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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直报实施办法-豫安监管 2016 71号doc.doc

1、1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和统计归口直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农业(农机、农牧、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航有关单位: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和统计工作,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质检总局 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河南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农业厅、质监局、民航河南安全监管局共同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和统计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民

2、航河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文 件2归口直报工作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一、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事故信息通报和统计归口直报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监管局归口统计、联网直报规定,按实施办法要求通报和归口直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二、各级有关部门要将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实施办法规定补报同级安全监督局,或由本部门信息员将事故信息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由管理员审核上报。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保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和统

3、计实现归口直报,提升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数据质量,为各级筹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四、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豫安监管201622 号)同时废止。附件: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和统计归口直报工作实施办法。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民航河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8 月 11 月 4附件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和统计归口直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和统计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

4、安部 农业部 质检总局 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和统计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漏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分类统计。

5、 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万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事故信息通报和统计归口直报范围。5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第二章 责任分工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和统计归口直报原则上实行县级安全监管局归口直报。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依据本实施办法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填报。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

6、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直报。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局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信息。县级安全监管局按照事故发生单位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中的分类,纳入各行业领域统计。第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局通报道路运输事故(即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6生人员伤亡的事故)信息。事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

7、理部门管辖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同级安全监管局通报。第七条 县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局通报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局通报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局通报在本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八条 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县级安全监管局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第九条 民航各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省级安全监管局通报民用航空器事故信息。民航企事业单位发生与

8、民用航空器无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同级安全监管局。第三章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第十条 各地同级相关部门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具体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由同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完善信息共享内容,7提高信息相互通报时效。第十一条 各级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一次死亡 3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在接报后 30 分钟内)将事故信息通报同级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根据规定,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第十二条 死亡 3 人以上事故每天下午 17 点前根据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续

9、报 1 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故抢险救援结束。第十三条 工矿商贸领域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第十四条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的时间;(二)事故发生地点;(三)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概况、证照及经济类型,事故发生在工程外包单位应附外包单位名称、概况、持证备案情况等;(四)事故类型;(五)生产规模和能力;(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以及地下矿山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七)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八)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10、九)事故涉险总人数和伤亡人数;(十)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十一)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十二)事故现场指挥处置的省辖市、县(市、区)负责人和负责信息发布人员的8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可采取电话、传真或网络(电子信箱或事故专用报送系统)等方式进行通报。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归口直报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事故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核销。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有关部门通报的事故信息后,应在 24 小时内按规定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11、 ;7 日内对事故信息详细情况进行完善,并由安全监管局管理员审核上报;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相关情况;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补充完善。第十八条 根据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将事故信息录入事故统计直报系统。方式一:各县(区)级相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注册信息员,由信息员在系统内直接按要求填报事故信息,由县级安全监管局管理员审核后上报。方式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填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统计初报表 (见表 1)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统计续报表 (见表 2)

12、,采用传真、电子信箱等方式将事故信息9通报给当地安全监管局,由当地安全监管局将事故信息录入事故统计直报系统。第五章 统计人员职责第十九条 事故联网直报系统统计人员分为管理员和信息员。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设一名管理员和若干名信息员;各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可设若干名信息员,不设管理员。第二十条 信息员负责收集本部门和本行业事故信息,按规定录入事故统计直报系统或填写事故信息报表报同级安全监管局。第二十一条 管理员负责信息员的注册审批、事故信息的审核和上报,负责事故统计月报的上报。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核销第二十二条 经事故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后,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一)超过设计

13、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10(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监管局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监管局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一)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经人民政府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后出具的鉴定结论等文书)、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二)省级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 20 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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