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及其眼科实验室检查技术司法部司法 定科 技 究所鉴 学 术研法 究室 夏文医学研 涛上 编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1879 3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一、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是指疤痕形成致双侧眼睑不对称以及其他眼睑损伤致畸形,难以恢复的或需手术治疗的:眼睑闭合不全的;眼睑下垂的;眼睑皮肤缺失的;睑球粘连的;眼睑内翻或者外翻的;其他;等等。单纯眼睑损伤遗留瘢痕的,应按照面部疤痕条款评定。1879 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第九条 眼损伤。(二)眶部单纯性骨折;眼眶壁骨折,包
2、括眼眶内侧壁筛骨纸板骨折,均应当认定为轻伤。眼眶骨折的确认需借助X线片、CT片等放射影像学技术。尤其薄层CT扫描对眶部骨折具有重要的诊断价值。眼眶内侧壁(筛骨纸板)骨折的CT诊断:1、直接证据:筛窦壁的完 、连 。2、 接证据: 应 侧筛窦内 ( )为鉴是 为 骨折的重要指 。眼眶内眼球外 影, 是诊断筛骨纸板 骨折的 重要指 。有 眼 形、 的筛骨 ,有 眶 或眼 筛窦等, 具有重要价值。1879 5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第九条 眼损伤。(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确认眼部损伤致的 以恢复的, 鉴定为轻currency1伤(据“轻currency1伤的鉴定3.
3、8fifl定)。其 为外伤 、或”等。眼部损伤,瘢痕形成致(、 ) 成难以恢复致或需手术治疗的,以及损伤致的难以恢复的等, 合 条fl定。确认损伤及功能的 :1、;2、影。1879 6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第九条 眼损伤。(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1)眼球部 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指:1、眼 损伤致难以恢复的眼 (包括不全 )遗留复 的;2、 损伤 手术的;3、外伤 ,伤侧 侧直 以;4、外伤 缺损或者 部 断, 及 1/4以 ;5、 (或者) ; 1879 7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第九条 眼损伤。(四)眼球部分结构
4、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2)6、外伤 内(II)以 ;: 内 :I: 皮下或者 部的,对 影响不 ;II: 不均 的 , 胀,前囊饱满,前房 浅的,对 有 当影响;III以 : 全,乳 ,眼底不,对 有严重影响。7、外伤 继 青光眼;:1、应排除原 青光眼;2、外伤 过 眼压增高者应除外。8、确证外伤 玻璃 或玻璃化条索;9、因外伤致实施眼球玻璃切割手术的;10、确证眼球全层 裂伤1879 8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第九条 眼损伤。(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3)11、眼底黄斑部损伤,诸如:裂 、 、化等;12、有确切证据(如电生检查等)证实外伤
5、神经存在损害的;13、球内异物或眶内异物存留的;14、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的不论 述损伤对 、面容有多 影响,只要其尚未到重伤程又不属 轻currency1伤的,均宜鉴定为轻伤。1879 9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第九条 眼损伤。(四)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1)1、眼外伤据 鉴定伤情的,均需充矫正检查再检测其 。2、眼外伤据 鉴定伤情的,应掌握以下原则:前提条件:存在眼部损伤;必备条件:存在 下降;重要条件:眼部损伤
6、存在影响 的 改 ;参考条件: 信的伤前 和眼科资料,排除眼部疾患。3、据 进 伤情鉴定时,若 述“重要条件”并不具备,而确实存在外伤 下降的, 在考察“参考条件”作出认定,但在析说明中应予必要的说明。1879 10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第九条 眼损伤。(四)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2)4、 述“低 者,伤 减退1个级 ”意指:WHO 级 :低 1级: 低 0.3,等 或等 优 0.1;低 2级: 低 0.1,等 或等 优 0.05;盲目3级: 低 0.05,等 或等 优 0.02;盲目4级: 低 0.02,等 或等 优 光感;盲目5级: 光感。注: 力 价 准:低于 评 0.3者 低 力或者盲目;等于或 于为 优 0.3,但低于或等于0.5者, 力有明 退;高于为 显减 0.5 ,低于0.8者, 力有 度 退,为 轻 减但接近正常;高于0.8者, 力正常。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