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在线监控系统管理,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装了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单位。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对各单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自动监控系统信息台帐。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稳定运行,规范监测站房建设,建立设备信息档案。第三章 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第五条 各排污单位对所安装的COD、氨氮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基础设备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如下12个项目:(一)设备采购合同;(二)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批复的文件(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拟定的安装计划,以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批复等文字资料);(三)排污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对设备厂家安装施工进行预验的文字证明材料;(四)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环境监测技术主管部门监测比对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