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 “ 美国轮胎特保案 ” 浅谈中国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 从美国轮胎特保案浅谈中国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在 GATT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经过一系列的发展演变,成为负责管理、协助和解决其成员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的机构,为解决各国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举足轻重的法律平台。入世以来,中国运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权益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美国、欧盟等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 WTO的申诉不仅数量少且申诉对象范围狭窄。申诉类型单一,诉讼效果不理想。从美国轮胎特保案就可以看出,这些不足暴露出中国在申诉方面的诸多问题和缺陷。 一、案情简析 美国轮胎特保案( DS
2、399: United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Certain Passenger Vehicle and Light Truck Types from China)是中国申诉案件中败诉的首案。自 2009 年 4 月起,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以中国对美轮胎出口扰乱美国市场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中国产乘用车轮胎发起特保调查。中方代表团赴美交涉未果。美国总统奥巴马于美国时间 2009年 9月 11日批准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 3 年的惩罚性关税:税率第 1 年为 35%,第 2 年为 30%,第 3 年为25%。我方于
3、 2009 年 9 月 14 日向其提出磋商请求。专家小组于 2010 年 12月 13日发布报告,裁定美国胜诉。之后我方于 2011年 5月 24日提出上诉。上诉机构于 2011 年 9 月 5 日发布报告,驳回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专家小组的裁决 WT/DS/399,: WTO, Update of WTO Dispute Settlement Cases。在本案中,我国大败而归。 该案从表面上看,美国有充分的理由提出这一保障举措。因为自从我国加入 WTO后,美国从中国各类商品包括轮胎产品的进口数 本文由收集整理量的确在增加,有数据显示,从 2004-2008年,美国从中国进口轮胎数
4、量增长率为 21.5%,美国轮胎产量下降 25% 蔡苏文,张萍:美国轮胎特保案下山东轮胎企业的应对之策 J,对外经贸实务, 2009 年 12 期。 。但美国从中国进口轮胎是因为中国是轮胎价格最低的供应商。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找各种借口阻碍中国乘用车轮胎出口美国,将其国内一些轮胎工厂的倒闭归罪于中国,其目的就是为给国内大量过剩商品找到买主,通过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排斥他国商品的进口。这种让本国企业独享本国市场的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一种贸易 保护主义行为。美国为了自己的私利,口头上主张自由贸易,行动上却在纵容和推行贸易保护主义。 而且,在美国轮胎特保案中,美国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这样的裁决结果对于美国
5、轮胎企业改革和缓解金融危机下日益严峻的失业率问题有一定的帮助,但对中国轮胎征收高额关税,中国轮胎出口量锐减,美国轮胎价格一路飙升, 2009年 6月底至同年 9月底,固特异、固铂轮胎这两家美国国内轮胎企业产品涨幅超过 46%。美国国内轮胎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也是受害者。最严重的是此举对于我国的轮胎出口市场是一次重创。正如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会长范仁德 所说,最高征收高达 35%的关税,将影响到 10 万左右工人的就业,损失约 10 亿美元出口额。 大洋网:美国对中国轮胎加税将影响我国 10 万工人就业, http: /fina 由此可见,败诉的代价是高昂的。 二、美国轮胎特保案败诉原因分析 整体
6、来讲,该案中我国败诉主要是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我方的主张证明力和公信力不够充分。中国认为美国的保障措施不符合入世议定书第 16 条第 4 款的规定,理由是中国的轮胎出口美国既不是快速增长也不是造成美国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主要原因。虽然中国援引了美国 1974 年贸易法第 421 条款的规定进口快速增长必须是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主要原因,这一标准比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 条第 4 款的标准还要低。但在证明中国轮胎出口美国没有违反相关条款时仅指出一些生产商公开反对这些保障措施,其他资料数据也没有更高的证明力。最终,中国的主张被驳回,专家组支持了美国的主张。证据证明力不高的原因一
7、是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搜集证据方面,没有深入调查,提不出能够令人信服的数据资料;二是没有地理上的优势,证据收集比较困难。虽然美国轮胎特保在事实和法理上都缺乏支持依据,仍然能够胜诉。 另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在案情调查过程中更加关注程序公正,对于实体公正的要求尚低。基于自身制度的缺陷,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往往比较模糊。为降低司法成本,确保争端尽快解决,争端解决机制往往只对争议的核心问题做裁决,而不是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在此案中,中国声称美国保障措施不符合入世议定书第 16 条第 3 款规定,因为美国征收的关税超过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这一理由被 WTO专家组驳回,没有充分考量裁决的实
8、际影响,仅仅专注于条文的框架规定。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在运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申诉活动 中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申诉经验的匮乏和专业人才的短缺。虽然入世后我国积极积累实战经验,但目前,我国是世界上被外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WTO 官网数据显示, 1995 年至 2008 年,他国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共 677 宗,占全球反倾销立案调查的 19.8%,对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 479 宗,占全球反倾销措施的21.9% 吴淑娟: WTO 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J,对外经贸实务, 2011 年 3 月。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因两反一补争议而申诉的案件才五起。这样的
9、被动局面很大程度上是经验的匮乏和人才 的短缺造成的。 第二,基于中国传统的厌讼价值观的影响。受中国几千年历史文化背景的影响,社会大众的无讼、厌讼心理一直根深蒂固。实践中,我国更倾向于用政治和外交手段来解决纠纷。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后,各国都纷纷采取了各种贸易保护措施,未来经贸纠纷也将持续增加。如果我国持续这种诉讼排斥心理,将不利于经贸利益的维护。 第三,我国本身的诉讼体制的不健全。多边贸易争端往往都是关系重大国家利益的案件,需要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等多方配合。但是目我国参与争端解决的诉讼主体主要是商务部世贸司,其机构设置相对单薄 ,没有发挥足够的统筹、组织作用。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有 16 处地方
10、WTO 事务中心,但是都处于大城市,无法满足全国企业的咨询需求,也无法为企业参与诉讼提供有效的帮助。 第四,争端解决机制本身的缺陷导致我国利用该机制有多重困境。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虽然 WTO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条款有 8项,但是这些条款普遍趋于宣言性和模糊性,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导致我国等发展中国家无法有效利用交叉报复等措施来维权,而且,高额的诉讼费用和冗长的执行期导致我国望诉兴叹。 三、美国轮胎特保案 的经验教训 虽然美 国轮胎特保案中,我国败诉,但从中我们可以吸取很多经验教训,从而在未来更好地运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在外贸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充分理解争端解决机制的
11、运作原理,尤其是司法经济原则。争端解决机制的宗旨就是在法定时间内解决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纠纷。这一特点决定了专家组的工作程序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因此当事方所提供的口头或书面材料要简明扼要。例如,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上的双方口头陈述就要求尽量简洁清晰,发言要击中要害,不要面面俱到,贪大求全。 其次,诉讼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在会议前应针对专家组 可能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整理,各行专家集思广益,提前准备好多个方案,以防万一。尤其要注意的是,要准备好具体的材料、数据,尽量使用原始数据,让证据说话,切不可主观臆造。作为全球的贸易大国,我国与各国国家的贸易往来不可忽视。我们应该主动去了解他国的经济政策,做好申诉的准
12、备工作。 再次,在诉讼过程中要严谨、周密。作为申诉方,不仅要在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中指明争议的具体措施和涉及的法律问题的概要,还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诉请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从 WTO已经处理的纠纷来看,主要证据是事实和数据,比如指控某个成员的补贴 造成了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产业损害,就必须有大量的数据予以支撑;要认定两种产品是同类产品也必须提供大量的事实和数据。 最后,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包括其他国际组织的争端的先决案例以及注意加强与外国律师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外国律师的法律及语言方面的优势。 总之,我国要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尽可能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改善很多亟待改进的地方,运用我国旺盛的积极性、巨大的潜力和敢于挑战的决心使我国在争端解决的道路上加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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