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华 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8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2、收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6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6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1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银华 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银华 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4、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
5、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 3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银华 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 银华 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银华 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 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
7、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银华 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银华 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基金合同 4 公告 业务规则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
8、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9、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5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10、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 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
11、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 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12、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基金合同 6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
13、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14、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合同 7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 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
15、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
16、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由 利息 所 转 的 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合同
17、9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招募说明书可以规定认购金额在指定金额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金额。 (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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