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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居民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办事.DOC

1、 0 省外居民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落户办事指南 云南省公安厅 2018 年 12 月 25 日 1 一、受理范围 .2 (一)受理内容 .2 (二)申请人范围及 申请条件 .2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2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2 (一)设定依据 .2 (二)办理依据 .2 三、实施机关 .3 四、申请材料 .3 五、办结时限 .5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6 七、办理流程 .6 (一)申请 .6 (二)初审 .6 (三)审查 、 批准决定 .6 八、办事服务 .7 (一)咨询 .7 (二)办理进程查询 .7 (三)监督投诉 .7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 2 一、受理范围 ( 一)受

2、理内容 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但未达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条件的,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 ; 2、 申请在社区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 , 由 本人 申请办理。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无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 2017 84 号) (二)办理依据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全 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通知(云公治 2017

3、 193 号) 3 三、实施机关 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 四、申请材料 拟落户 地 为 昆明市主城区( 五华 、盘龙、 官渡 、西山、呈贡) 外 城镇地区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居民身份证 原件 1 公安机关颁发 (一)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 9 类: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 3.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 或调动文件; 5.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 6.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7.工商营业执照; 8.纳税证明

4、; 9.银行流水帐单。 (二)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原件 1 公安机关颁发 3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原件 1 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 拟落户 地 为 昆明市主城 4 区( 五华 、盘龙、 官渡 、西 山 )城镇 地区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4 式 1 居民身份证 原件 1 公安机关颁发 (一)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 9 类: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2.同意录用为

5、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 3.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 5.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 6.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7.工商营业执照; 8.纳税证明; 9.银行流水帐单。 (二)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 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 ) 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中,优秀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 1 年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

6、)个人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人员,提供具备上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实际就业地的社区集体户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 2 居民户口簿 原件 1 公安机关颁发 3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4 连续登记满 3 年的云南省居住证 原件 1 公安机关颁发 5 养老保险满 3 年的参保证明 原件 1 人社 部门出具 拟落户 地 为 昆明市 呈贡区城镇 地区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5 1 居民身份证 原件 1 公安机关颁发 (一)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 9 类: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

7、记表); 3.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 5.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 或引进通知; 6.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7.工商营业执照; 8.纳税证明; 9.银行流水帐单。 (二)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 ) 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中,优秀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 1 年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个人奖项或荣誉

8、称号的人员,提供具备上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将 常住户口登记在实际就业地的社区集体户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 2 居民户口簿 原件 1 公安机关颁发 3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4 连续登记满 1 年的云南省居住证 原件 1 公安机关颁发 5 养老保险满 1 年的参保证明 原件 1 人社 部门出具 五、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 6 个工作日 签发准予 迁入证明 。 6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 网上受理:云南公安互联网 +警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 受理时间:任意时间。 (二)初 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 2个

9、 工作日 内由“云南公安互联网 +警务服务平台” 反馈初审结果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或符合不予受理情形的, 2个工作日内反馈不予受理 决定 ,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 、 批准决定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 6个 工作日内 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并作出 是、否 批准决定, 决定由 “ 云南公安互联网 +警务服务平台 ” 反馈 。 审查 批准的,申 请人 携带 申请材料原件至 拟落户 地公安户政窗口 领取 准予 迁入证明

10、 ;审查不 批准的,中止 业务办理 或按 规定补正申请材料。 7 八、办事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 1)窗口咨询: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以及全省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 ( 2)电话咨询:省公安厅 治安管理总队、 各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县(市、区)公安局户政窗口或便民服务中心户政窗口以及全省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业务咨询电话。 ( 3)网络咨询。云南公安互联网 +警务 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 ) 2、咨询回复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当场 回复 。 网络咨询 5 个工作日 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网上查询 : 云南公安互联网 +警务服务平台 现场查询 :

11、拟落户地公安户政窗口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省公安厅投诉部门:云南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 656 号)。 2、电话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投诉电话(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电话: 0871-63052303)。 3、信函投诉:本事项实施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纪检部门(省8 公安厅投诉部门:云南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 656 号,邮政编码: 650228)。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本事项办理的,可自实施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向实施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3 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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