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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DOC

1、 1 社会体育指导员 管理办法 ( 草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 工作 ,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社会体育活动中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 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 鼓励 社会体育指导员经常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坚持科学、文明、

2、安全、诚信的原则,因人、因时、因地制宜,提高被指导者的健身技能和身体素质, 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 进行免费培训和 注册管理, 组织和推动各种社会力量支持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 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 体育 公共 服务中的作用。 第六条 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2 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 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 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 , 列入

3、体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管理,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日常工作,由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第八条 体育 主管部门可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有关社会体育 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的组织”),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组织系统 性较强 且具有较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条件和能力 的全国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并获得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本协会批准范围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 立全国性 和地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

4、会。 各级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服务,反映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求,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 ,承担体3 育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 社会体育指导员获得技术等级称号后,自愿加入指导工作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 导员协会。 第十 条 全国和地方各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和 各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民健身指导中心等体育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人员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为社会体育指导员 接受培训和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

5、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基层体育 组织应当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 ,并 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 三 章 申请审批 第十 二 条 热心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申请并获得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附后),分别批准授予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 4 (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 (四)国家

6、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 第十 四 条 申请授予或者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指导工作所在地的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 请晋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需 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申请授予或 晋升有体育专项技能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需 提交该体育项目的专项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证

7、明 的,可一并提交 。 第十五条 受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 的 县级 体育主管部门或其 委托的组织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备后, 将二级以上的申请 逐级提交相应 的体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授予权限, 对申请材5 料进行审核, 在收到申请材料一个月内作出是否 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对不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 ,应当 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被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证章和胸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和胸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 四 章 培训 教育 第十八 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 社

8、会体育指导员技 术等级培训大纲 ,组织编写 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办法。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根据 实际 需要,组织编写补充培训教材 ,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有体育专项技能要求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编写 该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专项技能培训大纲 和 专项技能培训教材 ,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 第 十 九 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 在体育 教育机构中 批准设立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 由培训基地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任务, 并对 培训基地开展培训 工作 情况进行 指导 检查监督 。 经批准 的 协会, 应当 确定本协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或者 委 托 体育主

9、管部门 批准的培训基地承担培训 任务 。 第二十 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 负责 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 对符合培训 条件的人员 进行 培训。 6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提供相应的培训费用。 第 二 十 一 条 各级体育主 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和经批准的协会,应当每年 举办一次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培训 教育 ,并根据需要适时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交流 和 展示活动 , 提高 社会体育指导员 的思想素质和业务 能力。 举办继续 培训 教育 、 工作交流 和 展示活动的部门或组织,应当为参加 人员 颁发证书或 提供参加证明。 第 五 章

10、注册 登记 第二十 二 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 确定 社会体育指导员 注册机构 , 负责 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 。 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表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 三 条 注册 机构 或注册分支机构、注册人员 应当为 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 注册 档案, 保证 档案 信息准确、 完整 和 安全。 第二十 四 条 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自获得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 30 日内,持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到 指导工作所在地的 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 或 注册分支机构、注册人员 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 二十 五 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每年 12月 ,持指导工作所在地

11、 体育组织或单位开具的社会体育指导业绩证明及其他相关证7 明,到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或注册分支机构 、注册人员处,进行年度工作注册。 第二十 六 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一个 年度内超过半年未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不予 年度工作注册。未进行工作注册的,当年不得申请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因中断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半年以上未能 进行 工作注册的,在恢复 指导工作后应当及时进行工作注册,并自恢复指导工作后计算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的时间。 第二十 七 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 因指导工作地离开原登记注册的县 市 区,应当到原登记注册的注册机构或注册分支机构 、 注册人员处 和新到地区的注册机构或

12、注册分支机构 、 注册人员处 分别办理迁出和迁入的迁移注册手续。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 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保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 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全民健身活动站点、各类体育健身俱乐部等基层群众文化体育组织以及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中,应当明确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等级要求,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依托各类组织和设施开展志愿服务。 第三十 条 有条件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岗位,或有组织地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委派8 到社区、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 第三十一 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事业经费 预算中列支社会体育指导员工

13、作经费,在用于全民健身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作 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 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经费困难 地区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补助经费,并对 西部 、边疆和贫困 地区予以倾斜。 第三十二 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 第三十三 条 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保证必要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 鼓励其他有关组织、单位为 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提供 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捐赠

14、和赞助。 第三十四 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为所管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办理责任保险或其他保险。 鼓励其他组织、单位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办理责任保险或其他保险。 第三十五 条 各级体 育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组织应当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息化 发展 ,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进行管9 理与服务的水平 。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 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社会影响,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良好形象。 第 三十 七 条 有条件的体育院校和其他学校应当在体育专业学生中开设社会体育指导的有关课程,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实

15、践,对确已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和毕业之后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第 三 十 八 条 开展 全国和地 方的 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评选表彰活动,并对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 各类体育社会团体 和有关组织、单位建立 社会体育指导员 工作 表彰 激励机制 。 第三 十 九 条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荣誉奖章制度。对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后连续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二十年、十五年和十年,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分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和铜质奖章。 获得社会体 育

16、指导员荣誉奖章,由社会体育指导员本人申请,经省级 体育主管部门 或者经批准的行业体育协会 、单项体育协会推荐,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 10 第 七 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 本办法 ,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管理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 或有关主管部门 依据各自职责 责令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 处分。 第四十 一 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 体育 组织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给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依法给予 行政 处分;对社会体育指导员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

17、,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 二 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 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的资金,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四 十 三 条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者 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 四十 四 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指导活动中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内容,给全民健身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指导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 其他 有关组织予以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由有关部门 依法给予治安 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指导工作所在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提出 , 经原授予机构批准,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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