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杭州市萧山区树人学校 章程 (本章程修订稿经 2017年 10月 12日校董事会 第 六 届 第 二 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7年 12月 11 日经 萧山区 教育局同意备案, 2017年 月 日经 萧山区 民政局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萧山区 树人 学校,英文表
2、述为 Hang zhou shi xiao shan qu shu reng school;住所地址为 杭州市 萧山区新塘街道 联华新村 188 号 ,邮政编码为 31121。 第三条 本校是举办者 杨国柱 自愿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 学校 ,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本校的审批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校办学类型为 九 年制 义务 教育,办学层次为义务段 小学 初中 学 历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学校面向萧山区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来萧创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办学规模为 九 个 年级 36 个班
3、级,总体不超过 1620 人 。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 办人民满意学校,做人民满意教师 。 第六条 学校 发展目标: 家长口碑 第一,教育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 。 围绕三个“第一”的 学校发展 目标;以科研为抓手,走内涵发展之路努力创建一所社会效益高,家长好口碑的学校。抓德育,创“文明校园”;抓教学,创“人文校园”;抓课改,创“快乐校园”;抓读书,创“书香校园”;抓管 理,创“和谐校园”;抓创安,创“平安学校” 。 第 七 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 明理、健体、善学和 快乐 ; 教师发展目标为 善教、博学、优雅和幸福。 第 八 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树立文化立
4、校、文化治校意识,立足学校实际,突出发展特色。 第 九 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 六 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对 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
5、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 第十 一 条 学校建立健全董事会、行政管理层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董事长 杨国柱 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 二 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建学校首届董事会; (二)提出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推选董事和监事;
6、(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五)监督学校运行。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 (二)支持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 第十 三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与解聘校长,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 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九 )董事
7、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董事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四 条 董事会设董事 5 人, 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的比例不超过 1/3 ,董事相互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不超过 1/3,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不超过 1/2,董事具备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低于 1/3。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无正当理由连续( 2 或 3)次以上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取消其董事资格。董事不因董事资格在学校领取薪酬,因履行董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
8、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董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董事资格方可终止。董事推选方提出更换董事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按董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董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十 五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董事会会议和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董事应当 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
9、行董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学校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隐私); (五)不得凭借董事身份牟取不当利益; (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的授权,不得以学校或董事会的名义进行活动。 (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董事任期内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 六 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 七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确认董事会会议议
10、题; (三)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 八 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如有上款第( 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 1/2 及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11、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进行表决,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无故缺席且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的表决权。 第 十九 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 2/3 或1/2)。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
12、会议的董(监)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 一 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由 3 人组成。监事由举 办者推荐与教职工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更换,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 1/3。 董事、校长和包括财务负责人在内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 二 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的相关责任人
13、员提出免职的建议; (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五)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无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层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 1 人,每
14、届任期 5 年。 校长依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独立行使教 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发展规划,拟制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聘任和解聘学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教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八)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可以在任期届 满前提出辞职,其具体程序和办法
15、由董事会与校长签订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校长全面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学校设置 教务处 、 总务处 、 少先队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 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校
16、保障教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定期召开,由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选举、罢免和评议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各专门委员会,专题研拟或管理相关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对校长负责。 校务委员会负责研拟并提交学校 章程及规章制度的修改方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或咨商财务预算、决算以及有关 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 的重大专项工作。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或咨商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
17、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各项工作。 家长委员会负责 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校内 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重大 事务 , 应 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学校重大决策会议可邀请 家长委员会代表列席。 学校内部 组织机构设置方案须 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 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
18、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 争议调解机制。通过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 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依法向社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学校信息,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学校优秀文化传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
19、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 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
20、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 国家对中小学学校德育教育的大纲要求 ,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校外第二课堂活动 是青少年认识自我,展示自我,发展自我的舞台,在激发学生的“自我潜能”,强化 学生的“自我
21、意识”方面发挥着有效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 加强班级的 规范管理 ,促进学生行为由规范向养成提升,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推进 校园文化 的建设。建立 班级管理 量化考核制度 。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重视学生社团建设,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增长知识,开阔眼界,陶冶高尚 的情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人才全面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学术性与趣味性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充
22、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四十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安排,监控教学计划、教案、课标落实、学生学习状态与水平等日常教学工作。利用检查、评比、展示、交流等形式监控实验课材料、专业知识集、学生作业、后进生辅导、教学质量分析、试卷等。做好教学全面工作的监控与指导。 第四十一条 课堂评价是为了引导学生更准确的学到知识,更好的开展课堂教学工作,所以评价的前提是尊重学生
23、。尊重学生的怪异、尊重学生的选择、尊重学生的创新成果。同时,让学生成 为评价的主人,他们更了解课堂评价与学生之间的重要关系。在课堂上运用不同的评价方式,使学生更积极的投入课堂,并乐于参与。评价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才是评价的最终目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 病、常见病及食物
24、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 科学制定和实施艺术教育发展规划。以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艺术素质发展为目标,制定学校艺术教育年度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人员配备、经费和条件保障等方面予以落实。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提高艺术课教学质量。按部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上好音乐、美术课,课堂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和 学科特点,注重学生审美能力提高,关注学生艺术知识的掌握和技能的形成,保障艺术课质量。 科技节 切实提高我校青少
25、年的科技素质,展示我校科技教育的风采。各级各班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全员参与,共同培养学生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素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建设、管理与使用,建有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校园广播系统、校园电视系统、校园通讯系统和校园安防系统等,加强信息化校园建设,积极发挥其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的功能。 第四十六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 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在报经杭州市萧山区 教育局确认后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
26、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或董事会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 、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
27、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以及省、 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
28、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 宿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使用讽刺、挖苦、威吓等不当方式。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得随意使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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