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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任清单.doc

1、 1 北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任清单 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我市相应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研究制订市机构编制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负责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核工作。 2.制订、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 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对全市机构编制进行宏观管理和总量控制;负责市直党政群机关(含党委、

2、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和总量控制 5.负责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研究拟订我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6.负责拟 定行政管理体制、市直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方案。 2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案,审核市直党政群机关和所辖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全市各级机构改革工作。 7.负责市直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工作。 8.负责审核县、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工作机构的设置,组织、指导县

3、、乡开展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9.负责研究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相关领域涉及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四)审核市直党政群机关和驻外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处级科级领导职数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审核市直党政各部门之间、市直党政各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党政机关各部门的责任确定和监 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10.负责市直党政群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审核、报批工作。 11.负责确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各部门责任,负责市直党政群机关的职责划分与职能调整。 12.负责审核县(市、区)党政群机关的机构编制调整、变更及行政编制年度使用计划。 13.审核

4、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提出清理整顿各类非常设机构的意见。 (五)研究拟订市直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分配方案和调整方案;审核市直、县(市、区)党政群机关科级机构的设置;审核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总额的调整 ;监督检查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和调整方案的执行情况。 14.负责拟订市直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分配方案和调整方案。 15.审核市直、县(市、区)党政群机关科级机构的设置。 16.审核县(市、区)、乡(镇)行政编制总额的调整。 (六)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市直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科级领导职数;审核县(市、区)事业单位的设置;17.负责市直事业单位的

5、机构设置 、规格 、编制、人员 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 、事业单位类别 的审核、报批工作。 18.负责拟订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指导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工作;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和对事业单位履职监督工作。 19.负责研究全市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制订分类推进市直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展规划。 20.负责制订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21.负责审核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事业单位年度编制使用计划。 22.指导各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

6、机 构编制管理和机构改革工作 (七)负责市直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管理工作,审核市直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使用。 23.负责市直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管理工作 24.负责审核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申请 和年度编制使用计划 。 (八) 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规定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构编制管理预算机制和监督惩处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对市直、县(区)、涠管委机关 、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 机构编制离任审计。 25. 监督检查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26.

7、监督检查全市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情况。 27. 监督检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28.监督检查全市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29. 监督检查全市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及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吃“空饷”和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问题。 30. 监督检查全市机构编制举报受理和查处违反机 构编制规定问题的情况。 31.监督检查全市机构编制统计情况;对市直、涠管委机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市直、县(区)、涠管委主要领导离任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审计。 32.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并4 主要

8、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在法定管理权限内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指导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九)指导、协调、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落实中央、自治区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 市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处理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33.负责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相关领域涉及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34.负责制订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制度及规范性文件。 35.组织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负责市直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实施及监

9、管。 36.负责市本级行政审批目录的动态管理。 37.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38.负责协调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接、管 、放”工作。 39.指导、协调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 (十)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指导各县(市、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及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40.负责统筹全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41

10、.负责办理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进出编和销编手续,建立完善市本级机构编 制实名制数据库。 42.负责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43.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各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及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无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无 6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 1 项) 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制 度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确保登

11、记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市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直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适用情形和内容 (一)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依法对事业单位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通过实地核查才能作出决定的。 1.对申请设立登记事业单位的实地核查内容: ( 1) 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情况; ( 2) 办 公场所情况; ( 3) 相应从业人员情况; ( 4) 相应的设备设施情况; ( 5) 相应的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情况; ( 6) 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情况(后置审批的除

12、外); 7 ( 7) 拟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核定情况; ( 8) 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及 事业单位章程制定情况; ( 9)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情况; ( 10)其他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事项。 2.对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的实地核查内容: ( 1)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 ( 2)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公示情况; ( 3)以下变更登记须核查的相关内容: 变更单位名称(或变更举办单位)的:是否经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情况; 变更住所的:是否有新的稳定办公场所; 变更经费来源的:是否有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变更开办资金的:资金确认证明与财务现状是否一致; 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13、审批机关批准情况和 资质认可证明或执业许可证明 是否继续有效; ( 4)其他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事项。 3.对申请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的实地核查内容: ( 1)注销登记事由及有关批复情况; ( 2) 资产的清算情况; ( 3) 其他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事项。 8 (二) 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经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进行日常实地核查, 或在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时,抽查或全面检查事业单位如下情况: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

14、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6.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 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 致; 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11.事业单位涉及诉讼情况; 12.开展监督检查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其他事项。 (三)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社会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存在问题,需要通过实地核查9 才能作出处理的情形

15、。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市直事业单位登记事项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实地核查、查阅资料、座谈 走访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地核查的基本程 序。 1.下达实地核查通知书; 2.进行实地核查; 3.形成实地核查记录(或实地核查报告); 4.反馈实地核查结果。 实施实地核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前告知事业单位核查理由、内容和程序。 特殊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 可以直接持实地核查通知书实施实地核查。 (二)实施实地核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内容涉及具体专业问题的,可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协助实施。情况特殊复杂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三)实施实地核查,登记

16、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核查事业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被核查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实地核查,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并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实地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核查人员、被核查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10 在核查记录上签字。被核查单位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核查人员载明情况并作相关记录。核查结束后,核查材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五、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一) 对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实地核查结果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 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实地核查时间不计算在登记管理机 关承诺办

17、结时限内) ;实地核查结果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整改情况分别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实地核查,发现 事业单位未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 ;发现事业单位有违反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形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六、监督检查管理 (一)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实地核查,不得妨碍被核查事业单位正常公益服 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事业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实地核查中应坚持依法行政,如实反映被核查事业单位的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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