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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社区居民自治章程.DOC

1、 - 1 - 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 居 民依法实行自治, 充分 保证居民 的知情权、 决策权、 参与权、监督权,确保 居民委员会为 居 民提供阳光、透明、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 法律法规 和 上级有关 规定,结合本 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居 民委员会是 居 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进行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 居民委员会 行使职权;依

2、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 居民 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居民委员会应当维护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四条 居民 会议是 本社区 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法律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 代表会议行使经 居民 会议授权事项。 居民委员会 是 社区 内事项的 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居民 会议和 居民 代表会议的决议 , 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 根据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地实际,本社区设立居务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 机构,负责 居民民主理财,监- 2 - 督居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居务监督委 员会向居民 会议 和居民 代表会议负责 ,其成员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第二

3、章 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 第五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委 员 2 人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照广东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暂缺时,由副主任临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时,由居民代表会议在现任委员中推选临时主持工作人选,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持工作。 居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辞职时,由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临时主持居务工作,按照广东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

4、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居民委员会成员缺位期间,由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暂时主持居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公共福利、群众文体、社会建设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 - 3 -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社区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居民

5、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利益。 ( 四)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社区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社区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按照社区规划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居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六)加强社区社会管理,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

6、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教育和引导多民族居民和有非本社区户籍公民加强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社区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居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 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 4 - (八)促进社区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九)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社区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宣

7、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一)管理本社区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定期向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十三)支持和组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 (十四)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

8、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 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 5 -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补贴方案根据镇人民政府补贴标准指导意见、本社区经济状况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制定,交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经费由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和镇人民政府补贴解决。 第十一条 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本社区下 设 5 个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设组长一人。 第十二条 居民小组组长应当及时收集本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小组会议和居民委员

9、会的决定、决议。 召开居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居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居民小组长的推选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主持,由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居民小组长与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居民小组长。 选举居民小组长的居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居民小组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参加投票居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 选。居民小组长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和差额 1 人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

10、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 6 - 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居民不能参加推选居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居民小组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的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 第十六条 居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 岁以上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本居民小组长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在居民

11、小组会议后五日内公告决定。 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长可以向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由居民委员会受理。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居民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居民小组长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集居民小组会议进行补选并予以公告。补选 的居民小组长的任期至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居民小组长任期届满未能按时选举产生,自广东省统一换届时间结束之日起其小组长职务自行终止。居民小组长缺位期间,由居民委员会暂时主持本小组居务工作,直至选举产生新的居民小组长。 - 7 - 第三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居民 会议由 本社区十

12、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 ;居民委员会不召集的,由居务监督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 居民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居民 代表提议,应当在 三十 日内召开 居民 会议。召集 居民 会议,应当提 前 十 日通知 居民 。 召开 居民 会议,应当有 本社区十八 周岁以上的 居民 的过半数,或者 本社区 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法规对召开居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居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

13、一)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二)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 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社区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审议决定本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决定从辖区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 8 - (五)审议决定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六)审议决定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的分配方案; (七)决定聘用或者辞退本社区财会人员和其他居务管理人员,决定本社区聘用人员和享受

14、补贴人员的报酬标准; (八)审议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居民 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九)撤销或者变更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会议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社区实际,本社区设立居民代表会议。居民 代表会议由 居民 代表、 居民委员会 成员组成。 根据需要, 本社区设居民代表 66 人,其中东宁居民小组居民代表 17 人,叙龙居民小组代表 17 人,永红居民小组居民代表12 人,西岸居

15、民小组代表 11 人,裕丰居民小组居民代表 9人。居民代 表的任期与本届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代表的推选,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本居民小组会议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数推选产生。选举居民代表的居民小组会议,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居民小组- 9 - 居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者确定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于当日或者次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所在地公告,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居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补选的事项。经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三)至第(九)项

16、规定的事项。 居民代表实行联系户制度,每名代表根据本居民小组户数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居民代表要向所联系的户负责,真实反映联系户居民的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不召集的,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居民委员会召集;经督促居民委员会仍不召集的,由居务监督委员会召集。召集居民代表会议,一般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如遇救 灾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居

17、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居民 代表会议议事 决策 程序: (一) 居民委员会 或 居民 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 - 10 - (二) 居民委员会 讨论确定召开 居民 代表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书面通知 居民 代表会议 成员和居务监督委员会 ; (三) 居民 代表应在召开 居民 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居民 收集意见; ( 四 ) 居民委员会 召集主持会议, 居务监督委员会 派员列席会议; ( 五 )提议人说明议题; ( 六 )与会人员讨论发言; ( 七 )由 居民 代表 会议成 员逐项投票表决有关事项,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

18、议; ( 八 )表决结果应于当日 或 次日在 居民委员会 和各 居民小组 所在地 进行公示 , 公示期为 5 天。 ( 九 )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的 居民 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 居民委员会 应在 30 日 内将有关事项提交 居民 会议重新表决;否则,公示期结束, 居民 代表会议 决议 生效, 居民委员会 应按决议执行。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要指定专人、采用专门会议记录册规范做好会议记录。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于会议表决生效后报镇人民 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居民代表可以向居民代表会议书面提出辞职,由居民委员会受理并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商议,并视商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辞职,及时公告。 居民代表的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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