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冶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化,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及其他从业人员。第二章 聘 用第三条 凡遵守公司章程和规定,愿致力于为发展壮大本公司事业,具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和公司需要的专业技能,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的其他人员,均可应聘本公司工作。第四条 在公司核定的岗位编制内进行人员聘任,因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在岗位编制外进行人员聘任的要报公司特批。第五条 公司聘用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用人单位(非法人)提出报告,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共同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查,并经体检合格
2、后,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所聘用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在外单位兼职。二、聘用人员的其它三种情况:1、 借聘借聘指公司与外单位之间所发生的聘用人员关系。由公司用人单位负责与被聘用人员单位及被聘用人员三方共同签订借聘协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备案。借聘人员必须是富有实践经验、身体健康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借聘人员一般从集团子公司借聘。特殊专业人才也可考虑从集团外单位借聘。2、返聘返聘指聘用本单位或外单位已退休的人员,由公司用人单位负责与被聘用人员协商返聘的时限及费用等并直接签订聘用协议,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备案。3、 聘用应届大学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聘用外地
3、生源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要在国家人事部核准的接收大学毕业生进京指标内进行,没有接收指标的,不得聘用。第三章 待 遇第六条 公司贯彻按劳分配、以岗定薪、同工同酬的原则,实行岗薪工资制。公司实行部分岗薪作为风险工资的制度。一、聘用在总部工作的人员按公司岗薪工资执行;聘用在各经营公司的工作人员按各经营公司规定的待遇执行。二、借聘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仍由原用人单位及借聘人员承担。三、长期借聘人员享受与在岗员工同等的假期待遇。四、公司借聘、返聘人员的报酬在相关聘用(劳务)协议中约定。第七条 公司实行双向选择、聘任上岗制度。员工被聘上岗后,按月核发岗薪工资。第八条 交
4、流待岗、内退员工待遇按公司专项规定办理。第九条 公司员工工作岗位变动,自被聘下月开始享受新聘岗位待遇。第十条 公司派出到其它岗位临时工作的员工,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继续享受原岗位的一切待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享受新任的岗位待遇。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岗位变动,需持公司人事部门的调配通知单,到有关部室办理完各项手续后,方可确认到岗发薪。第四章 考 勤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经批准的其他工时制度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不能正常在岗工作,必须请假。本请假考勤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各类人员。总部各经营机构参照执行。第十四条 考勤管理一、公司实行考勤打卡制度。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考
5、勤负责人,负责各部门在岗员工考勤核定,办理本部员工出差、出国、婚、丧、产、病假、探亲、公假、事假批准手续。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管理职能部室的考勤核定。二、各部门考勤员每天下班前应将第二天因公务出差、外出员工情况书面说明,经本部门领导(或授权处长) 签字后送人事部门;请假(含各类假别)的员工报送请假审批单。三、公司实行考勤刷卡制度后,员工应在早 8:00 时之前及下午 4:50 时之后考勤刷卡。 无正当理由不刷卡的, 记录为缺勤旷工; 没有在规定时间考勤刷卡的, 将做如下记录:1、每天在上午 8:00 时之后考勤刷卡的, 记迟到; 每天在下午 4:50 时之前考勤刷卡的, 记早退。2、迟到、早退超
6、过两小时均记旷工;旷工两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当日旷工超过四小时按一天计算。每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旷工一天。3、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出勤,为旷工。四、 公司员工上班打卡后,因公需离开办公楼外出的,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报告。如擅离职守均作为旷工记。五、公司人事部门根据考勤刷卡的记录和部门的情况说明, 负责核对每天的考勤情况,每周统计一次, 月底汇总。第五章 请 假第十五条 员工请假的假别分为:事、病、工伤、婚、丧、产、探亲、公、休假。职工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第十六条 请假批准权限及其它一、员工请假一律填写请假审批单。按下列权限规定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记
7、旷工。但特殊情况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在当日以电话、邮电或其它形式逐级迅速报告,3 日内完备请假手续。1、请病、事假在 2 天以内、其它假期在规定日期内,部门领导请假需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请假需报部门领导批准。2、加班工时可以核抵病、事假。由各部门领导负责记录审核、报告。3、请病、事假在 2 天以上、或其它假超过规定日期的,除履行批准手续外,均须经人力资源部核审,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核定,人事部门备案。二、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假期结束或提前到岗者,应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三、员工的标准工资指: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月工资和小时工资均按此进行折算。四、各类假别,
8、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的、假满超期又未办理续假批准手续的,不论时间长短,均按旷工处理。此类旷工的,按缺勤天数核扣岗薪工资,直到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天,或者 1 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天,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七条 各类假别及待遇一、事假:职工因私事占用工作时间要请事假。事假按小时计算,按天累计。四小时以内计半天,当日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事假按天扣发岗位工资。二、病假:因病不能上班的职工须请病假。公司医务室可以开具一天病休证明,休病假两天以上必须凭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办理。无证明按事假处理。病假医疗期按如下规定: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
9、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北京市劳动部门规定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2、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自职工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节假日按病休日连续计算。3、病假及医疗期期间的工资待遇:当月病假在二日以上逐日扣发个人日岗位工资的 30%;10 日以上逐日扣发岗位工资的50%;二个月以上停发个人岗薪工资,按 1500 元/ 月工资发放;三个月以上执行医疗期工资待遇(即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后,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公司按 1000 元/月工资发放,直到医疗期满。
10、三、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按以下规定休工伤假:1、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2、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北京市有关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3、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核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岗薪收入。如果受伤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应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的平均月岗薪收入核发工伤津贴。4、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
11、津贴,改为按有关规定核发岗薪工资或享受伤残待遇。四、婚假:员工结婚凭结婚证给婚假 3 天,如女方满 23 周岁、男方满 25 周岁初婚登记的视为晚婚, 给奖励假 7 天,共 10 天。如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婚假期间岗薪照发,车船费等自理。五、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丧假 3 天。如死亡亲属在外地,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岗薪照发,车船费等自理。六、产假:1、假期: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可休 15天). 难产或晚育(24 周岁以上生育的) 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此两项
12、增加的产假也可由男方申请使用。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本人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共休息半年(超过规定的产假日期为产休假) 。2、待遇:员工在产假期间待遇按 1500 元/月计发,核发规定的有关补助。产假后,经批准继续休产休假的,产休假按1000 元/月计发。3、特例: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时,给 42 天产假;做计划生育手术者,可按有关规定休假 15 天,上述特例均按产假工资核发。七、探亲假:在岗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
13、假。(一)探亲假期: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公司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O 天。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二)有关待遇:1、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岗薪照发。2、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座票,轮船四等舱以下标准),给予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14、在本人月标准工资(指基础工资与岗位工资的和)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探亲路费的报销由所属一级部门领导审核,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批。八、公假:员工履行社会义务、出席有关部门表彰会或因搬家、开家长会等原因,经领导批准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可请公假。公假期间岗薪照发。公假季累计最多不超过三天,超期按事假办理。九、休假:在职员工年休假按公司专项规定办理。十、回国探亲假:长期在公司驻外机构工作的员工,出国连续工作时间满 1 年的,可享受回国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办理:1、假期:出国连续工作时间满 1 年的,回国探亲假为1 个月。假期计算自入境日开始到出境之日终止;再次长期出国者,在国内停留时间超过 3 个月的,不能累积计算出国工作时间。2、待遇:回国探亲休假员工在回国休假期间,原则上在规定的假期内仍享受国外基本待遇,超期国外待遇停发。驻外人员因公回国(包括开会、公出),在年度内累计能与家人团聚 30 天(含 30 天) 以上的,不再享受本年度探亲假待遇。驻外人员配偶随任,不享受年度探亲假待遇。3、符合探亲条件而放弃探亲、或因工作原因不能探亲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必须由员工所属经营公司报公司批准后,由经营公司领导批准发放。4、审批程序及权限驻外机构负责人回国探亲,须经其主管领导批准,通知有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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