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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DOC

1、 4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车辆损失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 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

2、、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 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

3、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车灯单独损坏、倒车镜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 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 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 保险车辆被水淹 致使发动机损坏 ; (五)减值损失;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第五条

4、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5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无

5、有效合格的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 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5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四)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

6、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 ,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五)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本条款规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率或免赔 额; (二) 保险单约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率或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 超过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

7、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 =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如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还应当提供相关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 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6 第十一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

8、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事故责任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增加 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营运货车实际装载货物风险类别高于保单载明的货物风险类别的,被保险人可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差 额,或另外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以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被保险人可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差额,或另外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以高者为准。 第十五条 本保险

9、在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核 定的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 =(实际价值 -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10、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 =(保险金额 -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 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 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即: 赔款 =(实际修复费用 -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 =(实际修复费用 -残值)(保险金额

11、/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 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 /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施救费用按保

12、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金额 /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 /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额。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 10 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7 第二十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部分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13、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保险人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部分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实行 50%的绝对免赔率。确实无法找 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

14、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涉及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的相关情况。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情况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到保险人的合理收费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项下的相关 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款。 重要事项指投保车辆的车主、厂牌型号、车辆类型、核定载质量、新车购置价、新车初次登记年月、上期保险期限内的赔款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应 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否则,对于保

15、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部分赔偿。 第二十五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 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合法改装或增加危险程度等 ,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部分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 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因未履行本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或对损失情况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部分赔偿。

16、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须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应立即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人延误时间致使保险责任 和事故损失无法核定或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

17、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 部分的保险费; 8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18、提交保险单载 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投保人可自愿选择投保,但不能同时投保。 第一章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 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19、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减值损失;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 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

20、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合格的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 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5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9

21、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 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十七)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第四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

22、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 2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和 20 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 个档次: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 50 万元、100 万元和 100 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

23、如下: 短期保险费 =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 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四)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伤者的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五)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事故责任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24、。 第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实行 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营运货车实际装载货物风险类别高于保单载明的货物风险类别的,被保险人可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差额,或另外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以高者为准。 第十二条 如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被保险人可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差额,或另外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以高者为准。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 定损坏及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核定的部分,保险人有权拒

25、绝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 =赔偿限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10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 =应负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对被 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六条 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

26、,从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 10 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 第二十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

27、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涉及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的相关情况。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情况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到保险人的合理收费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项下的相关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款。 重要事项指投保车 辆的车主、厂牌型号、车辆类型、核定载质量、新车购置价、新车初次登记年月、上期保险期限内的赔款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应 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否则,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部分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 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合法改装或增加危险程度等 ,被保

28、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部分赔偿。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 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因未履行本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或对损失情况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部分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须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应立即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29、。否则,因被保险人延误时间致使保险责任和事故损失无法核定或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11 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

30、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险期限。 第三十条 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二条 已投保过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可以在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之上,选择相应的赔偿限额向本公司投保第三者综合责任险, 赔偿区 间 限额的下限为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赔偿区间限额的上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

31、约定,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收费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仅对责任范围内,超过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之上的损失部分 在赔偿区间 限额 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第三者人身 伤亡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

32、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 (三) 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

33、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 、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十一)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合格的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12 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34、,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5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 、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十三)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五)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

35、合格; (十六)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 (十七)被保险人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六条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 2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和 20 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 50 万元、100 万元和 100 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36、保险人对挂车赔偿 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期限及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 =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 (三)伤者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证明、各项医疗费用单据、用药清单; (四)保险人认为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其 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

37、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事故责任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实行 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营运货车实际装载货物风险类别高于保单载明的货物风险类别的,被保险人可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差额,或另外增加 10的绝对免赔 率,以高者为准。 第十三条 如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被保险人可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差额,或另外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以高者为准。 第十四条

38、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13 赔款 =赔偿限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 =应负 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六条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主车、挂车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十

39、七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 10 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八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结案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 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定损核价、参与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涉及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的相关情况。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情况未如实告知

40、足以影响到保险人的合理收费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项下的相关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款。 重要事项指投保车辆的车主、厂牌型号、车辆类型、核定载质量、新 车购置价、新车初次登记年月、上期保险期限内的赔款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 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否则,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部分赔偿。 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 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合法改装或增加危险程度等 ,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部分赔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

41、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 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因未履行本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或对损失情况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部分赔偿。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须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应立即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人延误时间致使保险责任和事故损失无法核定或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 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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