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居民供用电格式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之规定,上海市居民供用电格式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经公开听证后制订,并于 2016年 月 日正式发布。 供电方: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以下简称:“供电企业”) 用电方: 供电方 服务范围内的本市居民电力用户 (以下简称:“用户”) 一 、 居民用户的 范围 1.1 本合同所称 用户指 商品 住宅 和宅基地地上房屋 的产权人 及 公共租赁住房 的承租人 或拥有使用权的共有人 。 二 、 供用电基本情况 2.1 本合同下的用电地址为接受供电的 居住房屋 (以下统称为:“住宅”) 所在的地址。 2.2 本合同下的用电容量为供电
2、配套时确定的用电容量。 供电企业 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方便用户 查询其用电容量。 2.3 本合同 规定 的用电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 2.4 本合同 规定 的电价为市物价主管部门发布的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三 、 供电企业的一般供电义务 3.1 供电企业 应当 在其供电 范围内保障居民 基本 供电,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 规定 的 事由 ,不得拒绝用户办理用电业务。 3.2 在发电系统、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 应当 连续向用户供电。 因不可抗力、外力破坏等客观原因导致 断电 的,或因紧急避险 或故障处置 需要 主动 中止供电 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说明。因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需要主动 中止供
3、电 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告知用户。 3.3 引起 断电 或 中止供电 的 原因消除后,供电 企业 应当 尽快恢复供电。不能尽快恢复的, 应当向 用户说明原因。 3.4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向 用户供电。 3.5 供电企业应当 24小时接受用户报修。供电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 应当 在 以下时限 内 到达现场: ( 1)本市外环线以内不超过 60分钟; ( 2)本市外环线以外不超过 90分钟。 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 供电企业 应当向用户 说明原因 。 第四条 、 用户的一般用电义务 4.1 用户 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地址用电,不得将供电线路引出住宅向他人供
4、电。 4.2 用户 不得超容用电。用户超容用电造成供电企业和他人人身 或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3 本合同规定 的电力 仅供用户 一般 居住生活所用 。 4.4 用户 对电压、频率 有 超过本合同规定的 特殊需求 , 或者一旦停电可能造成 重大 财产损失的 ,应当与供电企业协商 签订 补充协议 。 4.5 用户接到中止供电的通知后,应当合理安排生活和家用电器的使用,避免因停电遭受损失。 4.6 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的设备维护更新和抄表工作。 第五条 、 供电设施和电费 计量 5.1 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 (俗称:“电表”) 的记录为准。供电设
5、施(包括计量装置)产权属于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维护和管理。 5.2 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计量装置出现计量差错时退补电量、电费的核算,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电能计量差错的退补电量核算方法 执行。 用户在验表期间,仍应当 按期交纳电费,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5.3 用户发现 计量装置遗失、损坏或者出现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 , 供电企业应当免费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 计量装置遗失、损坏或者故障 是由用户造成的,用户应当承担维修或更换的费用 。
6、第六条 、 供用电安全 6.1 供电企业 应当定期维护、保养 、更新 供电设施,保障供电安全。 6.2 用户应 当在住宅内 设置 具有过载短路保护、漏电保护 功能的安全保护装置 , 确保用电安全 。 6.3用户电气线路、家用电器等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 及时 治理 并 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 、 电费支付 7.1 供电企业与用户可通过 抄表付费、预购电、预存电费等方式 结算 电费。 7.2 按照 抄表付费 等 “ 先用后付 ” 模式结算电费的用户拖欠电费累计超过 6个月或者有其他失信行为的 , 供电企业可将其电费结算方 式变更为 “ 先付后用 ” 。 第 八 条 、 信息完善及服务便利 8.
7、1 用户 应当 及时向供电企业完善、更新个人信息,以便供电企业提供各类信息服务。 8.2 住宅权利人 变更的,用户应当及时办理 过户 手续。 8.3 用户可指定一名联系人办理查询、 付费 等一般业务,但 开户、 过户、销户等业务 应当 由用户本人办理 。 第 九 条 、 违约责任 9.1 供电企业 未履行本合同约定 的义务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按照以下方式 承担 违约赔偿 责任 : 违约 赔偿 额 = 违约情形( 停电 、 电能质量不符合约定或延误恢复供电) 存续 天数 X 该 用户前 6 个月的日平均用电量所对应的电费金额 X 5。 违约损失赔偿额不足 1元的,以 1元计。 9.2用户未履行
8、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 1)用户 将 电力 用于工商业等用途 ,应当 补交差额电费,并 支付相当于差额电费 2倍的违约金 。 ( 2)用户存在 窃电 情形的 , 应当 按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 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持续时间无法查明的,按照 180天计算 。 ( 3)用户逾期支付电费的, 应当 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 1元的 ,免收 。 9.3用户存在以下严重违约情形 之一的,供电企业有权中止供电: ( 1)拖欠电费本金及违约金,经催告后仍未支付的; ( 2)存在绕越计量装置、使计量装置不计量或少计量的窃电情形的; ( 3)阻挠供电企业设备维护更新 或抄表 ,经催告后仍未停止阻挠行为的; ( 4)破坏供电设施或者有其他违约用电行为威胁供电设施安全的 。 供电企业依据前款第( 1)、( 3)、( 4) 项原因中止 供电的,应当至少提前 7天通知用户,依据前款第( 2)项原因 中止供电 的,应当在中止供电后及时 告知 用户。 第十条 、 生效和文本 10.1 本合同 经听证后发布。 本 合同发布后 用户使用供电企业提供的电力的,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10.2 本合同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以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10.3 用户有权向供电企业索取 本合同 纸质文本 ,供电企业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