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油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石油库的安全管理水平 , 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 , 预防为主” 的方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 条例、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 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石油库的安全管理除按照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外 , 并执行本规范第三、四、五章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单位所属石油库的安全管理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加油站除按照北京市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外 , 并参照本规范对储罐进行安全管理。第二章 安全条件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库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石油库 , 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五条 石油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石油库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