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 目 合 作 协 议 本项目 合作协议( 下称 “ 本协议 ” )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由 下列双方 签署 : 甲方 : 乙方 : 在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以下 各 称 “ 一方 ” , 合称 “ 双方 ” 。 鉴于 : 1. 甲方是 一家 依据 中国法律 正式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以光伏 电站施工总承包 、 太阳能 光伏系统及设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 主营业务,致力于开发 和建设全国范围内 符合 条件的光伏电站项目 并 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 乙方 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 正式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 在内蒙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源 并 在光伏电站开发方面
2、 具备成熟 的 项目 经验。 3. 为 实现资源 共享、优势互补、 共同发展 的目标 ,甲、乙双方有意在内蒙地区的光伏 电站开发与投资领域 建立 合作关系。 有基于此 ,甲 、 乙双方 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原则,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 合作 项目 双方 拟 展开 合作的项目为 : 光伏地面电站 位于内蒙赤峰 地区 装机量 不低于 10MW 的光伏电站(以下 简称 “ 目标 项目 ” ) 。 二、 合作 模式 甲、乙双方拟 通过如下基本模式 开展 本协议项下 的 合作 (以下简称“ 本次合作 ” ): (1) 甲方根据 适用法律要求在目标项目所在地 依法 设立项目公司 (下称2 “ 甲方
3、 项目公司 ” ) 。 (2) 乙方 利用其 自身资源 及经验 为 甲方提供目标项 目的开发服务,包括 根据 甲方的要求以 甲方 项目公司 名义依法 申领目标项目 备案 文件 及项目 开工 、 建设、并网 运营所需 的所有 其他 必要文件 。 (3) 甲方 对 其 认为符合条件的 目标 项目 进行实际 投资 并 提供 工程 施工总承包等服务以 支持 目标项目顺利并网完工 。 (4) 目标项目并网完工后 甲方 负责 目标 项目的运营 并 收取目标项目之上产生的 全部 收益。 三、 双方 权利与义务 1. 甲方 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负责依法设立目标 项目落地所需的 甲方 项目公司 , 并承担
4、因公司注册引起的相关费用。 (2) 甲方应 配合乙方 为 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项目 开发服务 , 包括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提供 必要的 文件 并为 目标 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等 。 (3) 甲方 对符合开 、 工条件的 目标 项目 进行及时的实际 投资 并 提供 工程 施工总承包等服务以 支持 目标项目顺利并网完工 。 (4) 甲方负责提供项目备案所需的可研报告以及办理目标 项目开工 、 建设 、并网 运营 各个环节所需的所有必要文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支持。 (5) 根据 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开发费。 2. 乙方 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 积极协助甲方 在当地 依法设立目标项目 落地
5、 所需的甲方项目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甲方 准备 并提交 甲方 项目公司 设立及 运营所需 的相关材料,并协助 甲方 与当地 工商 、税务 等 部门 及时 沟通以完成甲方项目公司 的 设立并运营。 (2) 乙方 负责目标 项目 的 开发,具体而言 ,乙方应协助甲方以甲方项目公司名义办理和取得 目标 项目开工 、 建设 、并网 运营 各个环节所需的所有必要文件(以下 合称 “ 项目 权证 ” )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光伏 电站 建设指标 、接入设计方案批复、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各项批准文件、环境影响和环境评价系列审批文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文件、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文件、安全
6、设计备案与安全验收文件、文物部门出具的建设场址无文物遗迹证明文件、建设项目不影响军事设施的批复、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政府函件、节能评估报告及批复、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报告、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 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并网 协议 、调度 协议、 购售电 合同 、 发改委电价批复 、电力业务许可证 等, 并及时 与 甲方如实沟通进展。 (为避免 歧义, 前述 光伏电站建设指标及发改委电价批复应 分别 为一份经甲方 认可能有效证明 目标 项目 可 获国家和 /或 地方 给予 的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 【 】 元 /kWh的法律 文件 , 以下合称 “ 补贴 电价证明文件 ”
7、。 ) (3) 乙方负责 在目标 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协调与 当地 政府部门 、 电力公司等其他主管部门或机构的关系,并及时且如实与甲方进行反馈或 沟通 。 (4) 乙方 有权根据本协议 的 约定向甲方 收取项目开发费 。 3 四、 项目 开发费用 及 其支付 1. 作为 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 项目 开发 服务 的 对价 , 乙方 有权向甲方收取 项目开发 费用 (下称 “ 项目 开发费 ” ) : 10-20MW 项目开发 费 = “0.2 元 /Wp X 目标 项目装机容量 ” . 20-50MW 项目开发 费 = “0.3 元 /Wp. X 目标项目装机容量” 50MW 以上项目开发 费 =
8、 “0. 45 元 /Wp X目标项目装机容量 ” 2. 为避免 歧义,双方一致明确: 前述 项目开发费为 乙方 提供本协议项下 项目 开发服务的全部且充分 对价;除 前述项目开发费外,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 : (1) 乙方 因 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而产生的差旅费、通讯费 、 招待费 ; (2) 乙方为收取项目开发费 而依法 需缴纳的任何税费 ; (3) 乙方 为开展项目开发工作而支付的 前期 费用 ( 包括 项目可研报告、土地勘测、电力接入报告、稳评报告、环评报告及相关评审产生 的 费用 ), 等。 3. 为避免 歧义,双方一致明确:乙方无需另行向甲方支付任何费
9、用 , 包括但不限于 : (1) 甲方为本项目出具的项目备案用的可研报告的费用 ; (2) 甲方 配合乙方 为 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项目 开发服务所产生的甲方人员差旅费 ; (3) 项目开发过程中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办理目标 项目开工 、 建设 、并网 运营 各 个环节所需的所有必要文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支持 。 4. 前述 项目开发费由甲方 根据 如下进度向 乙方 完成支付: (1) 甲方项目 公司针对目标项目 依法 取得备案和 配额、电力接入批复、符合法律规定的租地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等开工必备文件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 , 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一期 项目开发费,金额相当于 本协议 项
10、下项目开发费的 40%; (2) 甲方 项目公司 针对 目标项目依法获得 上述 第三条项下 全部 补贴电价证明文件 之日 起 5 个 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项目开发费,金额相当于本协议项下项目开发费的 50%; 4 (3) 甲方 项目公司收到 电力 公司开具的 针对目标 项目全部装 机量 的首次电费结算发票 之日 起 5 个 工作日内, 甲方 向乙方支付第 三期 项目开发费,金额相当于本协议项下项目开发费的 10%。 (4) 若乙方未能协助甲方取得 2016 年度项目指标,则视电价调整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五、 保密 本协议 约定的事项,除非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
11、 任何 第三方 披露, 否则另一方 有权追究披露方的违约责任。 六、 违约 责任及争议 解决 1. 违约 责任 (1) 任一方违反了本协议,则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2) 争议解决 (a) 如若发生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 议、冲突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同、先合同或非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责任以及与本协议的存续、有效性、解释、违约、终止或无效有关的任何问题(以下 简称 “ 争议 ”),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等争议。该等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书面告知该等争议的存在后立即开始。如果争议未能在一方首次书面告知
12、另一方争议存在之日起的六十( 60)天内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照本条将争议提交仲裁。 (b) 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 简称 “ 贸仲 ”)按照届时有效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最终并终局地解决。仲裁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且自其作出之日起为终 局的并有约束力。 (c) 所有仲裁费用(包括聘请专家的费用、差旅费和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支付或按仲裁庭的另行决定支付。各方同意,若一方有必要通过提起任何种类的法律诉讼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败诉的一方应支付一切合理的费用、开支和律师费,包括(但不限于)寻求执行裁决5 的一方发生的任何额外诉讼或仲裁的费用。 (d) 仲裁地为北京。仲裁庭由三( 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 1)名由申请人指定,一( 1)名由被申请人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选定。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法在仲裁规则约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 贸仲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七、 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 以书面形式确定 。 3.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 生效,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以下 无正文,为本协议签字页) 6 签字盖章页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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