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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1、 1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 可 权限内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9 条第 1 款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21 条第 3 款、第 22 条第 1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2、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 第30、 32、 34、 37、 38、39、 40、 42、 44、 61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 9 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7 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 6 条。 计量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 可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6、 7、 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第 7、 8、 9、 10 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 32、 34、 37、 38、39、 40、 42

4、、 44、 61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 6 条。 计量处、 派 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构 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3 行政许 可 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14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9 号 )第 38 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 52 号)附件第 59 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40号)第 2 条第 2 款、第 6 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

5、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 第30、 32、 34、 37、 38、39、 40、 42、 44、 6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

6、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 可 权限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0 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9 号 )第 41 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 52 号)附件 2 第 58项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第67 号公告)第“一”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7、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 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 32、 34、 37、 38、39、 40、 42、 44、 6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构 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 可 权限内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

8、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18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第 11 条第 1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行政许可法第30、 32、 34、 37、 38、39、 40、 42、 44、 6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构 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3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9、671 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第67 号)第“一”项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 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 可 权限内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计量法第 21 条 食品安全法第 84 条第 1 款 产品质量法第 19 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 1987 年

10、 2 月 1日发布 )第 32 条 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 390 号)第 16 条 国务院对确实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 14 条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29 条第 1 款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号)第 3 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5号)第 7 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

11、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 32、 34、 37、 38、39、 40、 42、 44、 61条; 产品质量法第 19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16 条。 认证监督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 可 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 2 条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0 21 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行 政许可法第30、 32、 34、 37、 38、39、 40、 42、 44、 61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2、产品质量监督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构 负责人、 窗口负

13、责人、 4 附件 2 第 39-57 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 52 号)附件 2 第 60、 61、 63 项 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变更、终止、退出等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 11 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 27、 30、 32、34、 35 条。 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 可 国家规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制造

14、单位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18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9 号 )第 14 条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 年第67 号公告)第“一”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

1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 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变更、终止、退出等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 32、 34、 37、 38、39、 40、 42、 44、 6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 可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4 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27 号)附件 1 第30 项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16、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64 号)附件 6 第 26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 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 32、 34、 37、 38、39、

17、 40、 42、 44、 61条;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质检量 2015 243号)第 4、 5、 6 条。 计量处、 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构 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根据 质检总局公告2018第 5 号该事项已取消 5 10 行政许可 权限内跨市(州)和省直管县长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33 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 D5001-2009)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18、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 32、 34、 37、 38、39、 40、 42、 44、 61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19、 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6 11 行政处罚 对撤销、吊销行 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6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47、 49、5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79、 81、 82、 92、 93、95 条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9、 10、 18 条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45 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18 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 45 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

20、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 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

21、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 31、 37、 38、 39、40、 42 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2、 13、 14、 15、 16、17、 18、 19、 20、 21、23、 24、 27、 29、 36、38、 40、 48、 52、 53、54、 55、 56、 58、 59、60、 61、 62 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

22、定第 8、 9、 10、 12、14、 15 条。 省局稽查局、相关业务科;法规处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016年动态调整新增 7 12 行政强 制 对涉嫌违法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设备的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1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11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6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 37 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4 号)第 20 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

23、3 号)第 1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6 号)第 44 条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3 号)第 10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第 10 条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3 号)第 11 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7 号)第 38 条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 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

24、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 24、 26、 31、 32、33 条。 省局稽查局、相关业务科、省纤维检验局、相关业务科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 省纤维检验局法 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13 行政检 查 监督检查计量器具、商品量计量、市场计量行为、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和

25、能效标识使用、能源计量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21、 23 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第 3 条第 2 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7 号)第3 条第 2 款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35 号)第 3 条第 2 款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54 号)第3 条第 2 款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令第 66 号)第 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12、 18、 19 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令第 35号)第 4 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1

26、32 号)第 3 条第2 款 全面推进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1984 年 1 月 20 日国务院第 21 次常务会议通过1984 年 3 月 9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计量器具、商品量计量、市场计量行为、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和能效标识使用、能源计量情况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1、 23 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2、 19 条; 集贸市场计 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8、14 条; 加油

27、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6、 13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7、15 条;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9、 11 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 6、 22 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 16、 17条。 计量处、省局稽查局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检 查 对授权机构、专业计量站、计量标准考核进行监督管理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4 号)第 21 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授权机构、专业计量站、计量标准考核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

28、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 15、 21 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计量处、省局稽查局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 表9 令第 15 号第 3 条第 2 款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24 号)第14 条第 2 款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72 号)第 4 条 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16 条;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 14、 18 条;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 18、 19 条。 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

29、检 查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体系(产品)认证、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持续条件符合性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 55 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17 号),第 37 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5 号)第 38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4 号)第 34、 35 条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令第 168 号)第 30、 31 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2号)第 4 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体系(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国家有

30、机产品认证示范区持续条件符合性、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认证认可条例第55、 70 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 37 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 38、 39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 19条;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64号)第 34、 35、 36条; 关于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国认注 201134 号)。 认证监督管理处、省局稽查局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31、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检 查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布产品质量监督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15 条第 1 款、第 2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第 36 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 2011-2020 年)的通知(国发 20129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133 号)对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1.检查责任:根据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

32、出相应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1.检查责任: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组织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法第15、 17、 24 条。 产品质量监督处、省局稽查局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第 5 条第 2 款 、第 39 条 2.处置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抽查发现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置。 3.事后监管责任: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归档,并发布抽查信息,组织开展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33、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 行政检 查 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 产品质量法第 19 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7、 62、63 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3号) 5、 33 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65号)第 4、 25 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1 号)第 3、 26 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 3、 6 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

34、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7、 61、 62、 63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3、 38、 39 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5、 26、 30、 36 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 26、 28 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 6 条; 认证监督管理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省局稽查局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检 查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处置特种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7

35、、 62、63 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 2、 3、 5 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57、 61、 62、 63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2、 3、 5 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省局稽查局 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省局稽查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检 查 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纤维制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0 号)第 19 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49 号)第 8 条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组织对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的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组织跟踪监督。 棉花 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 4、 20、21、 24、 25、 26、 27、28、 29、 30 条; 毛绒纤维质量监省纤维检验局、相关业务科 省纤维检 验局法定代 表人及分管 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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