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黔西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全县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遵循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
2、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工能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县财政局、发改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县工能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参照国家 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制度,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具体情况,每年制定消防、防汛安全设施更新维修改造及仓储维修资金计划,经县工能局核实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财政根据设施更新改造、仓储维修情况安排、拨付资金,确保储粮安
3、全。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和动用价差等有关财政补贴纳入每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九条 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县级储备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报县工能局备案。第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西县支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信贷监管。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
4、利息、管理费用、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工能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根据国家要求和全县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县工能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会同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西县支行共同下达县级储备粮食收购、销售计划。 第十四条 为确保县级储备粮常储常新,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量一般为县级储备粮稻谷、小麦总量的 30%,玉米总量的 50% ,轮换周期为:稻谷 3 年、小麦 3 年、玉米 2 年,轮换架空期不能超过 4 个月。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
5、按照上级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任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为黔西县粮油购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储库点的选择应遵循交通便捷、仓容量达到一定规模、仓房设施完好、有利于集中管理、降低储备粮的储存成本和费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承储 企业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必 须做到“ 一符(账实相符)、三专
6、(专人、专仓、专账)、四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地点落实、品种落实)”,积极开展“ 一符四无( 账实相符、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活动,实行“ 三板两本 (粮食质量显示板、粮情检查显示板、工作职责板、保管账本、粮情检查记录本)、挂牌建卡”制度。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从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管理不善造成粮食霉烂变质、陈化。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县工能局对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进行核定。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
7、本。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工能局。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动用价差实行据实支付,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若因市场粮油价格出现较大波动,轮换粮油产生的亏损超出定额包干部分,由农发行黔西县支行、财政局、工能局共同核实后,黔西县财政局据实拔付到县工能局,县工能局须及时、足额
8、拨付到承储企业。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 粮统计工作由县工能局定期统计、并分析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上报市商务局。 第二十六条 承储 企业应及时核实、上报县级储备粮在存储中的正常损失、损耗。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 粮损耗分定额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县工能局、财政局,经审核后其粮食净损失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按照黔西县粮食应急预案要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工能局、财政局、发改局共
9、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工能局根据动用命令,下达动用通知,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的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下达动用命令即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县工能局、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组织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的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
10、违规、违纪行为,依程序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县工能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对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 件,县工能局应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第三十二条 县工能局及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检查,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存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西县支行应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
11、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三十五条 县工能局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一)拒不组织实施或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 划及动用命令的;(二)选择未取得承储县级储备粮资格的
12、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三)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工能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企业承储资格;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二)对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县级储备粮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的;(三)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能处理且不及时报告的;(四
13、)拒绝、阻挠、干涉县工能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六)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七)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八)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九)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十)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十一)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十二)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黔西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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