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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行为,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项目承接和退管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其中由属地政府实行的非市场化方式管理项目的承接和退管管理按照其他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承接和退管过程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承接、退管阶段的衔接工作。第四条 物业服务项目的承接和退管,应当本着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减少对业主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确保物业管理项目的和谐与稳定。第二章 物业服务项目承接第五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管物业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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