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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oc

1、安盛天平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及费率- 1 -安盛天平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安盛天平) (备-意外)2014(主) 3 号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

2、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

3、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下列范围内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其中,投保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后方可投保意外伤害残疾保险。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或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

4、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款第七条规定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保协发201388 号,见附件,全文同) (行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

5、上伤残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安盛天平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及费率- 2 -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含)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含)进行评定。本公司按最终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二)被保险人投保前身体已有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残疾,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加重,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扣除原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

6、疾保险金。(三)保险人所负给付残疾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所有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

7、的残疾及其康复与治疗;(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九)恐怖袭击。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三)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六)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七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安盛天平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及费率- 3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9、。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

10、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11、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

12、责任。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

13、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由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书面给付申请,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安盛天平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及费率- 4 -(1)保险单;(2)被保险人身故的,须提供死亡证明书或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户籍注销证明;(3)被保险人残疾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司法机关出具的鉴定诊断书;(4)申请给付人身份证明;(5)被保险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14、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产生疑问时,有权出资对事故责任、猝死诊断等进行重新审核。如属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欺诈行为,保险人有权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15、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释义(一)保险人: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三)不可抗力:

16、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四)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所遭遇的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并不可抗拒的客观事件。(五)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安盛天平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及费率- 5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

17、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六)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八)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九)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

18、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十)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十一)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十二)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十三)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此页内容结束)安盛天平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及费率- 6 -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

19、布中保协发201388 号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以下简称“ICF” )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本标

20、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 100%至 10%。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2.2 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2.3 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3 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本标准参照 ICF 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

21、和功能” 、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 大类,共 281 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4 伤残的评定原则4.1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

22、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4.2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4.3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安盛天平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及费率- 7 -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5 说明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人身保

23、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 级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 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

24、理依赖状态 2 级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 级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 级注: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

25、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安盛天平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及费率- 8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

26、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双侧眼球缺失 1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5 级 1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 2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 3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 4 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 5 级一侧眼球缺失 7 级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双眼盲目 5 级

27、2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2 级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3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3 级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4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4 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 5 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6 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6 级一眼盲目 5 级 7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5 7 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 8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10 8 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 9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20 9 级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10 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60 10 级注:视力和视野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最好矫正视力级别

28、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1 0.3 0.1低视力2 0.1 0.05(三米指数)3 0.05 0.02(一米指数)4 0.02 光感盲目5 无光感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 20而大于 10者为盲目 3 级;如直径小于 10者为盲目 4 级。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安盛天平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及费率- 9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10 级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

29、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2.4 眼睑结构损伤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8 级双侧眼睑外翻 8 级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8 级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9 级一侧眼睑外翻 9 级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9 级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3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30、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3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4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4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4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5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5 级双侧耳廓缺失 5 级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6 级一侧耳廓缺失 8 级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9 级2.6 听功能障碍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4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5 级一耳听力

31、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5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6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6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7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7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8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8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9 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9 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10 级一耳听力损

32、失大于等于 56dB 10 级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安盛天平个人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及费率- 10 -外鼻部完全缺失 5 级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7 级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8 级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8 级一侧鼻翼缺损 9 级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0 级3.2 口腔的结构损伤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3 级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6 级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9 级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10 级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8 级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

33、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1 级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3 级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8 级4.2 脾结构损伤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8 级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9 级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10 级4.3 肺的结构损伤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4 级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4 级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5 级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7 级4.4 胸廓的结构损伤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 8 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 9 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 9 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 10 级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10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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