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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中扣除项目的调整处理(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文件的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需依据以下几点进行处理: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此外,企业查补调增的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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