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内部发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第二条 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
2、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节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 第八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一) 、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
4、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二) 、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三) 、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四) 、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五) 、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六) 、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七) 、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八) 、自行车棚。第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
5、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划。教工住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第十条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
6、的学校规模宜按表 1 的规定执行。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 1 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表 1 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学校的自然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的留学生、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学、函授部的学生人数,后表同) 。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
7、房、风雨操场、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表1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 表 2 计算折算规模时采用的折算比例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学生数)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学生类别及层次 (学生数) 每生折合本科生数2000 2000 本科生 1.0 3000 3000 工、农林、医、 体育专科生 0.9 综合大学 5000 工科院校 5000 2000 2000 师范、政法、财经专科生 0.85 3000 3000 师范院校 5000 政法、财经院校 3000 进修生、干训生 1.5 1000 1000 2000 2000 研究生
8、班学生 1.5 医学院校 3000 外语院校 3000 学位研究生 2.0 2000 500 3000 1000 留学生 3.0 农林院校 5000 体育院校 2000 二、学校的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表 2 规定的折算比例分别折算为本科生人数后的总和(后表同)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务所、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均应采用折算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第十一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9、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 3 所列的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表 3 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大学、专门院校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 240mm 的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 46。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表 3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预测值 学校类别 科类结构 学校类别 科
10、类结构 理科 35% 工科 95% 文科 28% 政法财经 24% 文、法 财经 3.5% 综合大学 工科 13% 工科院校 理科 1.5% 理科 45% 林科 55% 文科 45% 林业院校 工科 45% 体育 6% 医学院校 医科 100% 师范院校 艺术 4% 政法院校 政法 100% 农科 70% 财经院校 财经 100% 工科 25% 外语院校 外语 100% 农业院校 财经 5% 体育院校 体育 100% 表 41 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 2生) 十一项校舍总指标 十一项校舍总指标 学校 类别 学校 规模 用自然规模计算 用折算规模计算 总计 学校 类别 学校 规模 用
11、自然规模计算 用折算规模计算 总计 2000 23.98 3.69 27.67 1000 30.06 4.31 34.37 3000 22.57 3.45 26.02 2000 25.80 3.71 29.51 综合 大学 5000 21.01 3.22 24.23 医学 院校 3000 24.18 3.46 27.64 2000 27.49 3.69 31.18 2000 17.63 3.68 21.31 3000 25.84 3.45 29.29 3000 16.70 3.42 20.12 工科 院校 5000 24.07 3.22 27.29 政法 院校 5000 15.77 3.18
12、18.95 2000 23.92 3.69 27.61 2000 17.63 3.68 21.31 3000 22.61 3.45 26.06 3000 16.70 3.42 20.12 师范 院校 5000 21.06 3.20 24.26 财经 院校 5000 15.77 3.18 18.95 2000 27.29 3.69 30.98 1000 21.19 4.35 25.54 3000 25.51 3.45 28.96 2000 18.53 3.78 22.31 农业 院校 5000 23.63 3.22 26.85 外语 院校 3000 17.64 3.50 21.14 2000 2
13、8.06 3.69 31.75 500 30.41 5.59 36.00 3000 26.45 3.45 29.90 1000 36.05 4.35 40.40 林业 院校 5000 24.35 3.22 27.57 体育 院校 2000 30.27 3.75 34.02 表 4-2 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 2人) 校舍名称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教工住宅 34.14 教工宿舍 2.33 第十三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以学校规模为基本参数的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得超过表 41 的规定。二、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的两项
14、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42 的规定(各类学校的指标相同) 。 第二节 教 室 第十四条 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班及辅导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 、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及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电教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第十五条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5 的规定。表 5 按科类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 2生) 科别 教室指标 科别 教室指标 工科 3.60 医科 2.28 (建筑学专业) (6.38) 政法、财经 2.28 理科 2.21 外语 3.37 文科 2.60 艺术 3.37 农林科 2.14 体育 1.35 注:(1)医科指标中已包括后
15、期临床教学所需的教室。 (2)外语科指标中未包括语言实验室。 (3)师范院校艺术科指标中未包括各种琴房、演奏厅、各种画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 第十六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 6 的规定。 表 6 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 2生) 学校类别 教室指标 学校类别 教室指标 综合大学 2.52 医学院校 2.28 工科院校 3.53 政法院校 2.28 师范院校 2.38 财经院校 2.28 农业院校 2.51 外语院校 3.37 林业院校 2.80 体育院校 1.35 第三节 图书馆 第十七条 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室、
16、装订室、业务咨询辅导室、业务资料编辑室、美工室等) 、技术设备用房(微机室、缩微照像室、暗室、图书消毒室、声像控制室、复印室) 、办公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读者衣物寄存处、饮水处等) 。第十八条 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7 的规定。 表 7 按科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 2生) 学科自然规模 科别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研究生 补助指标 理、工、农、林、医、体育各科 2.91 2.45 2.07 1.82 1.54 0.50 文、法、财经、艺术各科 2.95 2.64 2.25 1.99 1.77 0.55 第十九条 按学
17、校类别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8的规定。 表 8 按学校类分的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 2生) 学 校 自 然 规 模 学校类别 500 1000 2000 3000 5000 综合大学 2.56 2.35 2.03 工科院校 2.13 1.89 1.61 师范院校 2.54 2.35 2.03 农业院校 2.15 1.91 1.64 林业院校 2.07 1.93 1.60 医学院校 2.45 2.07 1.82 政法院校 2.25 1.99 1.77 财经院校 2.25 1.99 1.77 外语院校 2.64 2.25 1.99 体育院校 2.91 2.45 2.07 注:本
18、表不包括研究生的补助指标。 第四节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自选科研项目所需的各种实验室、实习工厂农场、牧场、林场、实验室的附属用房(准备室、天平室、仪器室、标本室、模型室、陈列室、动物室、充电室、空调室、更衣室、实验人员办公室等) 、全校公用的计算中心等。个别学校设立的分析测试中心应专案报批,不在本指标之内。专职科研机构的实验室、资料室、生产性工厂农场林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幼儿园等均不在本指标之内。第二十一条 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不含计算中心)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9 的规定。
19、按科类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表 9 (不含计算中心)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生) 学科自然规模 科别 300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研究生 补助指标 工科 12.93 11.05 9.53 8.77 8.28 7.93 2.00 理 、农、林、医科 12.90 10.91 9.31 8.52 8.02 7.66 2.00 文科 1.01 0.58 0.41 0.36 0.34 0.20 外语、政法、财经 1.46 1.15 0.94 0.85 0.81 0.76 0.20 艺术 15.56 12.32 7.97 2.00 体育 1.98 1.72 1.58 2.00 注:(1)外语科的指标中已包括语言实验室。 (2)师范院校艺术科的指标系指音乐专业的各种琴房、演奏厅、美术专业的各种画室、雕塑室、展览厅等专业用房,其计算规模定为音乐、美术两专业规模之和 第二十二条 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不宜超过表 10 的规定。 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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