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员收款守则 帐单分发 第一条 财务部帐款组依业务员类别整理帐单,定期汇集编制帐单清表一式三份,将帐单清表二份连同帐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二条 业务人员收到帐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帐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帐单,应立即以挂号寄回。 第三条 客户要求寄存帐单时,应填写“寄存帐单证明单”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帐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 收到公司寄来的帐单后,于访问时如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于 帐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三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执凭
2、收款。逾期不办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收款处理程序 第五条 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 (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 第六条 属于本市的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交出纳并取得签认。 第七条 外埠地区的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银行分行或邮局。 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 政划拨单存根,用回纹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 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于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收款票期规定 第八条 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一 )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
3、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 (二 )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三个月内的票期。 第九条 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一 )超过 1 30 时,扣该票金额 20的成绩。 (二 )超过 31 60 天时,扣该票金额 40的金额。 (三 )超过 61 90 天时,扣该票金额 60的成绩。 (四 )超过 91 120 天时,扣该票金额 80的成绩。 (五 )超过 121 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 100的成绩。 收取票据须知 第十条 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发票人图章、发票年月日、付款地,均应齐全,大写金额绝对不可更改,否则盖章仍属无效,其他有
4、更改之处,务必加盖负责人印章。 第十一条 支票的抬头请写上“股份有限公司”全衔。 第十二条 跨年度时,日期易生笔误,应特别注意。 第十三条 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 第十四条 收取客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 且写上“背书人股份有限公司”,千万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 第十五条 “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 第十六条 收取客户客票大于应收帐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找钱,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 )支票到期后,由公司以现金找还。 (二 )另行订购抵帐,或抵交未付帐款中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 本公司无销货折让的办法,如因发票金额误开,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开立发票。 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于下次向公司订货时,以备忘录说明,经业务经理核准后扣除,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 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否则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