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规定 为了规范与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公司利益,特制订以下规定: 第一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范围 1.1 设计变更 1.1.1 施工图设计遗漏;(如建筑图有设计,水电图无设计等) 1.1.2 施工图设计错误;(如建筑平面门窗尺寸与门窗表尺寸不符等) 1.1.3 施工图设计专业 有冲突 而引起现场无法施工的;( 如结构与建筑尺寸不符等 ) 1.1.4 施工图设计中不明确做法的; (如图集苏 J01-2005-2-13 的防水层的做法有 A、B 两种 选择,需确定等) 1.1.5 施工图设计的项目 工序 做法调整;(包
2、括设计院的) 1.1.6 施工图设计重大内容及性质的变更;(如较大结构性问题、主要节能措施的施工作法等) 1.1.7 招标定标后的图纸会审纪要的内容; 1.1.8 由于现场 实际 需要要求 未按图施工或调整 后施工 的;(如 营销根据市场反馈要求调整 等) 1.2 现场签证 1.2.1 对施工图设计 不满足各专业工程实际施工要求而造成现场拆除或返工的; 1.2.2 除施工合同约定条件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 1.2.3 施工图设计不能准确计量(实际工 程量)的;(如景观的景石计量等) 1.2.4 施工合同约定可以 工程量或价格可以 按实调整的;(如 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变化,导致发
3、生增减工程量的, 钢材、砼等 签注施工期、施工范围等 ) 1.2.5 隐蔽工程;(如基础土方类别、基坑排水、原始地坪标高测量等) 1.2.6 施工合同范围外的项目或零星工程; 1.2.7 中标清单中未列明的(包括暂定金额的)项目或材料的价格、费用等( 凡施工合同内容规定已计取的费用不得另行签证) 1.2.8 各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 第二条:设计变更单、签证单的填写要求和内容 2.1设计变更单 、签证单按不同专业、不同标段进行办理,必须连续编号:一般单体,按 幢号 -专业 -顺序号 编号,如 50#楼 -土建 -001; 配套工程,按 (标段) -专业 -顺序号 编号,如 59-67#楼 -景观
4、 -001,等;变更单、签证单原件一式五份,乙方保留二份(报审结算需原件一份),监理一份,甲方二份(工程 设计 部一 份,成本控制部一份)。 2.2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区分“施工前”“施工完成后”两部分进行填写流转,按统一的标准格式要求填写完整。“施工完成后”确认的内容需要表述详细完整清楚,作为结算依据 不能产生歧义难以计量或需要事后解释; 2.3设计 变更单、签证单的内容需要量化描述:如“施工前”对施工范围要表述清楚,隐蔽工程或事后无法核实的内容需附有相关图片 或影像资料 等,甲方现场 专业 工2 程师和监理需对其描述确认;“施工完成后”如实际施工情况对设计变更、签证施工前的内容进行了现
5、场调整的,需重新表述清楚或重新附图表示等,甲方现场专业 工程师、监理对其进行逐条描述和确定; 2.4施工合同外增加的零星项目签证,如土方挖运、机械台班计量、零星改造等,需要量化 详细描述和确认,并附有现场测量计录( 签证单 须三方现场签字确认)作为附件; 2.5对于突发或紧急事件发生的签证或变更,需事中 或事后补办(从突发或紧急事件发生之日起 5 天内),并提供相应的照片或当时的情况说明; 2.6在各责任人授权权限范围内,未按正常手续办理的变更、签证,在公司确认前需提供详细完整 的结算依据,包括:签证事项的范围、原因、计量记录、合同相互关系(即是否损害第三方的利益而赔偿或其他)、两人及以上会签
6、记录等; 2.7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确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结算时视为乙方 100%的回收利用; 2.8关于工期顺延的签证,必须按相关合同条件执行,对不利于公司进度要求的合同解释或现场条件,需上报公司批准后,才能签字盖章;(监理证明) 2.9成本控制部经办人应积极协同工程 设计 部现场 专业 工程师做好 工程设计 变更、签证 的执行,并对其中工程量部分 三方 现场确认 结果进行抽检 。 第三条:设计变更单、签证单的流程及时限 3.1 施工前 3.1.1 设计变更的流程及时限: 责任部门在施工前 向 工程 设计 部 项目负责人 提出, 一般设计变更 由
7、项目负责人 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出具设计变更并下发 ,施工图设计重大内容及性质的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变更 单并得到总工程师及工程设计部审核批准后下发 。如设计变更牵涉额外费用或增加合同金额的,由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变更 2 天内以设计变更单形式提出并估价或明确结算办法 (乙方逾期不报视为 让利 ) , 总额按以下时段区分操作: 涉及总额在 1 万元以内的,最迟在施工 前 2 天提出 ; 涉及总额在 1 万元以上 的,最迟在施工 前 5 天提出 ; 注:突发 或紧急事件所发生的变更 按 2.5 条执行; 3.1.2 现场签证的流程及时限: 责任部门在施工前向工程 设计 部 项目负责
8、人 提出,由施工单位事前立项并估价或 明确 结算办法,再由 工程 设计 部 现场 专业 工程师会同监理工程师和成 本控制部经办人现场确认 后报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核 , 按权限审批, 直至总经理审批。 现场签证总额按以下时段区分操作: 涉及总额在 1 万元以内的,最迟在施工 前 2 天提出; 涉及总额在 1 万元以上的,最迟在施工 前 5 天提出; 注:突发或紧急事件所发生的签证按 2.5 条执行; 3.1.3 甲方现场 专业 工程师收到乙方上报的变更 或签证 后 当天 审核结束,再报 项目负责人 审核 ,按估价数额依权限 2 天内(总额在 1 万元以内的)或 5 天内(总额在 1万元以上的)完成
9、审批 ; 涉及到需要核价的材料,需根据材料核价时间确定审核时3 间。 3.1.4 对设计变更引起的返工、 基础处理等隐蔽工程或事后无法确认工程量的签证单,乙方应事先报监理和甲方立项,并标明工程量 ,工程量部分须经三方 确认并立项完成后方可实施; 3.1.5 甲方现场工程师、监理应严格跟踪监督变更的执行情况; 3.1.6 所有的设计变更、签证都应先估算费用后实施,对未执行该手续的项目,事后不得进行结算。(甲方批准的应急工作除外) 3.2 施工完成后 3.2.1 每一份变更、签证内容施工完毕后,乙方必须在 7 天内上报监理及甲方审核 (乙方逾期不报视为让利) ,甲、乙及监理三方确认并盖章 方为有效
10、。乙方根据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 逐单 编 制结算费用。 3.2.2 截止每月 25 日,乙方预算员必须汇总上报当月已实施完成的变更、签证(原件)和结算书,由甲方审核备案,并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逾期上报, 甲方 不予受理 , 作为 乙方对甲方 的让利。 若 上报的结算金额高出或低于 施工前估价的 20,或者 上报的结算金额高出或低于最终审定结算额的 20%, 甲 方 有权 在该份变更签证结算价款上再下浮 5%。 3.2.3 由甲方原因造成变更、签证执行完后的遗失或迟报,由责任人负责,公司不予结算。特殊情况可上报总经理批准后进入结算。 第四条:设计变更单、签证单的责任权限 4.1 施工前、施工完成 后: 涉及总额 5 千元以内的,属 工程 设计部项目 负责人 范围, 事后报工程 设计 部经理确认 ; 涉及总额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内的,属工程 设计 部经理范围, 事后报总经理确认 ; 涉及总额 1 万元以上的,属总经理范围。 XXXX 置业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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