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标书及附件 投 标 书 工程名称: 招标编号: 致: (招标人 )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上述工程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要求和条件后,我们兹以 人民币 元 大写: 整 的投标价格或按上述合同条件确定的其它价 格并严格按照上述合同条件、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以及其它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条件和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完工交付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上述工程的保修责任。 上述投标价格中,已经包括招标文件列明的指定分包工程暂估价合计 元。以及待定项目的暂定金额(如果没有待定项目的暂定金额则填写“零”)为 元。上述投标价格中扣除该指定分包工程
2、的暂估价及待定项目的暂定金额后的评标价格为 元。 我方在此郑重申明并承诺: 1.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上 述工程的施工,并在我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工日期完成和交付使用。 2.我方同意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开始对我方有约束力,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一直对我方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我方理解你方有权拒绝包括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在内的任何投标,且无权要求你方解释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的原因。我方承诺,一旦我方中标并收到中标通知书,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你方提交履约担保。 4.上述投标价格中已包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
3、费用,尤其是,我方已在其中充分考虑了招标文 件中要求的对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配合、协调、服务责任和义务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且不得再以任何手段、借口或理由向你方以及任何指定分包人寻求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我方对指定分包负有的总包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责任和义务的关的任何性质的费用。如果履约过程中我方合同中约定的违背该项承诺的行为,我方将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投标书附录约定的违约金。 5.我方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作子目和工程量进行了充分地重新计算和复核,并在此基础上已经将所有存在的差异全部补足或修正并体现在我 方的投标报价中。故此,我方承诺,我方投标文
4、件中所附的工程量清单不能构成我方向你方寻求对其中任何错误、漏项、风险不足进行补偿的依据或借口,我方在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错误、漏项、不足等的费用均已 经包括在我方的投标报价中。 6.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书,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 附件: 履约保函样本 根据本保函,我们双方,即法定办事处设于 的 (以下简称 “ 承包人 ” )和法定办事处设于 的 (以下简称 “ 担保人 ” )明确地向法定办事处设于 ( 以下简称 “ 建设单位 ” )承担 承包 合同金额 10%,即人
5、民币 (RMB )的保证金。对该项金额的支付, 承包人 和担保人及他们的继任者和受让者均应根据本保函内的条款受到不可推委的约束。 我们双方现于 年 月 日在本保函上签字盖章。 有鉴于: 1. 承包人 根据 建设单位于 年 月 日向分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负责承建及完成所述的 承包 工程及按 承包 合同文件为工程的一切缺陷提供补修;以及 承包人 需向建设单位提供本保函,以保证 承包人 将会如约履行上述 承包 合同内所述的义务。 根据 承包 合同, 承包人 同 意 提 供 承 担 承包 合 同 金 额 , 即 人 民 币 (RMB )的保证书,以保证 承包人 履行 承包 合同所述的义务。应 承包人
6、 要求,担保人同意向建设单位担保 承包人 将 完全履行 承包 合同中的责任。 本保函的条件为: 1. 假如 承包人 正确履行及遵守 承包 合同及保函内所有条款、条文、条件、规条、工程规范,则本保函自动终止无效。 2. 假如 承包人 违约,担保人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有关通知后,无需对违约事宜作进一步证明便立即以本保函所订明的保证金为限额赔偿建设单位的损失。若累计的赔偿金达到该保证金限额,则此后本保函的义务即告终止无效,否则本保函仍应完全有效;同时,即使 承包 合同内有关条款指明的设计、承建、完成、验收及维修的范围及性质有任何变更,又或建设单位或工程师对 承包 合同作出缓期 或减免、又或 承包 合同
7、的任何事项对 承包人 作出纵容、容忍、宽恕、赔偿、让步的行为,又或 承包人 未能管理妥善以防止错漏出现,又或任何令 承包人 或其它任何人受到法律限制以使 承包人 无法履行 承包 合同,均不能使担保人免于承担上述保函规定的责任。 3. 本保函应由建设单位严厉执行而不需要进行有关步骤以获得 承包人 的任何裁定或判决。 4. 本保函应共同和个别地对 承包人 和担保人及他们的继任者和受让者有约束力(但 承包人 及担保人不得在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认可前,将其有关 承包 合同的权利和责任转让), 并应确保建设单位及其继任者和受让者的利益 。建设单位有全权及自由转让本保函的利益,建设单位毋须取得 承包人 及担保人的确认或通知 承包人 及担保人。而当转让情况发生时, 承包人 及担保人仍会受本保函的所有条文及条件绝对约束,并将受让人视为建设单位。 5. 即使 承包 合同内任何一条 承包 合同条款出现不合法、失效或作废,担保人对本保函的责任亦不能避免及作废。 6. 在工程师发出总承包合同的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前 ,本保函有关的任何索偿事宜仍完全有效。 7. 本保函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担保人 :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