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表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依据(发文机关及文号)减免规定优惠政策 备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1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元/频点 2000 全市各设台单位2 电视台 元/套节目100005000100市级台县级台自办节目差转台3 广播电台 元/套节目50010050市级台县级台外语教学41000MHz 以下固定台(含陆地)短波电台移 动电 台 (含无中心和数据 终 端 电 台 )元/频点元/台元/台10001000100全市各设台单位5 雷达 元/台 1000 全市范围6微波站工作频率 10GHz 以下10GHz 以上有线电视传输
2、元/站/兆赫( 发射) 4020600全市各设台单位 按固定台7 地球站 元/站/兆赫( 发射) 250 全市各设台单位8无线接入系统1.8-1.9GHz450MHz元/基站元 /频点/基站150500全市各设台单位9 扩频系统 2.4GHz、5.8GHz 元/MHz/基站/ 40 全市各设台单位10 无线数据频段 元 /频点/基站 800 全市各设台单位苏价费98208 号苏价费2003155 号苏价服2002202 号苏价费函200088 号发改价格20032300 号苏价服200443 号苏财综200412 号根据苏价费98208 号文附件第十条规定,下列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一)党政领
3、导机关设置和专用公务电台;(二)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公务电台;(三)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和专用公务电台;(四)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五)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六)业余电台;(七)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第十一条规定: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缴频率占用费,减缴幅度为 50%。按核准 带宽 收,不足 1MHz的按 1MHz收注:频率占用费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 计收,超 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根据通政发201357 号文件规定,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开始,对崇川区、港闸区、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 园区企业按规定标准的 80%收费。监督举报电话:1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