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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制造产业专利侵权案例分析及启示.docx

1、再制造产业专利侵权案例分析及启示 摘要: 再制造是循环经济产业的生产模式之一,其发展有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及节能减排。实施专利产品再制造能获取效益,但同时也可能会面临专利侵权纠纷。结合案例分析和理论分析方法,研究企业在实施专利产品再制造过程中引起侵权的症结及问题。依次针对美国、日本、德国和我国相关典型案例,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专利产品再制造侵权案例及判决机理,进而思考各国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考虑因素的重点,最后从企业角度和社会其他主体角度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再制造产业;专利;侵权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198( 2015) 24024303

2、1 引言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越来越强大,然而在享受丰收果实的同时,也面临着资源短缺、能源枯竭和环境污染等诸多严峻问题。因此倡导循环经济,打造绿色产业成为各个国家重点发展的项目。再制造产业是以废旧产品为对象,但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专利侵权一直是困扰再制造产业发展的重要限制因素,因此探讨专利产品再制造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研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文针对美国 、日本、德国和我国相关典型案例,采用案例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分析国内外专利产品再制造侵权及判决机理,以期对企业和社会其他相关主体提出应对再制造产业中专利侵权的对策建议。 2 美国专利产品再制造侵权

3、案例分析及启示 2.1 案情介绍与分析 案例一: “ 帆布车顶案 ” 。 此案例是美国法院继 “ 刨床案 ” 之后的又一专利产品再制造侵权案例。案由是专利权人即原告指控被告制造并销售原告敞篷车折叠式蓬顶上的帆布的行为是对专利权的间接侵权行为。敞篷车蓬顶作为一个整体受专利保护,而构成蓬 顶的各部件即帆布、支架和帆布与车体间密封装置并没有单独申请专利。帆布由于材质原因一般使用 3年就破损了而无法用了,而蓬顶的其他装置的使用寿命基本与车体相同。经审判,一审法院判定原告胜诉,二审维持原判,认为帆布的使用寿命不短而且价格也不便宜,从而推定更换顶棚是制造而非修理行为。 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却对此不认同,间接侵

4、权行为的基础是存在直接侵权行为,所以问题关键就转移到了购买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就更换顶棚帆布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威特克法官在起草判决意见时认为专利法保护的是权利要求书中各技术特征组成的整 体,对于单独零部件不予保护,不管其在整个专利产品的作用、价格以及更换难度,除专利权人对其单独申请专利之外。再制造是针对专利产品整体报废后而言的,再制造出来的是一个新的产品,而更换部件只是购买者行使修理的权利,所以案件的行为应视为修理而非再制造。布伦南法官在判决中补充自己的观点,虽然对于本案行为是修理,然而认为威特克法官的判断标准过于狭隘,有时更换超出了合理修理范围就有可能构成再制造,部分与整体的寿命关系、

5、价值关系和不同利益方对易损部件的理解等均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更换帆布的价格虽不便宜但相对整体来说较为廉价, 而使用寿命也是比其他部件提前损坏,结合其易损性、易换性以及廉价行特点,判定更换帆布对于整体产品来说是合理的修理范围。 案例二: “ 钻头案 ” 。 “ 钻头案 ” 也就是美国法院审理的 Sandvik Aktiebolag 诉 E.J. Co.案件。此案件涉及的专利产品是一种钻孔机,该机器上安装了一种特质钻头且该钻头是在华氏 1300 度条件下被焊接上的,钻头不单独受专利权保护。考虑到专利产品的使用者在使用钻孔机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对钻孔机上钻头造成一定的磨损而使其变钝,专利权人在出售产品时

6、便提供了详细打磨钻头 的方法从而方便消费者使用。案件中被告是提供钻头专业维修服务的商家,业务包括打磨和更换钻头。当钻头不能再被打磨时,被告在使用者允许条件下进行更换钻头服务且更换方法比较复杂,需要经过高温处理并冷却等过程。原告对被告更换钻头这一行为视为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因此诉诸法庭。一审法院判定为修理行为,二审法院则采取了不同的观点,认为被告行为不是简单的替换,其过程经过复杂程序进行整型再更换,而且钻头不是必须定期更换的,其使用寿命相对于钻孔机其他零部件来说并不短。另外,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更换钻头服务已形成一定市场规模,更换钻头 的顾客只占一小部分,而且专利权人也没有生产或销售可更换的钻头,基

7、于上述理由,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定被告更换钻头行为属于再制造行为,构成侵权。 案例三:棉包捆扎带案。 美国 “ 棉包捆扎带案 ” 是最高法院 1882年作出的,涉及的专利产品是包扎棉包的金属扣带,而且扣子上印着 “ 仅授权一次使用 ” 字样,此扣带方便棉包的运输。当棉包被运至目的地后,捆扎带需被割断,案件中的被告收集了这些碎块及金属扣并将其重新制成新的金属扣带进而销售出去。最高法院认为,金属扣带在目的地被顾客自愿剪断后就处于报废状态,被告又 将碎块连接在一起制成新的带子不是对带子的修理,而是再制造行为,所以其行为构成侵权。 案例四: “ 罐头加工机案 ” 。 鱼罐头加工机案是美国最高法院认定

8、的一起 “ 类似修理 ” 案件。案件涉及的机器整体受专利权保护,但其零部件不单独受保护。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制造并销售了该机器,被告通过正常渠道购买此种二手加工机,经过清洗、改造使之恢复性能,由于被告改变了机器内部分零件的尺寸,使之改造后的机器的加工量有所变化。一审和二审判决被告行为属于侵权,但最高法院认为,被告购买的二手机器并没用报废,经修理后仍可以使用, 即使因改变部分零件的尺寸而导致修复后的机器的加工量变化也不能认定为侵权,因为加工的罐头的规格并非发明部分,且修改的零部件也不受专利的保护,虽被告的改造行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修理,但可以推断为修理,即类似修理,此外原告在出售加工机时并没有以任何明示形式作出相关限制,根据默示许可原则,被告有权对其规格进行修改,故不能认定为再制造行为,所以法院判定被告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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