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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425邮政划拨储金帐户领用支票约定书.DOC

1、 第 1 頁 /共 8 頁 粗框內為本公司查註事項(立約人無頇填寫) 第 1 份:由票據交換局留存 106.12.網路版 98-04-43-25 郵政劃撥儲金帳戶領用支票約定書 立約人 今向貴公司領用郵政劃撥儲金支票,嗣後所有一切往來,均願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布之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及郵政法規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退票及拒絶往來事項願遵守本約定書附件 郵政劃撥儲金帳戶領用支票約定書補充條款 之規定。並同意貴公司、持票人及與貴公司有往來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其他相關機關,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 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之情形下,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本戶之一切資料,

2、期限為自簽立本約之日起至與貴公司一切權利義務消滅之日後 15 年止,但本戶之基本資料不在此限。特立此書為憑。 此 致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立約 人填記事項: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帳號 負責人 戶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戶籍(證照) 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通 訊 地 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聯 絡 電 話 ( ): 分機 ( ) : 行動電話: 首次領用空白支票地點 付款局: 票據交換局: 立約人聲明如下 (請擇一勾選), 茲承諾並簽名或蓋原留印鑑章如右 : 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事先攜回或 自行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網

3、站下載本約定書,已審閱並充分瞭解本約定書及附件全部內容(審閱期間至少 5 日) 。 已於簽訂本約定書時審閱並充分瞭解本 約定書及附件全部內容。 (團體戶請 蓋戶名章及負責人章;政府機關請蓋印信及負責人章 ) 帳戶 基本資料 (經辦局 填具 ) 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 部隊 公司 行號 (獨資 合夥 ) 於 郵局劃撥 /定期儲金第 號帳戶最近 6個月每月帄均結存金額在 新臺幣 萬元以上。 個人 (服務機構 名稱 職稱 無業 家管 ) 於 郵局劃撥 /定期 /存簿儲金第 號帳戶最近 6 個月每月帄均結存 金額在新臺幣 萬元以上 。 私立學校及其他團體。 附 繳 證 件 (經辦局填具 )

4、國民身分證或統一證號影本 紙 外國人在臺有住所者:居留證 (或駐華外交官員證或 駐華外國職員證 )及護 照影本 共 紙 正式公函 主管機關核給之證明書、登記證明文件或核准備案文件影本 紙 授權書 存款證明 份 第二身分證件影本 紙 (本國個人戶請抄錄證件種類及證號, 免附繳影本 : ) 查 證 事 項 (本欄查證事項由經辦局辦理 ) 申請支票用途: 請票用途與基本資料關聯性: 存款往來情形:正常 異常 實地查核營業狀況:屬實 異常 其他審查意見: (本欄查證事項由票據交換局辦理 ) 無他行支存帳戶 有他行支存帳戶 票據信用:正常 退票紀錄 次 拒往 其他審查意見: 同意核發支票 不同意核發支票

5、 查證人職章 日 期 日 期 經辦局 票據交換局 儲匯壽險專用章 主管 儲匯壽險專用章 主管 附註: 1. 本約定書 (1 式 2 份 )連同附繳之證件影本核轉票據交換局。 2. 票據交換局完成審查、徵信後,第 1 份連同相關證件影本存查,第 2 份掛號寄交儲戶收執。 第 2 頁 /共 8 頁 98-04-43-25 儲 戶 注 意 事 項 一、 劃撥儲金帳戶 (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 外國人在臺無住所、 大陸人士等個人帳戶及政治獻金專戶 除外 )信用良好無不良紀錄者,得申請領用劃撥儲金支票(以下簡稱劃撥支票),應填郵政劃撥儲金帳戶領用支票約定書 1 式 2 份, 請

6、確實審閱後於正面指 定位置 簽署或加蓋原 留 印鑑,連同應附繳證件 向付款局辦理,或交由鄰 近郵局核轉票據交換局辦理 ;前開申請事項,頇 經郵局 查證 (政府機關免查證 )帳 戶 存款往來 、 營業狀況 、 票據 信用紀錄、 請領空白支票目的 及與其營業性質之關聯性 後,審酌是否受理帳 戶申領劃撥支票。 二、 請領條件 : (一)團體戶應 繳驗 證件正本並附繳影 本 (含第二身分證件) : 1、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部隊等,憑正式公函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申請。 2、 公司及行號:頇有 劃撥儲金 (或在郵局之定期儲金 ) 存款 達 6個月以上,且最近 6個月 劃撥儲金(或在郵局之定期

7、儲金) 每月 帄 均結存金額達 新臺幣 20萬元以上, 始得憑下列證件辦理: ( 1) 公司:憑主管機關核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分公司應以總公司名義開戶, 但得將分公司名稱併列於戶名內,並提出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申請之證明書。外國法人準用之,惟無頇取得總公司之授權書。 ( 2)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 憑主管機關核給之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負責人 名 義開戶,行號名稱併列於戶名內。 3、 私立學校及其他團體:憑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或備案之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不具法人人格之非營利團體應以負責人名義開戶,團體名稱併列於戶名內。 (二) 個人 戶 (頇由 本

8、人親自辦理 )應 繳驗 證件正本並附繳影本( 本國人 第二身分證件免附繳影本): 本國人憑國民身分證, 在臺 有住所之 外國人憑 居留證 (或駐華外交官員證或駐華外國職員證 )及護照 , 並 頇 符合 劃撥儲金(或 在郵局之 定期或 存簿儲金)存款達 6個月以上,且最近 6個月 劃撥儲金(或 在郵局之 定期或存簿儲金) 每月 帄均結存達 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存款實績 條件 。 三、 約定事項摘要: (一) 儲戶 簽發劃撥支票 ,應於 存款帳戶內保持足夠之存款,倘存款不足,郵局無 通知 儲戶 補足款項 義務 。 (二)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其退票紀錄與以負責人個人名義退票之紀錄合併計算

9、。 (三) 開戶查詢費、退票手續費、註記退票紀錄手續費由儲戶負擔,並得逕自帳戶內扣收。 (四) 郵局 對於劃撥支票憑票付款,不論發票日或提示之先後,其支付順序 郵局 得任意排定。 (五) 郵局得衡酌儲戶實際需要發給空白支票; 續領空白支票未達免收費標準者,依規定費率收取空白支票工本費。 (六) 儲戶往來情形不佳時, 郵局 得隨時停止 發給空白支票或停止往來,並收回剩餘空白劃撥支票,儲戶絶無異議。 (七) 儲戶簽發之劃撥支票 如字跡難 以 辨認或 因 其他情形 致發生糾紛時,概由儲戶自行負責。 郵局若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核對票據及儲戶原留印鑑憑票支付後,縱因 印鑑、 票面文字金額、 簽章有被偽

10、造、變造、塗改 或因印鑑、票據遭竊 、詐騙、遺失 等 情事而發生之損害 ,除當時普通視力所能辨認 、或郵局有惡意或重大過失 外,一經 憑票付款, 郵局 不負損失賠償之責。 (八) 票據掛失止付應依 票據法、票據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訂 定之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及台灣票據交換所擬定 經中央銀行修正備查之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頇知規定辦理外,餘均依照郵局規定辦理 ,惟郵局尚未接獲 掛失止付書面申請 及電腦登錄未完成 以前,如有冒領情事,概 由儲戶自行負責。 (九) 儲戶簽發之劃撥支票, 如逾付款之提示期限始行提示,惟於該票據 權利之 消滅時效完成前,且 發票人 未撤銷付

11、款委託,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郵局仍得付款。 (十) 儲戶 若欲終止帳 目, 其流通在外之支票均頇回籠,並繳還完整作廢、 剩餘空白支票 及支票領取證 。 四、 其他事項: (一) 儲戶如有委託轉帳代繳費用者,請另開一戶代繳或改以存簿儲金代繳,以免發生轉帳扣繳後存款不足支付票款之 情形而遭退票。 (二) 個人戶 請多加利用 郵局 之電話語音、網路 /e 動 郵局 、 (網路 )ATM等 服務系統自行轉帳,以免存款不足支付票款遭退票。 (三) 團體帳 戶本人在付款局同一直 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外之郵局存款及託收票據,依現行存款費率按每筆存款金額自帳戶內扣收 手續費,請注意該手續費之扣收,是否

12、影響票款之支付。 (四) 本約定事項適用法為中華民國法。如因本約定事項及其有關事宜涉訟,雙方合意以 郵局總公司或立約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另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 份:由票據交換局留存 106.12.網路版 第 3 頁 /共 8 頁 第 1 份:由票據交換局留存 106.12.網路版 98-04-43-25 郵政劃撥儲金帳戶領用支票約定書附件 郵政劃撥儲金帳戶領用支票約定書補充條款 劃撥儲金 支票帳戶(以下簡稱儲戶) (帳號 ),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轄各級郵局 (以下簡稱郵局) 就雙方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補充有關處理退票及拒絕往來事項之約定條款(以下簡稱本條

13、款)如下,以資遵守: 第一條(定義) 本 條款 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退票:指金融業者 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二、 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三、 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四、 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五、 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六、

14、拒絕往來: 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第二條(開戶審查與開戶資料變更) 儲戶開戶時,應填具印鑑單及本約定書交付 郵局 ,經郵局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儲戶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 印鑑單上資料如有變更,儲戶應即書面通知郵局,如擬變更印鑑,儲戶頇重填印鑑單。 儲戶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於郵局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儲戶辦理變更手續,逾 1 個月未辦理者,郵局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並通知儲戶結清帳戶。 第三條(手續費) 儲戶簽發之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 郵局得向儲戶收取手續費。 前項手續費,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郵局所收

15、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四條(註記) 儲戶於其簽發之支票退票之次日起算 3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郵局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頇知辦理註記。 第五條(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 儲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二、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郵局為前項限制時,應以書面告知限制 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儲戶認為不合理時,得向郵局提出申訴。 儲戶在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郵局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郵局如數提存備付者,

16、不在此限。 第六條(拒絕往來) 儲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1 年內合計達 3 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郵局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 3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第七條(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之處理) 儲 戶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之約定時,儲戶應於郵局通知後之 1個月內,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 第八條(公司重整之暫予恢復往來) 儲戶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得向郵局申請核

17、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郵局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郵局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 3年。 第九條(請求恢復往來) 儲戶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郵局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一、 拒 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 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第十條(彙整資料及提供查詢) 儲戶同意郵局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儲戶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第十一條(未盡事宜之補

18、充) 本 條款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 4 頁 /共 8 頁 第 1 份:由票據交換局留存 106.12.網路版 98-04-43-25 附表 郵政 票據 業務 工本 費收費標準 服 務 項 目 收 費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續 領空白劃撥儲金支票 每張 5 元 最近半年 無票據退票及註記紀錄且符合下 列任一條件者 免收 : 1. 劃撥儲金最近 3個月帄均結存達 5萬元以上 。 2. 存簿儲金最近 3個月帄均結存達 10萬元以上 。 劃撥儲金支票掛失止付通知 每份 100 元 (含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之 50 元 ) 1. 止付通知人為金融業者免收。 2. 1 份通知書限填

19、 1 張票據資料, 例外: 空白支票 得 以連 號 方式填於 1份通知書上。 劃撥儲金支票撤銷付款委託 /註銷撤銷付款委託 每份 100 元 (含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之 50 元 ) 1 份 通知書限填 1張 票據資料。 存款不足退票違約金 每張 200 元 含 台灣票據交 換所收取之 費用 。 退票清償註記 每張 150 元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每份 100 元 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每份 200 元 託收偏遠地區銀行及農漁會票 據 每張 30 元 撤回託收偏遠地區銀行及農漁 會票據 每張 50 元 全數代收轉付 台灣票據交換所 。 簽發 業務專用劃撥支票 每張 30 元 ,簽發金額不限

20、 憑儲金帳戶提款單、請兌匯票或保險給付單據等申請簽發 業務專用劃撥支票 。 郵局查證注意事項 一、 劃撥、存簿、定期儲金存款往來實績由經辦局查證。 二、 帳戶 (除政府機關外 )營 業情形 之實地查證由經辦局辦理。 三、 票據信用由票據交換局(核發支票郵局)查證。 第 5 頁 /共 8 頁 粗框內為本公司查註事項(立約人無頇填寫) 第 2 份:由帳戶留存 106.12.網路版 98-04-43-25 郵政劃撥儲金帳戶領用支票約定書 立約人 今向貴公司領用郵政劃撥儲金支票,嗣後所有一切往來,均願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布之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及郵政法規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退票

21、及拒絶往來事項願遵守本約定書附件 郵政劃撥儲金帳戶領用支票約定書補充條款 之規定。並同意貴公司、持票人及與貴公司有往來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其他相關機關,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之情形下,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本戶之一切資料,期限為自簽立本約之日起至與貴公司一切權利義務消滅之日後 15 年止,但本戶之基本資料不在此限。特立此書為憑。 此 致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立約 人填記事項: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帳號 負責人 戶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戶籍(證照) 地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通 訊 地 址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街路

22、段 巷 弄 號 樓 聯 絡 電 話 ( ): 分機 ( ) : 行動電話: 首次領用空白支票地點 付款局: 票據交換局: 立約人聲明如下 (請擇一勾選), 茲承諾並簽名或蓋原留印鑑章如右 : 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事先攜回或 自行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下載本約定書,已審閱並充分瞭解本約定 書及附件全部內容(審閱期間至少 5 日) 。 已於簽訂本約定書時審閱並充分瞭解本 約定書及附件全部內容。 (團體戶請蓋戶名章及負責人章;政府機關請蓋印信及負責人章 ) 帳戶 基本資料 (經辦局填具 ) 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構 部隊 公司 行號 (獨資 合夥 ) 於 郵局劃撥 /定期儲金第 號帳

23、戶最近 6個月每月帄均結存金額在 新臺幣 萬元以上。 個人 (服務機構名稱 職稱 無業 家管 ) 於 郵局劃撥 /定期 /存簿儲金第 號帳戶最近 6 個月每月帄均結存 金額在新臺幣 萬元以上。 私立學校及其他團體。 附 繳 證 件 (經辦局填具 ) 國民身分證或統一證號影本 紙 外國人在臺有住所者:居留證 (或駐華外交官員證或 駐華外國職員證 )及護 照影本 共 紙 正式公函 主管機關核給之證明書、登記證明文件或核准備案文件影本 紙 授權書 存款證明 份 第二身分證件影本 紙 (本國個人戶請抄錄證件種類及證號, 免附繳影本 : ) 查 證 事 項 (本欄查證事項由經辦局辦理 ) 申請支票用途:

24、 請票用途與基本資料關聯性: 存款往來情形:正常 異常 實地查核營業狀況:屬實 異常 其他審查意見: (本欄查證事項由票據交換局辦理 ) 無他行支存帳戶 有他行支存帳戶 票據信用:正常 退票紀錄 次 拒往 其他審查意見: 同意核發支票 不同意核發支票 查證人職章 日 期 日 期 經辦局 票據交換局 儲匯壽險專用章 主管 儲匯壽險專用章 主管 附註: 1. 本約定書 (1 式 2 份 )連同附繳之證件影本核轉票據交換局。 2. 票據交換局完成審查、徵信後, 第 1 份連同相關證件影本存查,第 2 份 掛號寄交儲 戶收執。 第 6 頁 /共 8 頁 98-04-43-25 儲 戶 注 意 事 項

25、一、 劃撥儲金帳戶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外國人在臺無住所、大陸人士等個人帳戶及政治獻金專戶 除外 )信用良好無不良紀錄者,得申請領用劃撥儲金支票(以下簡稱劃撥支票),應填郵政劃撥儲金帳戶領用支票約定書 1式 2份, 請確實審閱後於正面指 定位置簽署或加蓋原留印鑑,連同應附繳證件向付款局辦理,或交由鄰近郵局核轉票據交換局辦理;前開申請事項,頇經郵局查證 (政府機關免查證 )帳戶存款往來、營業狀況、票據 信用紀錄、請領空白支票目的及與其營業性質之關聯性後,審酌是否受理帳戶申領劃撥支票。 二、 請領條件 : (一)團體戶應繳驗證件正本並附繳影本(含第二身分證件): 1、

26、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部隊等,憑正式公函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申請。 2、 公司及行號:頇有 劃撥儲金(或在郵局之定期儲金)存款達 6個月以上,且最近 6個月劃撥儲金(或在郵局之定期儲金)每月帄均結存金額達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始得憑下列證件辦理: ( 1) 公司:憑主管機關核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分公司應以總公司名義開戶, 但得將分公司名稱併列於戶名內 ,並提出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申請之證明書。外國法人準用之,惟無頇取得總公司之授權書。 ( 2)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憑主管機關核給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並以負責人 名義開戶,行號名稱併列於戶名內。 3

27、、 私立學校及其他團體:憑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或備案之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不具法人人格之非營利團體應以負責人名義開戶,團體名稱併列於戶名內。 (二) 個人戶 (頇由本人親自辦理 )應繳驗證件正本並附繳影本(本國人第二身分證件免附繳影本): 本國人憑國民身分證,在臺有住所之外國人憑居留證 (或駐華外交官員證或駐華外國 職員證 )及護照,並頇符合劃撥儲金(或 在郵局之 定期或存簿儲金)存款達 6個月以上,且最近 6個月劃撥儲金(或 在郵局之 定期或存簿儲金)每月帄均結存達 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存款實績條件。 三、 約定事項摘要: (一) 儲戶簽發劃撥支票,應於存款帳戶內保持足夠之存款,

28、倘存款不足,郵局無通知儲戶補足款項義務。 (二)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其退票紀錄與以負責人個人名義退票之紀錄合併計算。 (三) 開戶查詢費、退票手續費、註記退票紀錄手續費由儲戶負擔,並得逕自帳戶內扣收。 (四) 郵局 對於劃撥支票憑票付款,不論發票日或提示之先後,其支付順序 郵局 得任意排定。 (五) 郵 局得衡酌儲戶實際需要發給空白支票;續領空白支票未達免收費標準者,依規定費率收取空白支票工本費。 (六) 儲戶往來情形不佳時, 郵局 得隨時停止發給空白支票或停止往來,並收回剩餘空白劃撥支票,儲戶絶無異議。 (七) 儲戶簽發之劃撥支票如字跡難以辨認或因其他情形致發生糾紛時,概由儲戶自行負

29、責。郵局若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核對票據及儲戶原留印鑑憑票支付後,縱因印鑑、票面文字金額、簽章有被偽造、變造、塗改或因印鑑、票據遭竊、詐騙、遺失等情事而發生之損害,除當時普通視力所能辨認、或郵局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一經憑票付款, 郵局 不負損失賠償之 責。 (八) 票據掛失止付應依票據法、票據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及台灣票據交換所擬定經中央銀行修正備查之票據掛失止付資訊處理頇知規定辦理外,餘均依照郵局規定辦理,惟郵局尚未接獲掛失止付書面申請及電腦登錄未完成以前,如有冒領情事,概由儲戶自行負責。 (九) 儲戶簽發之劃撥支票,如逾付款之提示期限始行

30、提示,惟於該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完成前,且發票人未撤銷付款委託,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郵局仍得付款。 (十) 儲戶若欲終止帳 目, 其流通在外之支票均頇回籠,並繳還完整作廢、剩餘空白 支票及支票領取證。 四、 其他事項: (一) 儲戶如有委託轉帳代繳費用者,請另開一戶代繳或改以存簿儲金代繳,以免發生轉帳扣繳後存款不足支付票款之情形而遭退票。 (二) 個人戶請多加利用 郵局 之電話語音、網路 /e 動 郵局 、 (網路 )ATM等 服務系統自行轉帳,以免存款不足支付票款遭退票。 (三) 團體帳戶本人在付款局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外之郵局存款及託收票據,依現行存款費率按每筆存款金額自帳戶內

31、扣收手續費,請注意該手續費之扣收,是否影響票款之支付。 (四) 本約定事項適用法為中華民國法。如因本約定事項及其有關事宜涉訟,雙方合意以郵局總公司或立 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另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份:由帳戶留存 106.12.網路版 第 7 頁 /共 8 頁 第 2 份:由帳戶留存 106.12.網路版 98-04-43-25 郵政劃撥儲金帳戶領用支票約定書附件 郵政劃撥儲金帳戶領用支票約定書補充條款 劃撥儲金 支票帳戶(以下簡稱儲戶) (帳號 ),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轄各級郵局 (以下簡稱郵局) 就雙方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補充有關 處理退票及拒絕往來事

32、項之約定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如下,以資遵守: 第一條(定義) 本 條款 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二、 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三、 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四、 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 五、 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

33、明,備供查詢之謂。 六、 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第二條(開戶審查與開戶資料變更) 儲戶開戶時,應填具印鑑單及本約定書交付 郵局 ,經郵局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儲戶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 印鑑單上資料如有變更,儲戶應即書面通知郵局,如擬變更印鑑,儲戶頇重填印鑑單。 儲戶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於郵局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儲戶辦理變更手續,逾 1 個月未辦理者,郵局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並通知儲戶結清帳戶。 第三條(手續費) 儲戶簽發之支票,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郵局得向儲戶收取手續費。 前項手續費,不得逾

34、越票據交換所向郵局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四條(註記) 儲戶於其簽發之支票退票之次日起算 3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郵局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頇知辦理註記。 第五條(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 儲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 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二、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郵局為前項限制時,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儲戶認為不合理時,得向郵局提出申訴。 儲戶在郵局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郵局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但被扣押之金額

35、經郵局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拒絕往來) 儲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1 年內合計達 3 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郵局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 絕往來 3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第七條(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之處理) 儲戶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之約定時,儲戶應於郵局通知後之 1個月內,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 第八條(公司重整之暫予恢復往來) 儲戶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

36、重整後,得向郵局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郵局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郵局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 3年。 第九條(請求恢復往來) 儲戶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郵局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一、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 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第十條(彙整資料及提供查詢) 儲戶同意郵局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儲戶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第

37、十一條(未盡事宜之補充) 本 條款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 8 頁 /共 8 頁 第 2 份:由帳戶留存 106.12.網路版 98-04-43-25 附表 郵政 票據 業務 工本 費收費標準 服 務 項 目 收 費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續 領空白劃撥儲金支票 每張 5 元 最近半年無票據退票及註記紀錄且符合下 列任一條件者免收 : 1. 劃撥儲金最近 3 個月帄均結存達 5 萬元以上。 2. 存簿儲金最近 3個月帄均結存達 10萬元以上。 劃撥儲金支票掛失止付通知 每份 100 元 (含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之 50 元 ) 1. 止付通知人為金融業者免收。 2. 1 份

38、通知書限填 1 張票據資料, 例外: 空白支票 得 以連 號 方式填於 1份通知書上。 劃撥儲金支票撤銷付款委託 /註銷撤銷付款委託 每 份 100 元 (含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之 50 元 ) 1 份 通知書限填 1張 票據資料。 存款不足退票違約金 每張 200 元 含 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之 費用。 退票清償註記 每張 150 元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每份 100 元 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詢 每份 200 元 託收偏遠地區銀行及農漁會票 據 每張 30 元 撤回託收偏遠地區銀行及農漁 會票據 每張 50 元 全數代收轉付 台灣票據交換所 。 簽發 業務專用劃撥支票 每張 30 元 ,簽發金額不限 憑儲金帳戶提款單、請兌匯票或保險給付單據等 申請簽發 業務專用劃撥支票 。 郵局查證注意事項 一、 劃撥、存簿、定期儲金存款往來實績由經辦局查證。 二、 帳戶 (除政府機關外 )營業情形之實地查證由經辦局辦理。 三、 票據信用由票據交換局(核發支票郵局)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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