受让方 行使权利的, 受让方 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18、10 / 13 并按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5.4 协议解除 (1) 本协议生效日起 个工作日内,第 2.2 条所约定的债权转让价款支付条件非因 转让方 或 债务人 原因而未能成就的,本协议自动解除,转让方 与 受让方 互相不承担任何责任;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为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成本均由 债务人 承担。 (2) 本协议生效日起 个工作日内,第 2.2 条所约定的债权转让价款支付条件因 转让方 或 债 务人 原因而未能成就的, 受让方 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 转让方 或 债务人 承担 受让方 为履行本协议而遭受的损失。 (3)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时间内, 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协议约定的 重大事项
19、 时, 受让方 有权 解除本协议 ,停止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并要求 转让方 返还已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 转让方 应于收到 受让方 返还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 受让方 返还债权转让价款,并按如下公式向 受让方 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 =债权转让价款 % 360自 受让方 支付价款之日至 转让方 实际返还转让价款日之间的天数。 (4) 受让方 依据本协议约定 停止 支付 债权转让价款或 解除 本协议 的,受让方 不因此承担 任何 违约 或赔偿 责任。 5.5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之订立、解释与履行所产生的全部争议,双方应在争议发生后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任何争议不能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的,则将争议提交 受让方 住所地 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5.6 保密 双方同意,对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 (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 )予以保密,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 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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