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9 委托设计合同 甲 方: 乙 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设计工作(以下简称“设计项目”)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 设计内容及要求 1.1 设计内容: 1.2 设计要求: 1.3 甲方负责提供委托设计的相关资料,乙方负责按甲方认可的方案进行设计,但是,甲方认可相关方案并不能作为乙方在依约设计时侵犯他人权利(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的免责事由,甲方不会因为认可设计方案而对乙方的侵权行为承担或分担任何责任,乙方也不得据此要 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1.4 经甲方认可之设计方案作为执行及甲方对设计项目的审查、验收的依据。 1.5 工期:
2、项目完成和交付日期不得晚于 年 月 日。 1.6 交付内容:设计完成后,乙方向甲方交付: (1) 2 / 9 (2)交付的地点为 甲方住所地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二、 设计费用及付款方式 2.1 设计费用:甲乙双方约定该设计项目的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 整 (¥ 元)。 2.2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与预付款等额、合法及有效的税务 发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设计总费用的 30 ,即人民币 整 (¥ 元 )。 2.3 设计项目完成后,经过甲方验收认可并书面确认后,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与余款等额、合法及有效发票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以转账方式付
3、清余款(设计总费用的 70),即人民币 整 (¥ 元 )。 2.4 甲方将严格按照上述期限将设计费用汇入以下乙方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5 若乙方延期开具上述发票或不开具税务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或不付款。 三、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3.1 本合同项下的 设计项目 的全部内容均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及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形; 3 / 9 3.2 无论是在 该设计项目 的设计过程中还是将设计成果交付甲方之后,乙方不得将该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将其内容修改后以原名称或更换名称向第三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或自行使用。 3.3 乙方保证其具备合
4、法资格从事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设计服务和业务,乙方保证其设计的内容不构成对第三方 任何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侵犯,同时乙方保证其签订、履行本合同不构成对第三方的违约或对第三方任何权利的侵犯,亦不会使甲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4 乙方基于本合同设计的所有内容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均由甲方独自享有。同时,乙方保证其已获得设计项目中演员的肖像权、表演者权等 (如有 ) 与此相关的所有法律权利及该权利者的合法授权。甲方对设计项目独自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和使用权,不受任何其他权利主体的限制。如果有任何第三方主张乙方设计的设计项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属于乙方重大违约,乙方应
5、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设计费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所述设计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 ( %)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5 乙方自行负责解决设计内容中所涉及的第三方内容授权 ( 如有) ,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词曲著作权和 /或其他知识产权,甲方无需向任何第三方就该设计内容申请获取任何权利或支付任何费用。 3.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设计项目的任务转交给任何第三方完成,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所有已支付的设计费用,乙方并以本合同所述设计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四、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4 / 9 4.
6、1 甲方负责及时提供乙方该设计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并应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及甲方提供的素材及资料的版权等知识产权权利的使用问题由甲方负责 。 4.2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据此进行修改、调整,但甲方的建议与意见应及时、完整地提出,以减少反复修改带来的时间和费用方面的增加,并考虑乙方的工作周期等因素,确保乙方有足够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事项。 4.3 乙方应主动提前向 甲方索要其完成本合同项下设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按甲方确认之方案进行设计。若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引致与第三方有侵权等纠纷,所有法律、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确认方
7、案并不意味着甲方同意对据此方案设计的设计项目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4 乙方完成设计后,向甲方提供电子文件供甲方审查使用。若甲方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免费进行修改。 4.5 甲方确认设计项目的相关设计内容后,设计项目设计又因甲方原因修改的,甲方须承担相关的设计费用合理的增加和合理的工期延长。 4.6 由于一方侵权行为导致与第三方的纠纷,相关的全部责任由该方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4.7 乙方承诺仅在本合同范围内使用甲方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均需在本合同终止后 1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 5 / 9 五、违约责任
8、 5.1 甲方在乙方履行了上述开具发票等相关义务后,未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导致延迟支付的,应按照迟延支付的天数,每日按应付未付费用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2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之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延迟完成工作的,乙方应按延 迟的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按设计总费用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 10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全部退还甲方已付设计费用款项、支付延迟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本次设计委托事宜而支付的全部合理支出或费用)。但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工期延期的除外。 5.3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
9、条的声明与保证而引起的纠纷,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6.1 本合同生效后,经一方提议,双方可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 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明确表示或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致使本合同项下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除本条第 (1)点约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因一方的过错而解除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6 / 9 6.
10、3 甲方依法或按约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乙方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设计费用。 七、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 甲乙双方不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受上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电报及 /或电传并随附邮政快递的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和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处机构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和延期履行合同。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
11、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九、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9.1 本协议项下设计项目所有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或者授权第三人使用。 9.2 设计项目产生的收益也归甲方单独所有。若乙方使用或乙方提供他人使用上述设计内容,均对甲方构成侵权,由此而给甲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 / 9 9.3 除本合同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因本合同获悉或获取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9.4 乙方应负保密 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设计内容泄漏给第三方。 十、本合同
12、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签署的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准。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协商另行以补充合同的形式明确。 十二、本合同由双方于深圳市南山区签订。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四、通知送达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应通过传真、快递服务、挂号邮件或电子邮箱传送。各方之间的通知及往来信函应发送至下列地址或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 (或收件人提前七 (7)天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的 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 ):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8 / 9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13、 传真: 电子邮箱: 根据前述规定发出或送达的各份通知,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发出或送达: (1)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有关通知的收件人签收之时视为已送达;(2)如果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送,则在有关通知被传输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并获得成功传送的报告时视为已送达; (3)如果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递送,则以投邮后的第五 (5)个日历日视为 送达日期。 十五、双方各自委托以下人员为本方的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和本方决定采取各种行动。一方变更其授权代表的,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该人员变更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除甲方事先明确的书面授权外,甲方其他部门或人员所作出的任何行为、承诺或操作均对甲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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