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国际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 落实市委、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人才强 市” 和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支持我市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经费资助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择优 支持、绩效跟踪”的原则。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第三条 资助范围(一)重点资助本市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学科带头人;(二)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得者;(三)在国际科技组织和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任职的科技工作者;(四)天津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五)市科协委员、常委。第四条
2、 资助条件(一)被资助者应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热爱科技事业,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二)受资助项目类型: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参加国际科技会议;(三)被资助者向大会提交的论文已被会议录用并发表;(四)资助资金用于国际往返机票、在外住宿费及会议费不足部分。第五条 市科 协根据当年 经费情况确定资助数额,在该管理办法试行中,先进行小批次资助,待运行成熟且绩效显著时,进一步扩大资助范围。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第六条 申报(一)市科协每年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资助方向和资助项目数;(二)申请人需向作为推荐单位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区、县、集 团公司( 局)
3、、高校、企 业科协提交 天津市科协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项目申请表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和两位同行专家推荐信(推荐专家与申请人应不在同一单位);(三)推荐单位审核后,将有关材料报天津市科协国际交流部。第七条 评审(一)市科协国际交流部受理项目申报,进行形式审查;(二)市科协常委会促进国际与港澳台科技交流专门委员会专家成员对各级科协组织推荐的项目、人选进行评审,确定资助人选名单;(三)评审结果经市科协核准后实施。第四章 资助额度与支付方式第八条 资助标 准依申请人所去国家、天数、交流项目等确定,资助额度范围为 6000-12000 元人民币/人次。第九条 费用支付方式由市科协在项目执行前以
4、支票方式下拨给推荐单位。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条 完成任 务后,受 资助人员根据推荐单位财务要求在推荐单位进行报账并将报账单据复印件连同项目总结报告、在外住宿、交通、会议费原始票据的复印件提供给市科协国际交流部留档;第十一条 受资助人员 因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任务的,资助额度将被取消。第十二条 市科协将建立 绩效考核和项目跟踪制度,并以此作为推荐单位下一年度资助经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 间,市科协对项目进展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在 对外公布、宣传、成果鉴定、申报奖励时,均应标注“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 会资助项目” 字样。第十五条 本办 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