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1.市(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参考 目录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 可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
2、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3、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 可 部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2 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
4、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 201612 号)一、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许可、统一监管。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
5、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 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 可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 号)第 204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6、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4 行政
7、许 可 权限内 医师 、护士 执业注册许可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71 号) 第 198 项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第 八 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
8、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 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2 年度取消和调 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 138 号)附件 2 第 11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9、: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 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部分 承接省 级下放 5 行政许 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的许可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
10、方人民政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 可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母婴保健法 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 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
11、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6 行政许 可 医疗机构设置、变更、注销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12、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13、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 医疗机构设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 行政许
14、可法第 单位法 定代 承接省5 可 立制剂室前置审核 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药品管理法 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15、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5 号)附件 1 第 17 项。 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
16、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级 下放 8 行政许 可 科研教学所需毒性药品够 买 审批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17、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 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6 9 行政许 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 号)第
18、 199 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
19、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许 可 权限内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8 号) 第二十一条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
20、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21、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承接省下放 7 服务机 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38 号)下放 附件 2 第 12 项 11 行政许 可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号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
22、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16 年国家卫计委令第 8 号)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 X 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 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
23、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处 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执业
24、医师法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 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8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25、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
26、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二条。 具体承办 人 13 行政处罚 对 执业 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执业 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7、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 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9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 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
28、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 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
29、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4 行政处 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0、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
31、十 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10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
32、,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5 行政处 罚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33、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 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 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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