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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

1、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 1 主体责任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 ;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 )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参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理,负 责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县 (区

2、)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 )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 (区 )、园区、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四 )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 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稽查工作,按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减

3、缴、免缴、缓缴排污费 ;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 )负责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 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按权限开展危险废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境监

4、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 )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 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向市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 )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核安全与辐射安全

5、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中的污染防治。按权限开展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使用审批。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 “三同时 “管理工作,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监测和监察工作。 (九 )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

6、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 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 )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 )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二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

7、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 全市环境保护宣传培训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培训工作。 (十三 )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局负责水资源质量和水污染防治。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 (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储存、转 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监管危险废物的处置。 3.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环保设施安全管 理工作, 指导环保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4.负

8、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管、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工 作。 5.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1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贯彻执行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和下达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目标考核。负责大气、水、 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

9、、污染源普查等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 样性保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 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包括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及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创建工作 。 4.负责核技术利用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 工 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 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辐 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10、。 5.组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等制度。 6.负责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 预报预警等。负责环境监测工作监 督管理,统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7.落实环境监管“双随机”制度,严格环境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8.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排污权交易、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生态补偿。 9.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11、研究,共同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环境保护宣 传教育,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10.与卫生计生部门共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与风险评估。 11.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环境保护督察和大气、水 、 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等相关日常工作。 表 2-1 序号 11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攀枝花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2、,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 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13、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 督电话 0812-3353099 表 2-2 序号 11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14、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攀枝花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15、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16、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53099 表 2-3 序号 11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展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攀枝花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未取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展建设项目施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17、询问或 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18、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53099 表 2-4 序号 1147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或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攀枝花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或自动监测数据的,予以

19、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

20、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 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53099 表 2-5 序号 11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责任

21、主体 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 科、攀枝花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

2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

23、53099 表 2-6 序号 11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 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攀枝花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

24、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53099 表 2-7 序号 11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或未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攀枝花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或未按规定申报污染物排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派专人负责,调查人员不少于 2 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6、,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335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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