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特种设备经营监督管理 规则 (征求意见 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制定目的 】 为了 规范特种设备经营活动,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 本规则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 所称的经营, 是指 销售、出租和进口 特种设备 产品的 活动 。 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 (厂 )内 专用 机动车辆 ( 包括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部件 ) 以及压力管道元件 (以下统称特种设备) 的 经营 适用于 本规则 。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销售本单位产品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销售 原 自
2、 有 二手设备 的 , 气瓶 充装 单位将气瓶作为包装物与气体一起销售的 ,不适用本规则 。 第三条 【监督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质检总局)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全国特种设备的经营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监管 部门)按照 本规则 的规定 对 本 行政区域 内特种设备的 经营 实施 监督管理。 2 第四条 【 经营范围 】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不得经营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第五条 【 资料保管 】 特种设备 经营 单位应 当 妥善保管其 经营的
3、 特种设备产品的 随附 文件 及其档案资料,不得减少、损毁、涂改或伪造。 第六条 【行业 管理 】 特种设备 行业 协会 (以下简称行业协会) 应 加强 行业 自律 , 推进 特种设备经营行业的 诚信体系建设 。鼓励行业协会 建立特种设备经营行业信息平台 ,引导特种设备经营单位 上传 经营信息 ,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 【配合执法检查】 特种 设备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接受 特种设备 监管 部门 的 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 和有效性 负责。 第二章 销 售 第八条 【 随附 文件 要求 】 销售 的 特种设备 产品 ,随 附 的设计文
4、件、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 监督检验等相关资料和文件 应当 齐全。 第九条 【检查验收 和销售记录 】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并 按台(件、套) 建立 特种设备检查 验收和销售记录 。 检查 验收和销售记录 至少 包括以下内 3 容: (一 )产品名称 ; (二 )产品制造单位 名称 ( 二手设备 还应当包括原使用单位 名称 ); (三 )设备代码 (如已实施编制设备代码) ; (四 )产品 编号 ( 如无产品编号的 ,应有 产品批号) 、 制造日期 ; (五 )产品 进货 (来源 )单位、 进货日期、 进货合同 号 ; (六 )销售
5、合同编号、 销售日期 ; (七 )购货单位名称、地址 和联系方式 ; (八 )检查验收日期 、检查验收结论、检查验收人员(签字) 。 气瓶 和 单独 销售 安 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部件 和压力管道元件的 销售单位 , 可以按批( 即 同品种、型号、规格、同制造批号) 按照前款要求的内容 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 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应当根据特种设备 检查验收和销售 日期,确定保存年限,一般不少于 4 年 。 第十条 【二手设备 登记 】 二手设备 销售后, 购货单位 应 当 及时 申请 办理 特种设备 更名 变更 。 第十一条 【 缺陷 报告 】销售单位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缺陷 或不符合安
6、全技术规范 的 , 应 当 立即停止销售 ; 已经销售的要 通知相关购买 者, 并 向设备 制造 单位进行 书面 通报, 记录 相关 情 况, 同时 向 当地 及制造单位所在地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进行报告 。 需要召回的,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 当 配合、协助做好相关产品的召回工 4 作。 第三章 出 租 第十二条 【出租 设备登记 】 出租期间, 承担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的一方, 应当 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申请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或 更名 变更 。承租方不得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 的特种设备 。 出租结束 后, 登记 的 使用单位为 原 承租方的, 出租单位 应及时 申请 办理特
7、种设备 更名 变更 。 第十三条 【安全责任 约定 】 租赁双方 一般应采用 约定 的方式 ,确认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 的 责任 主体 ;无相关约定的,使用管理 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出租设备管理】 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承担 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 的 , 出租单位应 当 建立 安全管理制度和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做好检验 检测 工作,保证 出租的 特种 设备 安全 性能 ,对 出租 的 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负责。 第十五条 【人员配备与培训】 特种设备 出租过程中, 出租单位 需要调试、使用或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 的 , 应 当 至少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特种设
8、备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出租 单位应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保存相 5 关记录。 承租单位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应 当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 第十六条 【出租设备文件】 出租单位应 当 向承租单位 出示完整的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将产 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 及 使用维护保养 说明 、 最近一次的检验证明 复印件随机交付承租单位 。 出租特种设备时,出租单位应当将设备的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要求书面交给承租单位,
9、并且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 第十七条 【 承租单位 责任 】 对于长期 承租 ,其 使用 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检验申报 等 需要由承租人负责的,出租单位应当 将有效的 使用登记证的复印件随同出租的特种设备交 承 租单位。 承租单位 应当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 、 相关标准、 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和合同约定 , 履行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 承租单位 不得租用未 办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第十八条 【 出租 设备 使用 记录】 由 承租单位 承担使用管理 和维护保养义务 的, 租 用的 特种 设备交还出租单位时,应当将承租期间 以下资料和文件交出租单位存入安
10、全技术档案: (一) 特种设备 的 定期检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6 (二)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校验 (检定、校准 )、修理和更换记录; (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应急演练记录; (六)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处理报告。 第十九条 【出租合同范本】 鼓励 特种设备 行业协会 制定特种设备 租赁 合同范本,推荐 租赁双方 使用。 第四章 进 口 第二十条 【进口单位】 进口 特种设备 (包括成套装置中的特种设备) 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包括从事进口贸易的销售单位、直接进口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1、等相关贸易单位和境外制造单位的代理机构(以下统称进口单位)。 从事进口 贸易 的销售单位和直接从事进口贸易销售活动的境外制造单位的代理机构, 应 当 履行本章 和 第二章规定的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进口 许可 】 需要 取得我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 , 应当取得许可 。 其 它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首次进口的,应 当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 经 由质检 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备案 。 7 第二十二条 【 安全性能 要求】 进口特种设备 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安全要求 。 若 无法采用 我国 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中国标准 设计、 制造时,境
12、外制造单位可以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成熟标准,但是 应当按照 我国 安全技术规范的 规定 向 质检总 局 提交其产品符合 我国 安全 技术规范规定的 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 和 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 第二十三条 【资料要求】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应 当 符合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或者 中英文对照。 第二十四条 【进口合同】 相关贸易单位 与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或者其代理机构 签订进口特种设备合约时,合约或其附加技术条款中至少明确以下各项: (一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 )产品
13、 随附 资料和文件 内容 ; (三 )设计文件鉴定 要求 。 第二十五条 【进口提前告知】 签订进口合约后 , 需 在 制造 地进行 制造 监督检验的, 贸易的 相关 单位 应当 及时 履行告知义务 ;无需 在制造地 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应当在 产品起运 15 日 前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 告知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直接送达、寄送、电子邮件、传真。 告知包括以下内容: 8 (一 )进口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和联系 人、 传真、电话、电子邮箱; (二 )制造单位名称 和制造 地址 、制造许可证编号、制造 单位所在 国 名称 ; (三 )进口 特种 设备种类、类别、品种、型号、规格、参数及其数量;
14、(四 )执行标准; (五 )制造日期、制造编号、到达 的 口岸 和 预计到达 日期。 使用单位直接进口的特种设备,向使用地的省级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履行告知义务。 从事 进口贸易的销售单位 和 境外制造单位的代理机构 进口的特种设备 , 有明确使用地的, 向 使用地 的省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履行告知义务 ; 无明确使用地的,向其注册地的 省级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 进口单位在履行告知义务时, 应 当 同时附进口合约( 复印件 )和 产品符合 我国 安全 技术 规范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和其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 进口单位 应 当 向相关的 省级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进行 书面告知 。
15、特种设备 监 管部门收到告知后,应 当 予以签收。有条件当场签收的,应当场予以签收 ; 无法当场签收的,应 当 于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签收 ; 逾期不签收的,视为告知生效。 第二十六条 【 进口检验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 需要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当在制造前进行 9 设计文件鉴定 。对批量进口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管道元件,需要经型式试验抽查的,应当在 到达口岸 后进行型式试验抽查。 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制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地实施监督检验,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制造地监督检验的, 特种设备 到达口岸后 ,相关贸易单位应当及时申报 进行
16、安全性能 检验。 未按照我国规定经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 型式试验和 安全性能 检验或者不合格的 进口设 备 ,不得在我国境内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出口返销和临时进口】 出口返销 和 临时进口气瓶等 特种设备 的监督管理 , 按照 我国 安全技术规范 的规定 进行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 日常监督检查】 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 地方各级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应 当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发现问题 应当 及时 依法 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协调】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 、 配合 时, 地方各级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应当及时报
17、告当地人民政府 ,并通知 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 对 行业协会监督】 特种设备 相关行业协会 在开展 10 特种设备经营行业 自律 工作中,应当建立相 应 规则 , 及时向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通报情况 。 第三十一条 【商业秘密】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和 相关行业协会对 经营单位的 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黑名单制度】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 对发现的特种设备经营单位违法行为 , 应 当依法 及时处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 通报有关部门, 并 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第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 二手设备定义 】 本规则所称的二手设备是指在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使用登记后,在达到规定的报废 条件 之前,而进行出售 并转移所有权 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四条 【解释权】 本规则 由 质检总局 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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