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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DOC

1、 1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修订) (二次征求意见稿) 编制 说明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编制组 二 OO八年 十 月 2 标准修订负责人:张明旭 修 订 组 成 员:王向明 ( 上海市环境 监测中心) 李锦菊 ( 上海市环境 监测中心) 钱 瑾 ( 上海市环境 监测中心) 胡小兰 ( 上海市环境 监测中心) 程 曦 ( 上海市 环科院) 3 目 录 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5 2 标准修订过程有关情况概述 .6 3 标准修订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 .8 3.1 修订原则 . 8 3.2 修订方法 . 8 3.3 修订思路 . 9 4 标准修订的内容 . 10 4.1 标准适用范围

2、的确定 . 10 4.2 定义的修订 . 12 4.3 受纳水域分类与标准分级调整 . 12 4.4 取消现源、新源之分(污染源时间段) . 14 4.5 污染物控制指标分类与设置 . 15 4.6 标准限值概念的修订 . 16 4.7 标准限值的修订 . 17 4.7.1 总氰化物 . 17 4.7.2 悬浮物( SS) . 18 4.7.3 化学需氧量( CODCr) . 19 4.7.4 总有机碳( TOC) . 20 4.7.5 氨氮( NH3-N) . 21 4.7.6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 22 4.7.7 甲醇 . 23 4.7.8 吡啶 . 24 4.7.9 水合肼

3、 . 26 4.7.10 乙腈 . 27 4.7.11 总大肠菌群 . 28 4.7.12 总余氯 . 29 4.7.13 乐果( dimethoate) . 29 4.7.14 对硫磷( parathion) . 31 4.7.15 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 . 32 4.7.16 马拉硫磷( malathion) . 34 4.7.17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 36 4.7.18 污染物行业标准限值 的制订 . 36 4.8 新增污染物项目标准限值的制订 . 37 4.8.1 总磷( TP) . 37 4.8.2 总氮( TN) . 39 4.8.3 溶解性总固体(

4、TDS) . 40 4.8.4 11 种有机磷农药总量 . 40 4.8.5 三氯苯 ( trichlorobenzene) . 42 4.8.6 苯乙烯 ( phenylethylene) . 43 4.8.7 异丙苯( isopropylbenzene) . 45 4.8.8 1, 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 46 4.8.9 丁基黄原酸( n-butyl xanthate) . 48 4.8.10 鱼类急性毒性 . 48 4.8.11 氯化物等 9 项新增污染物项目标准限值的制订 . 49 4.9 排污口设置 . 50 4.10 污染物检测方法更新 . 50

5、 4.11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51 4 5 修订标准达标可行性分析 . 52 6 与国内外污水排放标准比较分析 . 54 6.1 污染物指标项目比较 . 54 6.2 标准限值的比较 . 54 6.2.1 修订标准与 原标准 的比较 . 54 6.2.2 修订标准与国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比较 . 55 6.2.3 修订标准与台湾地区和日本综合污水排放标准的比较 . 56 5 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是国家或地方政府环境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依据。自 1973 年中国发布第一个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 4-73)”以来, 30

6、 多 年间经 过 数次补充、修改和调整 。现行 有效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等约 33 项 。近年来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正在 由原 来以 综合排放标准为主,逐步 向行业 型 排放标准为主,综合排放标准为辅的体系转变 ,近 期 还调整增加了特别排放限值等控制要求,标准的科学性、 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不断提高 ,一个 与环保目标相衔接 、 适应依法行政要求 的 较完整的 国家 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体系 正在不断完善和健全 。 近年来国家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 还 先后出台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制修订工作

7、管理办法 和 加强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尤其在 “指导意见 ”中,对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设置要求、基本内容、排放控制要求与环境功能要求的关系、控制项目和控制水平的确定原则等作了 新的 明确规定。 上海市 于 1997 年制定颁布了地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以下简称 原标准 ),并 于 1998 年起 实施, 该标准 根据 本市 环境状况和管理需要,规定了特殊保护水域控制要求、比国标多 11 项污染物项目、 CODCr 等不少污染物项目限值严于国标, 是上海市最主要的污水排放标准。该标准实施 近 10 年 来,对上海市的水污染 防治和水环

8、 境保护 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 该标准 执行过程中, 暴露出 一些不足之处 , 总体框架不能与目前的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衔接 , 排放级别设置 不尽合理, 少数指标得标准限值不尽合理 , 部分检测方法标准已落后需要更新 等等。随着近年来国家和本市的水环境管理不断深化,水环境管理对排放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 为贯彻 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环保部的有关规定 , 按照环境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本市 环境管理的 需要 ,对现行 上海市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6 2 标准修订过程有关情况概述 (

9、1) 立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已规定项目制定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 未规定项目 补充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2003 年 12 月,上海市环保局组织立项开展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研究(项目编号 03-11)。 2004 年本标准修订列入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 2)标准修订研究 主要 过程 2004 年年初 起 ,课题组着手对国内外水环境标准体系进行调研,详细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 等国家或地区的水环境标准体系,尤其是对类似综合排放标准体系的日本 等国家或地区 的污水排放标准

10、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 和 比较研究, 2004年 6 月中旬 提出 国内外水环境标准体系调研报告。 修订研究主要 采用调研与数据统计相结合的方法:调研上海市污水排放状况及现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调研欧美、日本及台湾地区污水排放标准状况;研究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的框架和内容;整理、分析、比较资料调研资料;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达标可行性研究;编写修订标准草案;编写标准修订说明 ; 咨询专家、管理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 标准草案和修订说明再修订、定稿 。 此外 ,课题组还就上海市的污水排放状况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了调研,掌握了上海市 主要 重点监管企业的废水排放达

11、标情况及 原标准 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为 原标准 的修订框架的构筑和内容的确定奠定了基础。 2005 年 10 月编制组提出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05 年 11 月, 上海市环保局发文(沪环保科 2005419 号)征求对该标准征求意见, 共收到原国家环保总局等 部门和单位 反馈意见 约 13 份 。 编制组按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 为 完善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方法标准 , 2007 年,市环保局 组织开展了 COD 在线监测方法研究,于 2008 年 8 月通过验收 , 列 为本标准的附录 。 ( 3) 第一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 2005 年 11 月,上海市环保局发文(沪环保

12、科 2005419 号)对该标准征求意见,共收到原国家环保总局、市水务局、嘉定区环保局、浦东新区环保局、上海化工区、上海石化、上汽集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市标准化院、宝钢等 部门7 和单位 反馈意见 约 13 份 。主要意见包括 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适用关系、从污染控制技术的角度进行达标分析、排放限值与功能区 的 关系、农药类指标 等指标的完善、以及本标 准修订与国家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时间衔接等 。 编制组按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 按照本市环境管理要求和各方意见,本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进一步 明确 本 标准与国家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 等 的适用关系; 明

13、确了本标准与纳管标准等相关标准的关系; 加强了达标 可行性 分析; 完善了 适用区域 与GB3838 水 环境功能 区划 的 衔接;对 原标准 部分指标限值的调整和增补了多项污染物指标 ,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到 95 项,并扩大了一类污染物范围 ; 加强了对指标确定依据的说明; 更新和增补了污染物检测方法, 包括 CODCr 在线监测方法规范性附录 等 ; 并 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 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 等要求 对标准内容作相应的修改 。 8 3 标准修订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 3.1 修订原则 1. 考虑到标准的持续性和连贯性,保持 原标准 的基本框架,对有关不适应现状的

14、定义、 技术内容 (包括受纳水体分类、标准分级) 和 标准 限值进行修订; 2. 与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功能区划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衔接; 3. 修订后标准具有管理可操作性与技术可行性,可在未来数年内有效实施,促进环境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并起到引导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废水处理技术 创新 的作用; 4. 修订后标准的各项定义严谨、明确、清晰,标准 的 适用范围、标准分级、污染物控制指标设置与污染物浓度限值设置更 为科学、合理; 5. 修订标准初始达标率可达 80以上; 6. 符合国家关于制订地方排放标准的规范要求; 7. 修订标准编制体例、格式符合国家 标准化 导则 GB

15、/T 1.1-2000 及国家环保部的要求 。 3.2 修订方法 采用调研与数据统计相结合的方法修订 原标准 。具体过程如下: 1. 调研上海市污水排放状况及现行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情况; 2. 调研欧美、日本及 我国 台湾地区污水排放标准状况; 3. 研究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的框架和内容; 4. 整理、分析、比较资料调研资料; 5.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修订达标可行性研究; 6. 编写修订标准草案; 7. 编写标准修订说明。 8. 咨询专家、管理部门意见; 9. 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草案和修订说明再修订、定稿; 9 3.3 修订思路 1. 根据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标准不交叉的原则

16、, 明确 修订 标准的适用 范围 ; 2. 依据 GB 3838-2002 中 地表水域和 GB 3097-1997 中 海水水域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 要求定义 受纳水域 分类 ; 3. 梳理、分析和调整 原标准 的排放标准分级; 4. 取消现源、新源时间段划分; 5. 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增设污染物控制指标, 合理归并 现行标准中的污染物控制指标; 6. 某些不合理的 污染物 标准 限值的 修订 ; 7. 更新 和完善 污染物检测分析方法。 10 4 标准修订的内容 4.1 标准适用范围的确定 由于目前国家环保 部 对 污染物排放标准 体系 的总体思路是从几乎涵盖一切排放行为的综合排放标

17、准逐渐向建立一个行业排放标准为主,综合排放标准为辅的标准体系转变。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 国家 综合排放标准与 国家 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原则 和国家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确定 适用范围 : 具体 适用范围为: 1)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 2008 年 第 28 号 )和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2008 年 第 30 号 ),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上海市青浦区位于该范围) 内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2008 年第 28 号公告规定的污水排放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目前涉及 13 个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 上海市青浦区全境处于 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 内 ,该区域内 13 个国家行业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内排污单位 执行相应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不执行本标准 。 2) 关于其他排污单位, 现行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约 33 项 ,地方行业型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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