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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DOC

1、 1 博 尔 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办 公室文 件博州政办发201731 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州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 年 4 月 21 日 2 自治州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促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 疫情控

2、制目标。加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鸡新城疫防控力度,力争实现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布病、包虫病得到有效控制;重点种畜场实行检疫净化。 免疫密度目 标 。按照“ 五不漏”(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针不漏量)要求,全面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含牛 A 型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各项免疫密度均达100%。 疫情监测目标。免疫质量:按照农业部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及小反刍兽疫抗体合格率达到 70%以上。疫情监

3、测任务:完成农业部、自治区下达的 1.5 万头次的监测任务及其他临时下达的监测任务。同时,做好各类动物突发疫病应急监测工作。 3 免疫标识及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目标。免疫证持证率、防疫档案建档率、全州出县境调运牲畜耳标佩带率均达 100%。 检疫监督目标。州县乡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认真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屠宰场使用率、检疫员到位率、上市牲畜定点屠宰检疫率均达 100%。 布病、包虫病防控目标。加强布病、包虫病防控知识宣传和防控技术培训,强化布病免疫、检疫净化、流通监管和包虫病羔羊免疫、犬驱虫及病害脏器的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使布病、包虫病发病率趋势得到遏制,极大降低布病、

4、包虫病的公共卫生风险。二、工作职责 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1.负责全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指挥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研究决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3.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体系,每年与县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签订重大动物疫病及布病、包虫病防控责任书。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承担自治州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1.负责研究制定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免疫计划和应急预案。2.组织开展自治州重大动物免疫、疫情监测及落实检疫、监 4 督、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3.负责自治州兽医

5、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价、免疫效果监测等工作。4.认定和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生物制品供应。5.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及布病、包虫病防控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提出防治与应对工作方案。6.做好屠宰检疫监管,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生产加工后的监管工作衔接机制,严禁私屠滥宰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县市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各项部署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及布病、包虫病防控工作的指挥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6、2.组织制定实施辖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年度强制免疫计划。3.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机制,落实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充实兽医工作队伍,不断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和社会化服务体系。4.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组建应急预备队,落实防疫设施,储备应急防疫物资。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并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病。 5 5.每年与乡镇场签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书。6.加强辖区内地州际公路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做好出入辖区动物的检疫监督工作。 县市畜牧兽医部门。1.研究制定县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布病、包虫病防

7、控工作的免疫实施方案和免疫计划。2.负责各类疫苗计划的上报、运输、发放、贮藏工作。3.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布病、包虫病的监测预防,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督促落实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集中免疫后做好抗体效价检测工作,并将各乡镇场免疫密度和抗体效价检测结果在县市进行通报。4.负责防疫检疫监督工作,组织安排有关站所及乡镇场兽医站落实防疫检疫、屠宰监管等工作,在牲畜转场、流通要道建立检疫申报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畜禽严禁上市交易流通。5.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及布病、包虫病防控日常业务及组织管理、监督检查考核等各项工作。6.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及布病、包虫病防控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并提出防治应对方案。7.制

8、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乡镇场做好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乡镇(场)政府(管委会)。1.履行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组织执行主体责任,及时安排 6 部署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与辖区责任主体按时签订重大动物疫病及布病、包虫病防控责任书,并组织开展集中强制免疫。2.保证畜牧兽医专业人员专人专用,对所辖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3.责成所辖畜牧兽医站与村队、检疫员、村级防疫员签订重大动物疫病及布病、包虫病防控工作责任书,明确细化考核内容。4.责成乡镇场兽医站、村队与辖区内养殖小区、合作社、养殖户签订重大动物疫病及布病、包虫病防控责任书、动

9、物防疫检疫与健康养殖责任书,并张贴和发放动物防疫公告及告知书。5.按照乡镇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求,配备好防疫栏、药浴池、防护用品等防疫基础设施。6.以村为单位建立畜禽统计台账,及时掌握养殖户牲畜去向和养殖变化情况。7.按时向县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上报免疫统计报表,集中免疫期每周上报 1 次,其他时期每月上报 1 次(报表须经乡镇场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及时上传畜牧综合信息平台。8.组织养殖小区、合作社、养殖户做好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9.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辖区内养殖户对动物防疫法的知晓率,提高主动防疫、申报检疫的意识。 乡镇场兽医站。 7 1.宣传贯彻执行动

10、物防疫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2.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报告和畜禽圈舍环境的消毒。3.指导监督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相关车辆、场所消毒,死亡动物、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工作。4.负责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实施简易程序现场处罚。5.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草产品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6.负责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管理考核以及养殖户的宣传培训等工作。7.指导督促畜禽养殖主体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等防控措施,做好

11、养殖备案、养殖和免疫档案建立、动物免疫标识及有关证章等领取发放使用的监督管理。8.负责辖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地、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9.按时向乡镇场上报免疫统计报表,集中免疫期每周上报 1次,其他时期每月上报 1 次(报表须经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及时上传畜牧综合信息平台。10.负责辖区内动物屠宰、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及加工储存等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11.承担动物疫情调查、监测、药浴、动物产地检疫等常规工作。 8 乡镇场兽医技术人员。1.负责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村委会、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集中免疫期每周上报 1次防疫工作开展情况,其他时间每月上报 1

12、次。2.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规模化养殖场动物防疫监控、疫情报告及兽医新技术推广等工作。3.负责辖区内产地、屠宰检疫工作,做好活畜交易市场监管。4.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等违法行为。 村委会。1.集中免疫前开展入户调查,摸清牲畜结构数量,填制牲畜摸底调查表。2.集中免疫前加大宣传力度,在村委会或人员集中区域,对集中免疫时间地点、免疫种类提前 3 天进行公示,并将公告送至养殖小区、合作社、养殖户手中。3.对辖区内养殖户实行划片区、巷道分户承包机制。4.负责防

13、疫点防疫栏及相关物资的准备维修和管理工作,集中免疫期做好村级防疫员的组织管理工作。5.组织辖区应免牲畜到指定防疫点进行免疫注射,确保规定时间内完成集中免疫任务。 9 6.做好跨县乡村代牧牲畜的跟踪管理,掌握免疫情况,确保跨县乡村代牧牲畜及时免疫;做好外县乡村在本村代牧牲畜监管工作,保证免疫密度。7.组织村级防疫员对偏远山区的畜禽进行免疫;做好孕畜、瘦弱畜、新增畜补免的组织工作。 村级防疫员。 1.在乡镇场畜牧兽医站及村委会的管理下,从事动物防疫活动。2.认真宣传落实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科学防疫知识。3.按照乡镇场畜牧兽医站下达的计划免疫任务,做好各类动物疫苗的免疫注射,佩

14、戴免疫标识等工作,防疫卡入户率要达到100%;协助 乡镇场畜牧兽医站按片区、巷道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并做好畜禽产地检疫的协助检疫申报和防疫信息上报工作。4.严格按照免疫规程运输、保存疫苗及注苗,避免打飞针,保证免疫质量,在规定时间完成片区内的疫苗注射工作。5.积极开展牲畜品种改良、动物疫病诊疗等畜牧兽医有偿技术服务。 养殖小区、合作社负责人。1.学习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开展防疫工作,在养殖小区、养殖场配备牲畜保定架等防疫基础设施,确保防疫工作顺利开展。2.完善消毒室、消毒通道建设,每月对暖圈和周边环境进行 10 2 次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3.待交易牲畜提前 3

15、 天凭防疫卡向片区防疫员报检,按程序申报检疫。4.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免疫标识管理等制度上墙,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做好病死或死因不明牲畜无害化处理。5.除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外,按照技术服务费标准购买其他免疫技术服务。6.拒绝强制免疫时,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将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十一)农牧民。1.学习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主动配合村级防疫员开展防疫工作,在乡镇场、村队的组织下将应免疫牲畜在指定时间内赶到防疫点,为防疫工作开展提供便利。2.未免疫牲畜不得外出放牧、外出代牧及交易屠宰流通。3.待交易牲畜提前 3 天凭防疫卡向片区防疫员报检,按程序申报检疫,领取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市交易或流通。4.保管好动物防疫卡,防疫卡丢失后及时到乡镇场畜牧兽医站补办,没有补办防疫卡的一律按照未免疫对待,由所在行政村组织进行重新免疫,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农牧民自行承担。5.除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外,按照技术服务费标准购买其他免疫技术服务。6.拒绝强制免疫时,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将按照动物防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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