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1 ,大小:108.50KB ,
资源ID:1316826      下载积分:20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131682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市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为本站会员(创****公)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市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1、福泉市财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一、行政许可( 2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收缴罚没许可证 关于发布 的通知( 1986财预字第 228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

2、后监管责任 :建立 实施监 管监察 的运行 机制和 管理 制度, 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30、32、 34、 37、 38、 39、40、 42、 44、 61条。 预算科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27 号)、关于代理记账管理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厅黔财会【 2007】1 号)、黔南州人民政府令州人民政府关于2013 年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 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30、 32、 34、 37、 38、39、 40、 42、 44、 61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 3、 6、 7 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3

4、6 条 社保科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二、行政处罚( 1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对企业和个人不 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

5、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

6、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 40、42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21、22、 23、 24、29 条。 执法大队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对违反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规定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

7、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 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

8、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 40、42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21、22、 23、 24、 29条。 执法大队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 承办人 - -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3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 4

9、0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 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 40、42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21、22、 23、 24、 29条。 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40条 行财科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11、 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4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

12、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 40、42条。 2、财

13、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21、22、 23、 24、 29条。 执法大队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5 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

14、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 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有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15、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构的当事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 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促发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 15

16、、 31、37、 38、 39、 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预算科、行财科、社保科、基财科、国库科、办公室(采购办和监察科)、执法大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 承办人- -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 对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 财务会计报告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17、、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有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构的当事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 定责任:依法应当给

18、与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促发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1、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 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财政局预算科、行财科、社保科、基财科、国库科、办公室(采购办和监察科)、执法大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 机构负责人、具体

19、承办人 - -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7 对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 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有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20、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构的当事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促发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1、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

21、 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四十四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财政局预算科、行财科、社保科、基财科、国库科、办公室(采购办和监察科)、执法大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 机构负责人、具体 承办人 8 对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 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2、。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有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 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构的当事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 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23、、证据、和促发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送达当事人。 1、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 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财政局预算科、行财科、社保科、基财科、国库科、办公室(采购办和监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 承办人 - -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察科)、执法大队、农

24、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9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25、: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有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构的当事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促发种类

26、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1、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 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71 条 财政局办公室(采购办) 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 理人员、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 - -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0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27、恶意 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 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有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

28、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构的当事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促发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1、行政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 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

29、国政府采购法第 72 条财政局办公室(采购办) 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 理人员、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 1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 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有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30、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 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构的当事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促发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1、行政

31、处罚法第 15、 31、37、 38、 39、 40、4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76 条 财政局办公室(采购办) 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 理人员、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12 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 处 罚:(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有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行政 处

32、罚法第 15、 31、37、 38、 39、 40、42条。 财政局办公室(采购办) 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监- -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 协商 谈 判 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

33、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构的当事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和促发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77 条督管 理人员、任何单

34、位或 者个人。 三、行政检查( 1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财经法律、制度等的执行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 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章三十一至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88 条 财政局预算科、行财科、社保科、基财科、国库科、办公室(采购办和监察科)、执法大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

35、有资产管理中心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 四、其他类( 5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政府采购审批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批

36、意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 政许可法第 30、32、 34、 37、 38、 39、40、 42、 44、 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11、 13、59、 65、 66、 74、 82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 32 条。 财政局办公室(采购办)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2 财政资金建设项目评审 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1】 591 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建【 2

37、002】 619号、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 1995】45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2002】 394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30、32、 34、 37、 38、 39、40、

38、 42、 44、 61条。 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1】 591 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建【 2002】 619 号 财政局预算科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3 会计从业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2005)会第 26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 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 30、32、 34、 37、 38、 39、40、 42、 44、 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章第 39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 第 73 号 )第二章 财政局社保科 单位 法定代表人、 分 管领导、 内设 机构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