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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DOC

1、1 专业税务顾问业务 指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 及其 具有资质的涉税人员 (以下简称“ 涉税服务人员 ”) 提供专业税务顾问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 (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13 号) , 制定本 指引 。 第 二 条 税务师事务所 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承办专业税务顾问业务适用 本指引 。 第 三 条 税务师事务所 及其 涉税服务人员 在实施专业税务顾问服务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 服务过程和服务成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合理性原则 。 分析 的依据以及服务成果合

2、乎常理 。 (三) 特定目标 原则 。 以委托人的委托目标为核心,开展专业 税务顾问服务。 (四) 胜任原则 。 慎重考虑胜任能力,指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人员 提供 服 务。 第 四 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2 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 49 号,以下简称“ 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 五 条 税务师事务所 及其 涉税服务人员 提供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实行 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税务师事务所 及其 涉税服务人

3、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结果进行申报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及其 涉税服务人员 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 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专业税务顾问服务 , 应 当 遵守 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 。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 专业税务顾问 服务 ,应当遵循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在 业务承接、 业务计

4、划、 业务实施、 业务 结果等 顾问 服务 各阶段, 充分考虑 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3 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业务 定义与 目标 第 八 条 本 指引 所称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是指, 税务师事务所 接受委托人委托,指派 税务师事务所 的 涉税服务人员 ,就委托的特定涉税事项提供专项税务咨询服务或者 为委托人提供 长期税务顾问服务。 第九条 专项税务咨询服务目标是向委托人及时提交业务结果,有针对性 地提供合法、合理的建议。 长期税务顾问服务目标是及时、准确解答委托人提出的涉税问题,指导委托人及时、合理、规范处理税务、会计事项,提高委托人税法遵从度;关注委托人涉税业务和相关税收法

5、规政策变化,提醒委托人关注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以及降低税务风险的应对建议。 第 十 条 专项税务咨询服务是指 , 通过 一定 业务 程序 取得 委托人 的 业务 事实证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并 对 业务 事实证据 与 法律 法规 进行 对比分析 得出结论(结果),将结论(结果)或者根据结论(结果)提出 的 建议 ,以书面形式提供 给委托人的 服务 。 专项税务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服 务 : 涉税尽职审慎性调查、纳税风险评估、资本市场特殊税务处理合规性审核、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有关的服务等业务。 4 长期税务顾问服务是指 , 对委托人在接受委托时尚不能确定的具体税务事项提供期限不短于一年的咨

6、询服务。 长期税务顾问服务 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税务信息提供、税务政策解释和运用咨询、 办税 事项提醒和风险提示、涉税措施的评价和建议、代表委托人向税务机关咨询问题和协商税务处理等业务 。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 一 条 税务师事务所 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 接受专业税务顾问委托前 ,应当指派 涉税服务人员 对委托人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 (一) 提供特定涉税事项服务的原因、目的及背景; (二) 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三 )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 )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 )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 ) 委托

7、人税法遵从情况 ; (七 )其他相关情况。 第 十 二 条 税务师事务所 及 其 涉税服务人员 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确保其已经清楚理解委托人 的 专业税务顾问 事项的要求及目标, 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5 受委托: (一) 委托人税法遵从度 对本次委托 事项 的影响; (二) 委托事 项是否 违反 国 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 相关规定 ; ( 三 ) 本 税务师事务所 是否具有 相应的 专业服务能力; ( 四 ) 本 税务师事务所 是否 能够根据 服务需求 和工作量安排具有胜任能力的具有资质 的 涉税服务人员 , 并 能 保证主要 涉税服务人员 的稳定性 ; ( 五 )

8、 是否 已 考虑涉税 服务 保密性 需求 ; ( 六 ) 本 税务师事务所 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 七 ) 服务 收费 是否 合理; ( 八 ) 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 三 条 税务师事务所 承接专业税务顾问服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 涉税服务人员 能够 在 约定 的时间内 提供服务成果; (二) 涉税服务人员 能够保持专 业、客观和谨慎,消除或降低委托人的目标实现、收费等因素对项目 涉税服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影响; (三) 涉税服务人员 接受专业税务顾问委托后,能够为委托人保密相关数据、信息。 第 十 四 条 税务师事务所 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6 税务师业务约定书规则(试行)相

9、关的规定, 在履行 本事务所 内部程序后签订业务约定书。 专项税务咨询 业务约定书 应 根据 具体事项和复杂程度,按一事一签的原则签订。 长期税务顾问 业务约定书 按 一个服务周期一签订的原则签订 , 但 可以约定业务约定书 的 顺延条件 。 第 十 五 条 业务约定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委托背景 、委托人的需求 、 业务范围和期限、服务目标、服务团队、服务程序和方 式 、服务成果体现形式和提交时间、服务收费、权利和义务与 法律责任。 长期税务顾问业务约定书中应当 列明 需 要 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情形。 第 十 六 条 税务师事务所 应当按 本 事务所的 业务委派制度的 要求 安 排项目人

10、员 , 同时 考虑 服务 项目对人员 的 技术、经验以及已有 工作量 的约束 。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 具有资质的 涉税服务人员 担任。 第四章 业务计划 第十 七 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计划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 ,在具体执行工作 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 划 ,包括 总体计划 和 具体计划 。 第 十 八 条 税务师事务所 应当 按 本 事务所 的 业务计划7 制度 要求制定 总体 业务 计划和具体 业务计划。 (一) 长期税务顾问服务可 以 仅 制定 总体 业务 计划 ; (二) 业务计划 应在 对 业务约定书 充分理解的基础上 制定 ; (三) 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

11、需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 专家的工作 ; (四) 业务计划应当得到委托人确认。 第 十 九 条 总体计划 应 清晰地 体现 以下内容: (一) 委托 事项的 具体 要求 、 内容、出具成果 及 时间安排 ; (二) 服务团队 及分工 ; (三) 委托人配合 事宜 ; (四) 团队及 委托人沟通交流机制 ; (五)重大风险事项 。 第 二十 条 涉税服务人员 根据总 体计划 ,设计 各阶段 的主要目标及时间安排 , 对各阶段服务 内容编写 详细的实施计划。 包括各 阶段 需处理 的 具体事项 、 时间计划 及 实施方 法和要求 , 如资料 收集、整理 、 测算 及 分析 要求,委托方配合

12、支持、 提供中间 成果的 标准 及要求等。 第二十 一 条 业务 计 划 初步 形成后,应当先在 项目组 内部 讨论 , 再 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确认, 在 履行 本事务所 内部审8 批程序后 实施。 项目负责人可以 根据 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 在 与 委托人沟通后实施。 第五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专项税务咨询的业务实施 第二十 二 条 专项税务咨询业务实施前,项目 团队负 责人召开 项目 启动会, 项目组成员应当对业务约定书和业务计划进行讨论,使项目成员都能了解项目目标和各自所承担的任务和责任。 第 二十 三 条 涉税服务人员 应尽可能 到委托人现场进行调查 、 收集 相关信息和资

13、料 。 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委托人陈述 , 涉税服务人员 应当根据 重要程度确定是否需 验证 后 做为 判断 事实 的基础 。 涉税服务人员 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委托人陈述进行 验证 时,其验证 过程 的 记录和验证 过程所 取得 的 资料 应 做为 专业 判断的基础 。 第二十 四 条 涉税服务人员 应当 对了解情况和取得资料进行专业判断 后 形成 委托人的 业务 事实。 对委托人 提交的资料, 涉税服务人员 无法 进行 专业判断的,应当 寻求外部专家支持或 外部 鉴定机构支持。 9 涉税服务人员 对委托人 的 业务 事实 的判断结论 应当 与委托人 讨论 。 委托人 对业务事实 的判断

14、 提出 修改时 , 涉税服务人员 应当 要求委托人 提供 修改理由 和补充资料 。 第二十 五 条 涉税服务人员 应当 围绕 业务目标 的实现安排 法律 法规收集的范围、层级 并考虑法律法规的 时效性。 涉税服务人员 根据业务目标 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将 法律 法规的实践 案例 列为法律法规的收集范围。 第二十 六 条 涉税服务人员 应当 对收集 的 法律法规 进行 理解和 分析 后 形成确定性的 法规依据 。 涉税 服务人员 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同所导致的分歧,应 与 发文 机关 沟通 确认。 涉税服务人员 利用 其他 项目 法律法规分析成果 时应当关注其适用条件。 第二十 七 条 法规符合性

15、分析是 指 涉税服务人员 对委托人 是否符合 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 条件而进行的分析 。 涉税服务人员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所规定的条件与 委托人所 具备的条件 进行 对 应 分析。 涉税服务人员 应当记录 法规符 合 性 分析过程和分析结果 。 第 二 十 八 条 涉税服务人员 应当结合委托人法规符合性分析结果,有针对性 地 提出方案和建议。 10 涉税服务人员 的分析结果以及 形成的方案和建议应 与委托人进行讨论 。 第 二 十 九 条 税务师事务所 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相关的规定, 按 业务约定书的 要求起草业务报告。 业务报告起草应当在 法规符合性 分析、方

16、案、建议完成后 实施 ; 业务报告初步形成后, 应以草稿形式提交 委托人征求意见,得到委托人认可后形成最终稿。 业务 报告 最终稿 应在 本 事务所 内部 控制 程序 履行 完毕和 签字盖章 后提交 给委托人 。 第 三十 条 业务报告 内容 包 含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目录 、 前言、背景、告知事项及执行程序、分析过程 、分析 结论 相关 建议、 相关法规 附件等 内容 。 第 三 十 一 条 业务报告 应当 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起草原因 清楚、报告目的明确、告知事项全面、分析过程严谨、报告结论清晰、报告附件齐全。 第二节 长期 税务顾问 的 业务实施 第 三 十 二 条 长期税务顾问项目 可 不召开项目启动会 ,由 项目负责人 将 分工和职责 以邮件 方式通知项目组 成员 , 并要求 项目组成员 回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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