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 付款 担保 书 致: 根据 (以下简称“ 供货方 ”)的申请, 本保函作为 供货方 于20 年 4 月 18 日已与你方签订 的 工程 的预付款 保证金 。 鉴于以上事实, 我 司 (以下简称“ 担保方 ”) 受该 供货方 委托,为该 供货方 履行上述合同规定的义务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 一切连带 保证 担保责任 : 我 司 将在收到你方提出要求收回上述 预付款金额的 部分或全部的书面 (传真) 索赔通知时, 立即无条件地和不可改变地向你 司 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元 ( 大写 人民币 : 元整 ) 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无需你方提供任何过程 或证明材料 。 我 司 特此确认并同意:
2、我 司 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 上述 合同 的 任何 修改 或 变更、中止 、 终 止或失效 都不能削弱和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 且上述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 、 中止 、终止或失效 ,须书面 (传真) 通知我 司 。 本保函 有效期 自 20 年 4 月 18 日 至 20 年 10 月 18 日 止 。 如你方和供货方同意延长有效期, 供货方须在有效期满前书面通知我 司 ,并经我 司 确认后,才可延期。任何书面通知必须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 司 。 担保方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本担保书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担保方 公司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