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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暑期校舍维修项目.DOC

1、 2014 年暑期校舍维修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JSC2014-G-83 郑州市金水区政府采购中心2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2.1 本 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

2、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3.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 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

3、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3 1.5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6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7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 踏勘现场 1.8.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自行踏勘现场。如果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

4、目现场。 1.8.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8 .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8.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 招标文件澄清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

5、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4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

6、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 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

7、报价汇总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5 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 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8、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 理。 3.4.3 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将在定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以转账形式退还,不退还第三方单位(凭收据原件,提供公司对公账户)。 3.4.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规定签

9、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标人须携带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及保证金收据(以上均必须提供原件)到采购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退还保证金,提供公司对公账户以转账形式退还,不退还第三方单位。 3.4.5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3.4.5.1 在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自行撤消投标; 3.4.5.2 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3.4.5.3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撤销合同的; 3.4.5.4 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

10、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 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6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11、。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文件格式。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

12、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 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应填写投标人签到表。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

13、的投 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7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 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4)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

14、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方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

15、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8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每标段第一名为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金水区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

16、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3.3 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招标机构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 规定的项目及服务予以增减。 7.3.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分包给他人。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

17、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 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18、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为贯彻落实郑财办购( 201

19、2) 8 号郑州市财政局、郑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本项目鼓励中小企业参与。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为依据。其中企业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判定依据为最近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判定依据为缴纳统筹人员总数。 根据郑财购 2013 12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应提供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以投标人提供的郑州市政府信用管理部门认可的信用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原件为准。投标人为外地企业的,可以当地市级以上信用管理

20、部门认可的信用评价机构出具,并经郑州市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信用报告为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 评委会在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外,还将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1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2 投标人有较好的执行合同能力; 1.3 投标报价对需方最有利; 1.4 投标人的现场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履行合同的能力、售后服务、技术支持; 1.5 投标人对服务及其他优惠条件的承诺。 2 评标办法: 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书,由评委根据计分标准打分。 计分标准: 一、投标报价: 45 分 为贯彻落实郑财办购( 2012) 8 号郑

21、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评审时给予中型企业 3%的价格扣除,给予小型或微利企业 6%的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符合条件的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不累计,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投标报价扣除相应比例后称为“优惠后评标价”(即 评标价) 。 凡未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代理国内外大型企业产品的,均不得统计为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用优惠后评标价参与评分。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以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有效投标人超过 5 家(含 5),按去掉一个最高评标价和一个最低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小于 5 家(不含 5),直接计算算术平均值。 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 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 1.5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 1 分,扣完为止,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二、施工组织设计 35 分 A、投标文件所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30 分) (1) 主要施工方案( 0-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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