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浦区科技创新政策操作办法 为加快青浦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化发展步伐,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增强科技创新对本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支撑作用,逐步实现区域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国发 200544号)若干配套政策、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沪府发 2006 1号)若干配套政策、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府发 2013 16号)、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的实施意见(青委 2015 181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结合青浦实际,制订如下操作办法: 一、推动产
2、业集群创新 1.支持对象 被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创新热点。 2.扶持标准 ( 1)被认定的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区财政根据立项单位财政资助资金给予 1:0.5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 ( 2)被认定的市级以上创新热点,区财政根据立项单位财政资助资金给予 1: 1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被认定的区创新热点,区财政 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培育期不超过 3年。区创新热点资助采用后补贴方式,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资助。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鼓励发展国家级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
3、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2.扶持标准 区财政根据立项单位财政资助资金给予 1:0.5 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 ( 1)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扶持标准 ( 1)区财政根据立项单位财 政资助资金给予 1: 0.5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 2)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鼓励发展市级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 经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扶持标准 ( 1)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 1: 0.5匹配支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4、 ( 2)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四)鼓励发展区级研发机构 1.支持对象 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2.扶持标准 ( 1)区财政给予 15万元资助。 ( 2)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五)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1.支持对象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 2.扶持标准 ( 1)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或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按立项单位资助资金予以适当匹配,对国家级项目予以 1:1匹配,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对市级项目予以 1:0.5匹配,最高不
5、超过 300万元; ( 2)对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立项但未获财政资助的项目,区财政给予不超过 10%研发投入的资助,市级项目不超过 15万元,国 家级项目不超过 30万元; ( 3)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匹配要求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六)鼓励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1.支持对象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 2.扶持标准 ( 1)对批准立项的区科研专项项目,根据企业对项目的研发投入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 50万元的资助。对同一项目,同级财政资金不重复资助; ( 2)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经专家评审认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根据企业对项目的研发投入情
6、况和专家评审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 30万元的资助。对同一项目,同级 财政资金不重复资助; ( 3)对科技发展基金(农业类、社会发展类、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根据评审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一般项目资助不超过 10万元,重点、重大项目不超过 30万元; ( 4)对批准立项的专利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 10万元的区财政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10%。 (七)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 1.支持对象 经市、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扶持标准 (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财政资助资金予以 1:
7、1匹配; ( 2)对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分别给予 45万元和 30万元的资助; ( 3)每年认定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不超过 10家。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八)鼓励拥有知识产权 1.支持对象 (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 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 3)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 (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 )专利权人; ( 4)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 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 5)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
8、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 6)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时,申请资助的专利已经实施。 2.扶持标准 A、中国专利资助 ( 1)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 1万元的授权资助; ( 2)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 1500 元的年费资助; ( 3)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区财政分别给予 2000元、 1000元的授权资助。 B、港澳台专利资助 ( 1)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 1万元的授权资助; ( 2)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 10万元。 C、国外专利资助 ( 1)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
9、区财政给予 1万元的授权资助; ( 2)对每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 2500元的授权资助; ( 3)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国外专利资助不超过 20万元。 (九)鼓励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1.支持对象 被列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区专利试点企业等。 2.扶持标准 ( 1)对被评为区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的,区财政给予 10 万元的资助; ( 2)对被列为市专利工作试点、示 范企业的,按认定部门资助金额给予 1:1匹配; ( 3)对被列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区财政给予 25万元的资助; ( 4)对被列为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按认定部门资助金额给予 1
10、: 1匹配; ( 5)对知识产权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街镇或园区、企业、个人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奖励金额单位为 2万元,个人为 2000元; ( 6)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 10万元、 8万元、 5万元、 2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的单位,区财政根据 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 1:1匹配支持。 (十)鼓励专利保险 1.支持对象 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 2.扶持标准 按缴纳保险费用的 50%予以资助。 (十一)鼓励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 1.支持对象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2.扶持标准 对通
11、过认证的企业,区财政给予 5万元的认证资助。 (十二)鼓励申请使用上海市科技创新券 1.支持对象 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资助的本区企业和创业团队。 2.扶持标准 采取市区联动、事后补贴的办法,按照市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创业团队实际发生费用的 10%予以补贴,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 10万元。 三、推进众创空间建设 (一)扶持众创空间载体建设 A、众创空间建设、租金补贴 1.支持对象 经区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并通过年度考核评估的众创空间(不包括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 2.扶持标准 ( 1)对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 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 2)对认定备案的众创
12、空间的办公用房进行房租补贴,按照 1元 /平米 /天的标准给予补贴,完成备案起三年内予以租金 100%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平方米,扶持资金每年集中支付一次。 B. 科技创业苗圃建设、租金补贴 1支持对象 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业苗圃。 2.扶持标准 ( 1)根据 “科技创业苗圃 ”实际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给予 30%的补贴,追溯到苗圃备案前 2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 50万元。 ( 2)根据场地出租面积和所在地平均租金水平,第一年予以评估认定租金的 100%补贴,第二年予以 50%补贴,第三年予以 25%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平方米,扶持资金每年集中支付一次。 C科技孵化用
13、房建设补贴 1.支持对象 经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度考核评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2.扶持标准 对核定的孵 化场地购置或租用费、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孵化基地建设贷款利息等,给予实际发生金额 30%的补贴,每个孵化器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在 3年内分期拨付。 D. 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补贴 1.支持对象 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加速器。 2.扶持标准 对核定的加速器场地购置或租用费、加速器用房建设或改造费等,给予实际发生金额 30%的补贴,每个加速器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在 3年内分期拨付。 (二)鼓励众创空间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A.预孵化项目成立公司补贴 1.支持对象 经过主管部门认定的预孵 化项目注册成立的公司。 2.扶持标准 根据注册成立公司的考评情况,区财政给予 1-5万元的开办费补贴,给予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每个预孵化成功项目 1万元的孵化服务补贴。 B.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考核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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