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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普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一、目的(一)规范生活源普查工作,保证生活源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生活源普查的对象,普查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三)指导生活源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二、普查对象(一)普查对象生活源普查对象包括:第三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和机动车;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对象为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二)普查对象的确定1、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生活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2、对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进行城镇居民生活普查。设区城市的区是指区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城(县级市)是指县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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