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42、贵州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 67条。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
2、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3、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 15、 31、 37、38、 39、 40、 42条;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 67条。 试验检测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试验检测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6条第 6 款;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
4、全监督条例第 59 条第 2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行政处罚法第 15、 31、 37、38、 39、 40、 42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6质量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质量管理2 款。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6、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条;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 59条。 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及开工前对设计单位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处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 59条第 1 款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按照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对设计单位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等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7、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 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
8、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处罚法第 15、 31、 37、38、 39、 40、 42条;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 59条。 安全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安全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9、定应履行的责任 。 4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90 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 59 条第 3 款、第 66 条第 1 款。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10、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 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
11、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 15、 31、 37、38、 39、 40、 42条;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 59条。 安全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安全监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给予违法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3条。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工程质量违法给予单位罚款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
12、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厅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 15、 31、 37、38、 39、 40、 42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3条。 质量监督科、 安全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质量监督和安全监
13、督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
14、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应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
15、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 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按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
16、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按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 15、 31、 37、38、 39、 40、 42条;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 57条。 质量监督科、 安全监督科、 监理管理科、 试验检测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其他类 办理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3 1、受理责任:对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正
17、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3 质量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分管领 5 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13 条。 2、审查责任:组织监督工程师对工程项目 的申请材料统一进行审查和核实。下发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3、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工程进行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 13 条。 导、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质量管理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其他类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0 条、第 34 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8、(交通部令 2004年第 5号)第 11条、第 13条。 1、组织初审责任: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初审方案并实施; 2、初审结果处理责任:将初审结果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上报厅; 3、事后监管:加强对监理企业的日常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5号)第 11、 13 条。 监理管理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理管理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其他类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2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 条、第 34 条;公路水运工
19、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5号)。 1、组织检验责任: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检验方案并实施; 2、检验结果运用责任:将检验结果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上报厅; 3、事后监管:加强对监理企业的日常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22、23、 25 条。 监理管理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监理管理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0 其他类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检测验收、竣工质量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33条;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17 条、第 55 条第4 款;公路工
20、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交工检测验收、竣工质量鉴定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对合格的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3、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 9、 10、11、 12、 16、 17、18、 19、 24 条。 试验检测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试验检测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2004 年第 3 号)。 11 其他类 对公路
21、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12 号)第七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对合格的申请检测机构的审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3、决定责任:依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评定的决定,不予评定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22、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 年第 12 号)第 9、 10、 11 条 试验检测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试验检测科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12 其他类 办理贵州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对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监督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申请材料统一进行审查和核实。下发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3、事后监管责任:对项目工程进行后续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 11、13 条;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 13条 质量监督科 部门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 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质量管理科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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