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审判工作秘密 ” 原则的反思与重塑 【摘要】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环节,既包括庭审过程的公开,也包括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虽是司法公开的进步,但是仍存在公开不彻底、公开流于形式的问题。合议庭评议意见和理由、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情况,以及有关审判工作的内部文件和资料不仅不在司法公开的范围,反而属于 “ 审判工作秘密 ” ,作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保守义务。 “ 审判工作秘密 ” 原则与司法公开的内涵相矛盾,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违背。为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就要将触及司法审判实质的内容予以公开,即公开合议庭、 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理由,将存在不
2、同意见的少数意见与案件的裁决结论一起公布。 【关键词】审判工作秘密 实质公开 司法公正 少数意见 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诉讼原则,并且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审判公开,顾名思义,案件的 “ 审 ” 与 “ 判 ” 均应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 审 ” 主要指庭审公开,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包括证据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等制度,并且通过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 规则,实现公众和媒体知情权和监督权。 “ 判 ” 主要指文书公开,除了依法不宜公开的案件及调解结案的案件以外,人民法院的裁
3、判文书都应当公开发布。审判是司法的核心,审判公开也是司法公开的核心。我国司法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公开流于形式,未能触及审判的实质和核心,而审判实质公开最大的阻碍就是“ 审判工作秘密 ” 原则。 一、 “ 审判工作秘密 ” 原则 根据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五个严禁 ” 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 “ 五个严禁 ” 规定的处理办法,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并且规定了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就是指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如有违反,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并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关于 “ 审判
4、工作秘密 ” 的规定可以追溯到 1989年 10月 2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保密局共同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 有关审判工作的内部重要部署、计划、总结、报告以及对重要案件内部研究的处理意见、审判方案 ” , “ 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 ” 属于人民法院工作中应保守的国家 秘密;对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亦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扩散和公开,如内部工作文件、参阅资料等。 此外,根据 1990 年 9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材料的归类、装订、立卷必须内
5、外有别,按照规定立正、副卷。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领导的指示,有关单位的意见,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记录,案情报告以及向有关法院、有关单位征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必须装订在副卷内,并且非因工作需要,又未经本院领导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所以,涉及裁判结论如何形成的部分属于审判工作秘密,只能依规定供法院内部使用,而其他装订在正卷的可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单位、人员查阅的诉讼材料并未涉及裁判形成的过程和裁判结论得以形成的真正原因。 二、 “ 审判工作秘密 ” 原则的反思 (一) “ 审判工作秘密 ” 原则与司法公开的原则相矛盾 司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所专有的,
6、根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以审判为中心,以公正为灵魂,以严格法定程序为表象,以判断性为基本要求,以权威性为 重要标志的。最高院周强院长曾指出: “ 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摒弃司法神秘主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 ” 司法公开是消除司法神秘性、 ?淞 痉 ?性的必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2 月公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是最高院在正式文件中首次使用 “ 司法公开 ” 这个概念,并列举了包括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项司法公开的内容。所以,司法公开就是指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司法机关以立案、审判、执行为核心的所有司
7、法活动均面向社会全面公开、全程公开。 裁判文书是记录人民法院审理案 件的过程和案件裁决结果的司法文书,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更是展示司法公开、彰显司法权威的形式载体。虽然各地法院纷纷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对促进司法公开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裁判文书在事实争点评析和裁判理由等方面的公开程度不够彻底,通常只是简单地陈述案件事实情况,然后依据某法律的某一或某几条款作出以下判决。由于 “ 审判工作秘密原则 ” 的规定,公开的裁判文书并没有反映裁判得以形成的原因,裁判结论不能从法理上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使得审判公开流于形式,未能触及审判的实质内容。 合议 庭成员的评议过程、审
8、判委员会的讨论过程是裁判结论形成的过程,其评议意见和理由对裁判结论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部分内容不仅不在司法公开的范围之内,反而作为 “ 审判工作秘密 ” ,也是我国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必须履行的保守义务。所以,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原则与司法公开的原则相矛盾,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违背,使得司法公开程度不彻底,公开流于形式。 (二) “ 审判工作秘密 ” 原则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基本内涵就是 要在司法活动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 “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
9、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 ” ,要真正实现 “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必须通过司法公开来推动。而司法公开的关键在于审判公开,审判公开的关键在于实质公开,而涉及案件审判实质的内容却作为 “ 审判工作秘密 ” 不对外公开,难免让人怀疑裁判结论作出的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的内容,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 的重要保障。公开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尤其是公开少数意见,可以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一方面督促合议庭成员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裁判结论,促进
10、实体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遏制判决形成过程中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行为,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提高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为了真正落实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应该废除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司法性质文件中关于 “ 审判工作秘密 ” 绝对保密的规定,对原属于 “ 审判工作秘密 ” 的内容予以适当的公开。 三、 “ 审判工作秘密 ” 原则的重塑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终目标,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公开是司法公正实现的保障。而司法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除了通过网络系统建立起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和信息检索机制,从立案、庭审、听证、文书、执行到审务每一方面的动态和
11、静态信息都要及时、全面的公布,使社会公众可以轻松的获取自己想要了解的司法信息以外,最核心的是要做到审判公开,并且是实质公开,首当其冲应对 “ 审判工作秘密 ” 原则进行重塑。 首先,明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守的 “ 审判工作秘密 ” 的范围。除了 对于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守之外,审理涉及对社会安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对外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也应该严格保守。 其次,在最终裁决形成之前,合议庭评议过程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过程应予以保密。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合议庭成员的评议和审判委员会成员对案件的讨论不受
12、外界任何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能够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良心进行表决,保证其意见表达的独立性。但是,评议过程的保密应当在民主的前提下进行,确保每一位成员都可以充 分自由地交换意见和进行辩论,通过不用意见的理性辩证,避免由一人或少数法官判断的局限性,有助于法院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与公平正义。 最后,在最终形成的且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应公布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和理由及公开评议比例,尤其是要将存在不同意见的少数意见与裁判结论一起公开。这样可以向社会和当事人充分阐释裁判结论形成的公正、合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使之更容易接受裁判结果。 公布少数意见也是国际司法的发展趋势,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比较重视
13、和尊重裁决形成的少数意见,虽以多数意见制作判 ?Q 书 ,但将与多数意见不同的反对意见,以及与多数意见结论相同、理由不同的 “ 配合意见 ” (或叫“ 补充意见 ” )随多数意见一起公布,如美国、加拿大。大陆法系国家虽强调法院的权威,法院公布的是审判庭的意见,不公布反对意见和补充意见。但也出现了允许和鼓励发表少数意见的趋势,例如德国、日本均开始在判决中公开反对意见或允许法官提出不同意见书。我们可以此为鉴,在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公布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少数意见、不同意见;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查阅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评议意见。此外,裁判文 书在公开不同意见
14、时,不宜只是简单列出不同结论,而应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不同意见进行比较分析,论证多数意见的合理性,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 ,要真正实现 “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必须通过司法公开来推动。司法公开不能仅仅流于形式,司法公开的关键在于实质公开,需要对现有司法工作中遵循的 “ 审判工作秘密 ” 原则进行重塑。只有做到司法的实质性公开,才能通过司法公开的平台,让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化, 一方面可以督促司法工作更加有效率有质量的开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进而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并赢得社会公众的普遍信赖,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推进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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