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约保函 开立日期: 致: (“ 受益人 ” ) 发包人 与 公司 (“ 供 应 商 ” )签订的 合同 (以 下 简称 “ 供 应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 我行, 银行,法定注册地址: 受 供应商 的 委 托 , 开 立 以 发 包 人 为 受 益 人 的 本 履 约 保 函 , 并 做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保证: 我 行 将 在 收 到 你 方 声 明 供应商 在 总 包 合 同 项 下 已 违 约 或 声 明 收到 发包 人 索赔函而要求支付部分或全部保函金额的书面通知后,于 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累计不超过等值于 RMB (大写:人民币 ) 的 任 何 你 方 要 求
2、支 付 的 人 民 币 金 额 , 无 需 你 方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并放弃任何向你方提出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履约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总 包 合 同 任 何 修 改 或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 或 失 效 都 不 能 削 弱 或 影 响我行在本履约保函项下的责任。 本 履 约 保 函 自 开 立 之 日 起 生 效 , 有 效 期 至 总 承 包 合 同 规 定 的 整体总承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的 100 天 。我们在此承诺:在本履约 保 函 有 效 期 内 , 收 到 受 益 人 要 求 展 期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 即 将 本 履 约保函展至受益人要求的期限。 本 履 约 保 函 规 定 了 我 行 的 全 部 承 诺 , 该 承 诺 不 得 通 过 援 引 本 履约 保 函 所 提 及 文 件 或 任 何 其 他 的 相 关 文 件 进 行 任 何 的 修 正 、 修 改 、或扩大,而且任何此类文件不应被视为本履约保函的一部分。 本履约保函适用于中国法律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 458 号出版物) , 所有本履约保函项下的争议,应当在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银行 授权签字人: 日期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